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万历三十二(公元1604)年岁次甲辰清明日 沙门祩宏作 关于善过的部分论述 “变化气质,归于纯粹”为一千功,而“心怀阴险”为五百过。 《赤松子中诫经》称人之寿命都有一百二十岁,以每年三百六十五日计,合四万三千二百天。“天上三台北辰司命司录,差太一直符,在人头上,察其有罪,夺其算寿。若夺一年,头上星无光,其人坎坷多事。夺算十年,星渐破缺,其人灾衰疾病。夺其算寿二十年,星光殒灭,其人困笃,或遭刑狱。夺其算寿三十年,其星流散,其人则死。时去算尽,不周天年,更殃后代子孙,子孙流殃不尽,以至灭门。”故“为善者,善气覆之,福德随之,众邪去之,神灵卫之,人皆敬之,远其祸矣”。 人有一善,心定体安;人有十善,气力强壮;人有二十善,身无疾病;人有三十善,所求者得。四十善、五十善以至九十善、二百善、三百善直至千善,各有善应。最高的善应是“后世出神仙真人”。 居官善过格 【善】 1.尽心供职,躬行节俭,公帑不侵不挪,行文公案字字不欺,禁止毒品,一日一善。 2.勤理案牍,不延误公事,一日一善。 3.公事照例批办,毫无错误,不徇情偏护,不任意挑拨,一日一善。 4.命盗案件,细心体会,疑难能决办明白;一案十善。事关生死出入者,救出一命,百善。 5.视民如子,惟恐伤之;一事一善。 6.狱中除秽臭;燃苍木或其他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冬天给棉被姜汤,夏给茶水,遇疾病瘟疫,赐与汤药,无家属重犯,给与囚米冬衣;禁止管理人员凌虐人犯;每样做一日五善。 7.老、幼、醉、病、妇女犯法者,不打不骂;不轻用镣铐重刑;百姓告官员公务员失实,约束他们不要报复;每样一人次十善。 8.办案批复呈文,明确答复时日;及时办案,不拖延;不徇私嘱托;讼者上访或越级投诉,仍平心听断,不执成见;不用私怒;词状牵连不必要的妇女,立即抹去;剖断明晰,定罪平允;禁止秽溺字纸;禁止屠宰耕牛;各二十善。 9.祭祀斋戒诚敬;居下僚忠诚事上;禁下属私拷及唆盗诬扳害良善;禁戢势宦豪强;不许播恶;惩治讼师;摘发奸橐神棍;严禁兵役扰民;禁饬家人不许交通内外;消讼息争;旌表节烈孝行;收养孤老;控制扑灭灾疫尽力;遇小歉,设法煮粥赈济;时疫流行,开局医疗;各五十善。 10.对下属仁慈抚慰,一人为一善;下属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若受贿者非善)。 11.铨选持平考试公明;举劾得当;同寅协恭共济国事;直言敢谏;河员慎修提防;不冒领钱粮;禁溺女恶习;维护治安有方;催科有法,劝谕乐输;各百善。 12.遇大灾荒灾害,早查早报告,力请赈济,并且设法救活多命;推广道德,匡正社会风气;提拔贤人,清退不肖,使领导队伍肃清,兆民受福;阐扬正教,使贤圣之道灿然昭明于世;风雨不调而为民祈祷,至诚感天;为地方兴大利除大害;大兵到处,严禁掳掠奸淫,地方安清;兴行教化,移风易俗,道德齐礼,使民无讼;各万善。 【过】 1.媚权势害善良;各立党援;立法不善,害及天下后世;灾荒不及时申报,赈济不实惠及民;额外科派,蠲免私征;河员不修堤防,以致冲决堤岸,糜帑害民;纵兵掳掠奸淫;地方利害明知应兴应革,不肯出身担任,反多止遏;各万过。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2.命盗案件,不细心体会,疑难处不决办明白;一案十过。事关生死出入者,能救不救;百过。 3.劝农课士不勤;公移沈滞;享用过侈;仆从过多,致启奢靡;不尽心供职;自己吸食毒品;不积极禁止毒品;各一日一过。 4.公事不照例批办,对错不知,徇情偏护,任意挑拨,一日一过。 5.不勤理案牍,延扪公事,一日一过。 6.铨选不持平考试不公明;举劾不得当;催征无法,令吏书欺隐妄行;敲朴受贿枉法,致人死;因私怒,致人死;刑讯,致人死;对有生路的死刑,不想法去除其死刑;人命案不立即检验,致尸腐烂,遭蒸刷之惨,及招情出入抱累多人;获盗不立即亲审定案,以致扳累者在监狱或拘留等处毙命;纵捕役私拷,及唆使盗贼妄扳;不禁溺女恶习;故入军罪;抢险救灾不力;各百过。 7.纵家人交通内外;纵土棍害民;不究讼师;故入杖徒;事不即决,使辗转牵连;不禁秽溺字纸;不禁屠宰耕牛;祭祀斋戒不诚敬;领导欺凌下属;下属逢迎事上及矫激抗上;各五十过。 8.治安管理不善;偏执己见;不禁管理人员,凌虐囚犯;醉怒及私怒刑讯人犯;轻率地殴打老幼醉病妇女;轻率地动用镣铐重刑;尊长与卑下打官司,随便打尊长;百姓告官员公务员,随便打百姓;不约束他们不要报复;执法判案草率失准;不准伸冤上访;不看时期,随便动用民工;对农民打白条;不禁赌博;各三十过。非法刑讯人犯,一用为十过;无罪打人,一下为一过。 9.身为领导轻率破坏下属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下属前程者,为五十过。凡上级凌虐下级者也适用。 10.无意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意错断,为百过;无意错断人徒刑成,为三十过,故意错断,为四十过;无意错断人劳教成,为八过,故意错断,为十过;无意错断人收容拘留成,为四过,故意错断,为五过;私家治责保姆钟点工等也适用。 11.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动此类念头,为十过;谋人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谋人劳教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谋人收容拘留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判死刑成,为八十过,徒刑成为,三十过,劳教成,为八过,收容拘留成,为四过。若受贿致人死刑,为百过,以下皆类推。诸枉法断事,也随轻重类推。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