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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慧远法师〈法性论〉义学的还原(6)

极”,岂可有定、慧二名之差异生。 另一可能的原文是刘公信中第一条难问中的文句: 欲求圣心之异,为谓穷灵极数,妙尽冥符耶;为将心体自然, 灵怕独感耶。 前半句“穷”、“极”为性法论“至极”之意,“至极”故

极”,岂可有定、慧二名之差异生。
    另一可能的原文是刘公信中第一条难问中的文句:

      欲求圣心之异,为谓穷灵极数,妙尽冥符耶;为将心体自然,
      灵怕独感耶。

    前半句“穷”、“极”为性法论“至极”之意,“至极”故“妙
尽”,“妙尽”则能“冥符”万物而有应化之用。
    后半句言“心体自然”本具,则“灵怕独感”而不能有应他之变

    此二句实与后文“定慧之体”相应。前半句应化万有,所指即是
“慧”;后半句自然本具,凝而不动,所指即是“定”。故此两句话
亦可能是〈法性论〉原文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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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在所有间接还原的例子中,僧肇的情况较为特殊。肇公对早期般
若六家多所评破。但评破之先每多引各家精要,后又指其归正之途。
故反而因此保留了不少六家原先的旨义。如第一章第三节及本节所言
,多因肇公评破之言,而对〈法性论〉的“自然”、“至当”、“定
慧”等义有所了解,故亦可谓为“反面的还原”。
第二节  东晋谢敷所涉及的〈法性论〉
    《出三藏记集》卷六载谢敷作〈安般守意经序〉一文,亦涉及〈
法性论〉的部分内容。
    又《记集》卷七载〈合首楞严经记〉旁作者支□度下有小注:

      三经谢敷合注共四卷(注30)。

    可见谢敷此人应稍晚于支□度 (东晋成帝 325-342时,与僧渊、
康法畅同时南渡)。
    又谢敷所作〈安般守意经序〉中有“传授斯经,变为晋文”一句
,则知其仍为东晋时人。
    稍晚于支□度而又不出东晋,则谢敷与远公应相去不远。
    谢〈序〉文中有一段涉及〈法性论〉:

      菩萨者深达有本,畅因缘无。达本者,有有自空;畅无者,因
      缘常寂。自空故,不出有以入无;常寂故,不尽缘以归空。住
      理而有非所缘;非缘故无无所脱。

    首先此段以“深达有本,畅因缘无”始,揭“有无”为讨论的主
题;又以“有非所缘”、“无无所脱”为终,仍“非有”、“非无”
为结论。连贯首尾,知同于〈法性论〉论法的次第。
    其次“有有自空”、“自空故,不出有以入无”同于〈法性论〉
论“有、无”的第三种状况“有而在有”:

      有而在有者,有于有者也。
      有有则非有

第三节  北凉道朗与南齐刘□所涉及的〈法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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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凉道朗法师的〈大涅槃经序〉(注31)及南齐刘□的〈无量义经
序〉(注32)皆引用了〈法性论〉的部分内容:
    道朗亲与谶公涅槃经译场,〈序〉中即用〈法性论〉来引出涅槃
之常、乐、我、净:

      夫法性以至极为体,至极则归于无变,所以生灭不能迁其常。
      生灭不能迁其常,故其常不动;非乐不能亏其乐,故其乐无穷
      。......

    文中“夫”为发语辞,下为引用之文;“所以”以下为解释之语
。故吾人认为“夫法性以至极为体,至极则归于无变。”是引远公〈
法性论〉之文,“所以”以下方是朗公解释涅槃“常乐我净”的话。
    此语显示了性法论“至极”、“不变”的二大宗要,并用以辅证
慧皎《高僧传》所传法性论宗要之无误。
    另南齐义学大家刘□,以所尚顿义解《无量义经》。而〈序〉中
即引〈法性论〉来解“顿”:

      立顿者,以希善之功莫过观于法性。法性从缘非有非无。忘虑
      于非有非无,理照斯一者,乃曰解空。存心于非有非无,境智
      犹二者,未免于有。

    文中“法性从缘非有非无”贤接于“观于法性”之下,当是引〈
法性论〉之言:以下的“忘虑”、“存心”二句,方是刘公解“顿”
、“渐”之言。
    又印以前文义理的还原,〈法性论〉解“有”、“无”的主要论
述“法性无性,因缘以之生。生缘无自性,虽有而常无。”与刘公所
言“法性从缘非有非无”若合符节。
    故〈无量义经序〉所引〈法性论〉,可辅证前章所言〈法性论〉
论法之无误。
第四章  〈法性论〉的实践──念佛三昧
第一节  远公用“法性”来定义“念佛”的“佛”
    远公一生以修念佛三昧为标地。直接涉及此修行方法的有二篇文
章:〈念佛三昧诗集序〉与〈佛影铭并序〉。细究此二篇文章可知“
念佛三昧”乃〈法性论〉的具体实践。
    〈念佛三昧诗集序〉中言及何谓“念佛”之“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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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亦极寂,尊号如来。

    “穷”、“极”皆是〈法性论〉的用语,意谓推“玄”“寂”至
“穷”“极”即名之为“佛”。很显然地,远公用〈法性论〉的术语
来定义“念佛”的“佛”。
    又远公在《大乘大义章》次重问法身并答(注33)中谓“法身”为
“法性生身”。意谓“法身”乃“法性”所成就之“身”。
    而〈佛影铭并序〉(注34)即是站在“法身”的基础来说明“佛影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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