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鳏、寡、孤、独、瘫、瞽、贫民、穷途无家可归人士等,收容赡养者;一日一善。 4.救济接人助力疲困之苦如顺手推车等;一时三善。 5.救人一命;延续一嗣;合一桩应合婚姻;收养无主弃婴;伸一人大冤;完聚一家骨肉;兴建一地方大利,出言造福(发言利及百姓),或出力任劳;各百善。 6.救一人危难、流离;救一溺婴(已生者);救一贱从良;救(指在不是自己主事的情况下用力扶救)一无辜重刑;葬一无主灵柩;不杀降卒,不戮胁从,所活一人;收养一无倚靠人;各五十善。(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 7.救一重病;施舍棺材一具;施舍地方给无处安葬的人家;见人侵凌另一人,竭力保护;除一人害;伸一人冤;劝人勿溺一子女;各三十善。 8.救一在腹之胎;救一无辜轻刑;路遇病人接回家调养,一人次;各二十善。(若收受报酬者非善)。 9.掩埋一无主暴露尸体;舍棺材埋葬一白骨;传授人一保益身命事;一小事为众出力;各十善。 10.尽心为人谋划一事;治疗一轻疾使痊愈;宽容一应责人;各三善。 11.济一人饥;济十人渴;济冻人一衣;施一暗夜灯明一人;施、借一人雨具;施药一服有效;不沉滞一人书信;兴事利及十人;一善。 【过】 1.致一人死;设陷阱陷害一人;谋成一人死刑;溺杀一婴;绝一人后嗣;致一良人为贱(失节);坏一人坟地;掘一人尸;破一人婚姻;医务人员为费用耽误一人性命;制造一毒药;各百过。上述伤而不死,为八十过。唆使别人作者,与自作同论。 2.发一言害及百姓,五十过;动一念害及百姓,十过。 3.见一人死,可救不救;赞叹、帮助人溺一婴;致人堕一胎;侵凌一孤寡;乘危下石、排挤人;以私怨,倾一人家业;致一人流离;嫁祸一人;掘地遇人骸骨,抛弃不顾;铲平别人一坟;各五十过。用咒祷厌诅,害人一命百过;不死而病,五十过。 4.作践人庄稼;谋成一人轻刑;技术不精,蛊惑害人;见人欺凌孤寡,可护不护;见人冤,能伸不伸;各三十过。 5.疑病妄药;平人一难求救,可救不救;各二十过。 6.医家治病不用心;侮弄欺弄损害一盲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残疾者;侵凌一弱;幸灾乐祸;重病求救,不救;各十过。 7.制造害人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8.责怪一不应责人;欺诳一愚笨无识;沉滞一人书信;为人帮忙谋划,一事不忠;恐吓人;每样三过。 9.穷民哀告,不应;故意犯一人忌讳;各二过。 10.拒绝一乞人;见一人饥寒不救济;各一过。 11.见人有忧,不为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12.不怜悯人疲顿;小疾来求救,不救;见人死,不起慈心;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无财者非过);一人次一过。 13.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14.放火烧人房舍、山林者,五十过;因而害了人,一命为五十过;害了畜,与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15.掘人冢弃人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之坟无骨殖者非过)。 16.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17.损坏通衢道路,使人畜艰于行走;损坏公共水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一日为五过。 (2)物类 【善】 1.随缘放生,一命一善。 2.救十极细微湿化之属命,一善。 3.买放生命;祭祀筵宴不杀生,所省;每样百钱一善。 4.为官禁止屠杀,一日十善。 5.善巧劝说养蚕人、渔人、猎人、屠人等人改业(不计改与未改,只计劝与未劝);救一微命;施舍禽、畜食物一日;葬一自死禽兽;救接畜力疲乏一时;二善。 6.耕牛乘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为十善,小命为五善;复资荐之,一命为五善。 7.为官者戒一人食牛犬一年;戒一养蚕人家不养;各为五善。 8.救一无力报答人的畜命(如鸡鸭鱼等),十善。 9.救一有力报答人的畜命(如牛马等),二十善。 10.自己戒杀一年,二十善。 11.化转渔人猎人屠人一人改业,为五十善。 12.倡戒杀放生,百善。(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贪己福,无慈物心是也,非善)。 【过】 1.倡导杀生;阻人放生;私烹牛犬;各百过。 2.杀一有力报人畜(误杀为五过);非法烹煮生物,使受极苦,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吃醉虾、吃活猴脑之类;覆一巢;填一穴;各二十过。 3.收藏一杀众生用具如钓竿、渔网、鸟枪等;杀一无力报人畜(误杀为二过);各十过。 4.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5.役使牲畜,至力竭疲乏,不怜悯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心不怜疲顿,一过。借使别人家的牲畜,加倍论过。 6.故意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意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以上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他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养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7.故意杀害人之畜比如狼等,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8.见杀不救,比上述各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十过是也,以此类推。】 9.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10.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与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 11.笼系禽畜,一日一过;见畜死,不起慈心,一过。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