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四二、《大正》四六.六四六页上。 注四三、同右。 注四四、《大正》四六.六四六页中,《大乘止观》卷一云:「次明具足染法者,就中复有二种差别,一明具足染性,二明具足染事。初明具足染性者,此心虽复平等离相,而复具足一切染法之性,能生生死,能作生死。」《大正》四六.六四七页中,《大乘止观》卷二云:「次明心体具足染事者,即彼染性为染业熏,故成无明住地及一切染法种子,依此种子现种种果报,此无明及与业果,即是染事也。」 注四五、《起信论》,《大正》三二.五七六页下。《大乘止观》所引,《大正》四六.六四七页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