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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顺法师对“大乘教团起源”之考辨(2)

由上故知,此种净人乃平川彰所谓的“非僧非俗的寺塔集团”。但印公认为寺塔、珍宝的主权是僧伽,净人只是代劳者。且如果说佛教中有“不僧不俗”者的事实存在,此指的是在家者敬慕出家行,而长期受八关斋,长住寺中

  由上故知,此种净人乃平川彰所谓的“非僧非俗的寺塔集团”。但印公认为寺塔、珍宝的主权是僧伽,净人只是代劳者。且如果说佛教中有“不僧不俗”者的事实存在,此指的是在家者敬慕出家行,而长期受八关斋,长住寺中,近僧而住者⑩。
  三、关于部派间的交往共住
  平川彰以“异住”为别部派之意,而认为部派与部派间不能交往共住;如此则初期大乘菩萨,也不能与部派教团来往共住,大乘就不可能从部派佛教中发展出来;故而构想出大乘教团有以经营寺塔而生活的在家人(不僧不俗的第三佛教者)发展出来的可能性。
  对此,印公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第六章第三节中有所说明,他依早期的律制、后期的僧制及部派的少数事实来看,认为平川彰对部派时代的佛教界,推想为彼此间不可往来是严重的误解。因依律制,如受具足戒即成为全体(四方僧伽)的一员,无论到那里,半月半月的布萨日,都要与所在地的比丘和合同一布萨说戒。因此“共住”不限于当前界内的现前比丘,而是到处可与比丘共住的。而僧伽的分破(如律藏中拘赕弥比丘的诤论,瞻波比丘的非法羯磨)并不失比丘资格;彼此分部而住,各别布萨,只是为减少无谓诤论,并不失共住资格。至于部派初期虽有诤论,但分裂为十八部,主要是因地区、语言的各别发展,不一定有争斗的事实。有了部派的分立,当然以住自部寺院为主;但因事外出时,仍可与别部共住;甚至为了僧事、急事,也可与“异住比丘”共布萨,如《五分律》:“往斗诤比丘处布萨,往破僧比丘处布萨”。
  对于部派间的“往来原则”,则可引用布萨与自态制度中说到的旧比丘与客比丘间的关系。即无论是共同布萨说戒,或物质的分配,部派时代的寺院,是不会拒绝客比丘的;布萨与安居等,客比丘要顺从旧比丘,这不能说是违犯戒律;物质的待遇,客比丘要差一些,这如临时来会者不能均分安居施一样,因那是短期来往,这也是事实所必然。又,有以为各部派(戒经)条数、处分不一,故异部中不能和合共住;对此印公认为(戒经)原本只一种,因传诵演化而异;以说一切有部的《十诵律》《根有律》为例,虽(戒经)条数、处分不一,但不因此成二部派而不互往来。
  至于“不共住”的情形有三种:(一)犯“波罗夷”失去比丘身份,不能再过僧伽生活,则任何部派都不能接受此人共住。(二)犯“破僧”的比丘,虽褫夺终生共住权但仍不失比丘身份,如提婆达多,但这在教界是很少的;另一种如瞻波比丘的分为二部。 (三)“不见罪举罪”(不见槟)  、“不忏罪举罪”(不作槟)  、“恶邪见不舍举罪”(邪恶不除槟)等三种比丘,被僧伽羯磨后,则无定期褫夺共住权;但因仍具比丘身份,只要僧伽同意解除羯磨,则可恢复共住权。故印公认为:平川彰的误解可能因《十诵律》《五分律》等,把后二类的“不共住”解释为“异住”;平川彰以“异住”为“别部”,即不同部派不能共住。但事实上后二类的“异住比丘”,因不失比丘资格,设能如法而说,年岁(戒腊)又长,为了重法,清净比丘仍可向他顶礼,非不可往来。
  四、关于大乘戒法
  平川彰历举《般若》、《华严》及其他大乘经,论证初期大乘以“十善”为菩萨戒;中国佛教一向所说的菩萨“三聚净戒”,以七众律仪为菩萨的“摄律仪戒”(出于《解深密经》及《瑜伽师地论》),是中期大乘的后起说⑩。
  印公认同此说,而对于初期大乘为何以十善为菩萨戒?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的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一项“大乘戒学”中解释说:菩萨戒是通于在家出家,有佛无佛时代,也无分男女的善法;十善道符合此意义。初期大乘菩萨虽有重智、重信二流而以智证为主流,因不满论师、律师的繁琐名相与制度,而上追释尊早期修证的生活,即“四种清净”(十善的身、语、意清净,加正命清净)的出众生活;此是十善为菩萨戒的原始意义。而十善虽是菩萨戒,也通人天、二乘;但菩萨戒的重要内涵是菩提心、大悲心、般若无所得心。
  对于的十善道,印公高足厚观法师在(《大智度论》中的十善道)中更整理出完整的数项内涵:
  1十善道是总相戒,总摄一切戒法,举凡十个条文的“加行、根本、后起”等,一切皆纳入戒法之中。
  2十善道是不恼众生的根本,其他律仪是不恼众生的远因缘。
  3菩萨的戒法是尽未来际,其他律仪仅是一日一夜或尽形寿而已。
  4即使如来未出世,仍有十善道;即有佛、无佛常有,故称为“主”或称为“旧戒”。而比丘戒等律仪,必须是有佛时代,且处于恶世,众生有犯罪因缘时,佛才会制定;故称为“客”或称为“新戒”。
  5十善道是道德规范,属于性戒;不论在家、出家、受戒、不受戒,犯了就要受恶的果报。其他的律仪有的是生活规定等遮戒,只要如法忏悔,不一定会受后世果报。
  6声闻戒重在身口;菩萨戒除身口外,更重视意业的清净,这才是真正的“尸罗波罗蜜”,否则只能称为“尸罗”而已。
  又,平川彰在“大乘戒法”的论述过程中提及:
  (一)以十善的“离欲邪行”为在家的“不邪淫”;即强调在家者在初期大乘的主导地位。
  (二)初期大乘初阶如般若、净土法门,从文证上虽可说是从出家声闻发展出来;但因没有受二百五十具足戒,所以出家是“沙门”而非“(声闻)比丘”;即表初期大乘与传统佛教的比丘无关。
  (三)早期菩萨比丘以“十善”为戒,多过阿兰若、四圣种的精严生活,后来渐接受佛制比丘的“波罗提木叉律仪”;此间的差异是因掺杂了小乘佛教的数理
  对以上三点印公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中有不同看法:
  (一)印公认为:在家有眷属、经济等问题,比出众生活繁杂不净,故初期大乘经都说到厌恶在家的不净生活;如以为初期大乘菩萨重在众生活,是与经说不符的。并列举如下数点,说明“十善”通于在家出家:
  1对十善的“离淫欲”,《阿毗达摩集异门足论》有“离欲邪行”(在家的不邪淫)与“离非梵行”(出家的不淫)二说,可见十善通于出家。而《梵网经》的“离非梵行”,即只就出家戒说。
  2初期大乘的兴起,即由于重法学派不满论师与律师的繁琐名相与制度,而上追释尊早期修证的“四种清净”的出众生活;此“四种清净”在《阿含经》中处处说到,而《阿含经》是以出家声闻为主,故十善不应仅限于在家戒。
  3原始圣典《杂阿含经》说十善是“出法”、(度)“彼岸法”,“真实法”欧;《增支部》说:十善是“圣法”、“无漏法”、“圣道”、“应现证”;故十善通于无漏圣法。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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