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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慧远法师〈法性论〉义学的还原(4)

不能谓造法至极不变之“本”性。 〈答疏〉: 但恐有是于无是,有当于无当,所以为患耳。何者若真是可是 ,到当可当,则名相以形,美恶是生。 39页 此答第三问实有“至当”、“真是”。肇公谓若执有一“真是” 、“

不能谓造法至极不变之“本”性。
    〈答疏〉:

      但恐有是于无是,有当于无当,所以为患耳。何者若真是可是
      ,到当可当,则名相以形,美恶是生。


                        39页


    此答第三问实有“至当”、“真是”。肇公谓若执有一“真是”
、“至当”则“名相”、“美恶”之妄法随生,生生奔竞,敦与止之

    肇公为一代“般若”之标竿,其所箸〈不真空论〉中斥破了“即
色”、“心无”、“本无”三家般若之说。此答疏中又对“法性”一
定作了重大的修正:
    如第一、二问题的回答,修正了〈法性论〉中有关“法性不变”
的部分;第三问题的答回修正了有关“至当有极”的部分。
    更进一步的探究尚可发现〈答疏〉中连早期“至当有极”赖以成
立的“自然”亦遭斥破。
    远公〈阿毗昙心序〉谓:

      己性定于自然,则达至当之有极。

    意谓以“自然”来界定不变的法性,则可达至当之有极。“自然
”可谓是此阶段〈法性论〉成立的重要基础,作为“法性不变”与“
至当有极”之间的衔接。
    又“自然”的定义,远公〈答桓南郡明报应论〉中云:

      感之而然,故谓之自然。自然者,即我之影响耳。

    〈答疏〉中有二处破“自然”。
    破“自然”者一在答“定慧”处:

      动与事会,因谓之有。因谓之有者,应夫真有,强谓之然耳,
      彼何然哉。

    肇公谓“动与事会”强谓之“自然”,若与远公“感之而然,故
谓之自然。”两相对照,则〈法性论〉“自然”之涵义昭然若揭。
    破“自然”者二在答“至当”处:

      恐是当之生,物谓之然。彼自不然,何足以然耳。

    此段义谓“至当则无物不当”,故其应用无方也,人谓之“自然
”。实者至当无“然”。义与前文相符。
    值得注意的是僧肇在〈答疏〉中对〈法性论〉所指出的错误如“
定慧有别”、“至当有名”、“自然”一辞,在〈大智论抄序〉的最
后定论中,即不曾再出现过(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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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熟期的〈法性论〉义学
    〈法性论〉最后的定论出现在远公〈大智论抄序〉中。在此先讨
论此〈序〉年代上的问题。
    《大智论》百卷译出于 405年(注25)。南方庐山诸贤得论后,再
约百卷为二十卷,谓之《抄》,方有远公之〈抄序〉,但未附年代。
    此论之部帙庞大,依〈大智论记〉:“(弘始)四年夏于逍遥园中
西门阁上为姚天王出释论,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乃讫。”罗什僧团依
后秦国力的资助,尚引了三年半的时间才完成此论的释译。则远公在
庐山“与同止诸僧”的缩编工作但依私人的财力物力进行,且远公缩
编亦有其一定的标,如“简繁理秽,以详其中。令质文有体,义无所
越。”“正其位分,使类各有属。”(注26),则整个缩编工程的规模
亦当与翻译相去不远,则费时亦当不少于三年半,即〈抄序〉出在
410年左右。
    又肇公〈答刘遗民书〉成于 408年(见前节),是书中纠正了不少
〈法性论〉内容上的缺失,但这些缺失并没有重覆出现在〈大智论抄
序〉上 (如〈答书〉谓刘言“定慧有别”,而〈抄序〉则言“法无异
趣”) ,故推测〈抄序〉传出的年代当稍晚于 408年,亦与前述 410
年之推测相符。
    远公卒于 417年,则 410年的〈钞序〉可谓是远公晚年的成熟论
点。目前所知远公文章唯成于义熙九年(413) 的〈佛影铭〉较 410年
晚。
    〈法性论〉由最初的四大五根为“性”,经《大论》的修正而发
展至“定慧有别”、“俱游同感”之二法。再经般若大家僧肇的进一
步修正,终于出现了〈大智论抄序〉中以“无性”一法为“法性”的
成熟阶段。
    〈大智论钞序〉中涉及〈法性论〉最关键的话便是正式出现了“
法性”的定义:

      无性之性谓之法性。

    其中“无性”之“无”字虽充满了般若空的意味,但差言“性”
字,则仍不失〈法性论〉的本色。
    此序并以“法性无性”来解开四种“有”、“无”讨论的共同结
论“非有非无”。最后并导出“法无异趣、始末沦虚、毕竟同争、有
无交归”的结语。而“无异趣”、“沦虚”、“同争”、“交归”所
指即是〈法性论〉基本定义之一“不变”。
    文中另又导出“识空空之为亦,斯其至也,斯其极也。”其中“
至”、“极”的出现又符合〈法性论〉的另一个基本定义。
    故知〈智论钞序〉所言虽非〈法性论〉本文,但却可代表其观点
。这便是〈法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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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阶段的面貌了。
    由整个发展过程来看,〈法性论〉中“法性不变”的部分与“般
若”的性质较近,亦受“般若”的修正而有所转变,但“至当有极”
的部分则维持不动,而成为是论最入骨的特色。
第二章  〈法性论〉的论法
第一节  〈法性论〉的论法
    “论法”指达到结论的推论方法。
    本节将依据〈大智论钞序〉的内容来探索法性论的论法。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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