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慧远法师〈法性论〉义学的还原
赖鹏举 圆光佛学研究所教师 页次:31-55 东方宗教研究新3期(1993.10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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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及研究方法 自汉末佛教东来,至东晋罗什入关之间,中国本土佛教思想的发 展大体依循著「译经”、“格义”、“般若六家”的方向。其中“格 义”所涉及的泰半还是基本佛学名相的解释,而“六家”则进而形成 一完整的理论,以解释《般若经》及佛法有关的诸问题。故就了解本 土思想而言,“六家”是重要的基础。 六家中慧远的“法性”一家年代较晚,正好衔接上罗升入关,本 土发展与西域传来,两相激荡,〈法性论〉便显得格外重要。 可惜“六家”原论没一家能传流后世。而相关的记载又零碎地散 落各处,仅凭一般比对整理的方法,并不能复原各论的原貌。故本文 乃尝试以佛法“义学”作为〈法性论〉还原的方法。 “义学”一词盛行于六家及罗什傅译之时。其涵义可由当时的用 语中得之:
僧肇:“义学沙门千二百人”(〈维摩诘经序〉) 僧肇:“理味沙门”(〈百论序〉) 僧睿:“天竺义学之僧”(〈毗摩罗诘堤经义疏序〉) 僧睿:“义业沙门”(〈大品经序〉)
故知“义学”乃在探究经文背后之“义理”。 “义理”乃经文底层的文理,其具有超越表面文字的抽象性,并 可令文句间建立更密切的组织性及罗辑性。换言之,以“义学”的方 法来整理零碎而片断的资料,便可在看似不相干的文句间寻找出关联 ,令研究能注前再踏进一步。属于论述性的六家,较适合此种义学性 的处理。 然而用义学的方法仅能还原原论义理的部分而不能还原论的原文 。故本文的题目但谓之“法性论义学的还原”而不谓“法性论的还原 ”,理由在此。 第一章 〈法性论〉的大纲及其发展过程 第一节 〈法性论〉的大纲 以“义学”的方法还原〈法性论〉须先确立其内涵的大纲,以作 为连贯相关文献的主要线索。 远公所著〈法性论〉的原文已失传,年代亦不详(注1) 。只在梁 慧皎所辑《高僧传.释慧远》保留了原论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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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
但幸运地所保留的此句话却是全论精义的所在,由于可开展出整 个〈法性论〉的大纲。 分析整句话的内容,可先找出“法性”与“至极”两个大纲。 与“法性”内涵有关的是“不变”,故见“法性不变”称之为“ 得性”。 与“至极”内涵有关的话是〈阿毗昙心序〉所言“则达至当之有 极”,见“至当有极”谓之“体极”。 《僧传》所保留的此句话,除了分别定义“法性”与“至极”外 ,并通会二者以为〈法性论〉的特色:“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 以体极为宗”。 故以下分三段来叙述此大纲脉络的开展: 1.“法性不变” 《维摩经集注》中亦幸运地保留了一条远公的注解,且涉及“法 性”的含义。在卷二言“无常义”(注2):
此不生灭,是彼无常真实性。
此中“不生灭”有“不变”义;“真实性”即“法性”。故前后 两条远公文句含义相符。 又道生法师常住卢山,受远公呵护最久,其义学重心“涅槃常住 ”亦与远公“至极不变”渊源深厚(见第五章第二节)。其曾在《维摩 经注》(注3) 中言:
性者真极无变之义也。
至此“法性”的定义可谓朗然,故可引申以了解刘遗民〈问疏〉 中何以谓“无相”、“睹变”相异;乃至凉州道朗〈涅槃经序〉中所 言“至极则归于无变”等。 2.“至当有极” 与远公详省之后才提出的刘遗民〈问疏〉有言:
夫无当而物无不当,乃所以为至当;无是而物无不是,乃所以 为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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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实有“至当”、“真是”的看法最足以代表“至当有极”的内 容。由此可引申至〈阿毗昙心序〉所言之“达至当之有极”、“推至 当之极”;〈大智论抄序〉所言“斯其至也,斯其极也。” 3.“至极以不变为性”“得性以体极为宗” 以会通“法性”、“至极”二者,故有〈阿毗昙心序〉之援“自 然”:
己性定于自然,则达至当之有极。
可由此引申至道生《涅槃经疏》所言:(见第五章第二节)
未极则转进无常,极则常也。
道朗〈涅槃经序〉所言:
至极则归于无变。
乃至远公在〈大智论抄序〉末以“因缘生”会通“无性之谓法性 ”与“斯其至、极”的含义皆通此脉络。 第二节 早期的〈法性论〉义学 〈法性论〉中“性”的含义是“不变为性”(见前节),此语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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