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无量光佛教网 > 佛学网摘 >

华严判教理论辨异(3)

今依所诠法性以显能诠差别,谓有全显全隐,分显分隐,以立四教。……(一)迷真异执教。当彼凡夫,谓外道等迷于真理,广起异计;(二)真一分半教。当彼二乘,谓但证生空所显真如;(三)真一分满教。当彼初心,谓但证二

今依所诠法性以显能诠差别,谓有全显全隐,分显分隐,以立四教。……(一)迷真异执教。当彼凡夫,谓外道等迷于真理,广起异计;(二)真一分半教。当彼二乘,谓但证生空所显真如;(三)真一分满教。当彼初心,谓但证二空所显不变真如;(四)真具分满教。当彼识如来藏者,全显随缘不变真如。

客观而论,慧苑的四教判在视角上自有其独特的意义,在逻辑上也称得上清晰而严密,但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却导致了一个极其荒谬的后果。判教本是对佛教内部诸教法的总结,慧苑的四教判依其内在的思路却不可避免地将“外道”的理论(所谓“迷真异执教”)摄入了其判教体系之中。依佛教的本位立场,此种迷真异执,正是一切佛教教法所对治的错误和虚妄执见,岂可称为一类教法?且此教之立,实际也从根本上违背了其判教之原则。其四教判本以对作为共依之法性的能诠差异而立,而所谓“迷真异执教”实际上是建立在对法性的完全遮蔽和隐匿之上。也就是说“迷真异执教”事实上根本不是对法性的诠显,而是对法性的一种根本性的背离。其对法性的“全隐”看起来似乎也是与所诠法性的一种关系(正由于此,慧苑才会将其纳入其判教模式的视域中来),但实际上却只是一种纯粹形式和逻辑分析的关联,在实际内容上没有丝毫联系。更明确地说“迷真异执教”不是依于法性而有能诠的差别,而是完全不依法性。因此,依所诠法性而建立能诠差别的四教判,就决不应包括实际上不依法性而起的诸种“迷真异执”,更遑论视之为一类教法了。

对于慧苑四教判之异说,基于华严宗的正统立场,清凉澄观已作过较为深入的批评。限于本文的论题,在此对其具体内容不作过多的展开,只重点分析一下澄观为顿教之安立所作的辩护。澄观《华严经疏》及《随疏演义钞》中对此问题皆有分析:“顿诠此理,故名顿教。天台所以不立者,以四教中皆有一绝言故。今乃开者,顿显绝言。别为一类,离念机故,即顺禅宗。”又云:

若全同天台何以别立?有少异故所以加之。天台四教皆有绝言,四教分之故不立顿。贤首意云,天台四教绝言。并令亡筌会旨。今欲顿诠言绝之理,别为一类之机,不有此门?逗机不足,即顺禅宗者,达摩以心传心,正是斯教。若不指一言以直说即心是佛何由可传!故寄无言以言,直诠绝言之理,教亦明矣。故南北宗禅,不出顿教也。

澄观为顿教的辩护中有二个要点:一是指明华严之顿,不同天台化仪四教中之顿,而实与天台判教中之“绝言”相当。天台绝言,随法而散,故化法四教之中,一一各有一绝言门,故不依之别立;华严则总摄绝言门,别立一顿教。此是通过与天台判教观的比较而证成华严之顿教;另一要义则试图以宗门来为华严之安立顿教寻找理由。以为华严顿教之安立,实影射于禅宗。相对于某一类顿悟大机,以顿诠之教,直指心性,顿显离言之理,此即顿教,其具体对应的宗派形态,即达摩所开创的禅宗。顿教既是为了应摄于禅宗而立,则自有其独立的意义,以若不建立此顿教,则教门逗机之化,有所不足,而佛法应病授医,随机设教之益有所亏欠。

澄观所作的辨析,与其说是显明了法藏大师立教之初旨,不如说是基于其自身所处时代的特殊学术环境——禅宗之鼎盛与天台之中兴,而给出的一种权便解释。唯其如此,其观点很难说为华严五教判提供了真正具有理性说服力的辩护。若依此释,则不唯向来之疑点未能彻底得到解决,反为后来的学者(特别是天台宗学者)之质疑华严判教提供了新的依据。

先看第一点。将华严之顿等同于天台之绝言,并认为天台之所以未在化法四教中安立顿教,是因为天台已将绝言之教随散于藏通别圆四教之中了,故不需再为重复别立一顿教。然而此种理解其实是颇有疑问的。因为天台所谓之绝言或离言,主要有二个层面的意义:一者是为显明各教所诠之实际对象,都是离言绝虑者。所诠虽必藉能诠,然所诠本身终非能诠,一切能诠教法之施设最终都是为了舍离能诠,所谓亡诠以会旨。在此意义下之绝言只是对教法安立之意义与性质的一种补充性说明,本身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教法;另一层意义则是指一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具体教法,即相对于各种正面的名言概念之表诠形式,而以显示所诠离名绝相为能诠教相,如说某物不可说、不可思,此即是绝言之教。但此类作为能诠教法的绝言,其实际之所诠则可以是大相径庭者,不唯藏通别圆各有其相应之绝言教门,即一切外道理论,亦可各有其绝言之教,故一切绝言之教,在其能诠上虽似都有绝言离相之共同形式,在其实际所诠上却决不可混为一谈。如此,依天台判教之本意,决不可将一切绝言总摄为一类而立为一种共同的教法,而只能将绝言随散于诸种教法之中方能依类显明其各自具体的所诠。澄清了这一点,即可明见,将华严之顿等同于天台绝言,不但不可能证明华严顿教安立的合理性,倒会带来更为根本性的合理性问题。

用禅宗来证成顿教的安立,也只能视作一种比附之说。从法藏生活的年代来看,其时禅宗尚处于宗派建立的酝酿期,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宗派为世所公识,而更具决定性的依据是,在法藏现存的诸著作中,从未有涉及禅宗之内容,仅此即足以表明,法藏之立顿教决难想象是明确指涉于禅宗或为了含摄禅宗这一意图而建立者。

针对慧苑的批评,澄观的分析之所以未能给出决定性的理论辩护,是因为澄观未能明确和突显此问题的关键。如前所析,慧苑之指责中最重要的理由在于,顿教并无自身独立的能诠教法与所诠教理,所以其建立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因此,顿教安立之合理性问题的关键,乃在于顿教是否具备其独特的能诠与所诠。在澄观的分析中,亦曾论及于此,但极为疏略:“今顿说理,岂非能诠。夫能诠教。皆从所诠以立。……岂以所诠是理。不许能诠为教耶?”此文义谓,顿说离言之理,此即是顿教独特之教相或教法,而离言之理,即是顿教之独特所诠,隐含的意思是,顿教具有其自身相应的能诠与所诠,因而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教法。

然则顿说仅为说法形式上之区别,而离言之理又是余教所共依的所诠,仅以此为据,显然并没有表明顿教作为一种独立的教法,其相应的独特能诠与所诠毕竟何在,自然也就未能对慧苑的指责提供有说服力的辨释。实际上,前文所引《探玄记》中的相关解说,已经足以充分地回答慧苑的理论质疑。澄观的辩护毋宁说反使本可依法藏原说即可充分澄清的理据变得隐晦了。

此中的要点在于对所诠的界定上,慧苑将诸教之所诠单纯地界定为离言法性或理,依此理解,则顿教之顿诠离言之理,就被视作是将诸教共同的所诠而即作为顿教自身的能诠了,如此一来,顿教不唯实无自身独特的能诠所诠,且有混同能诠所诠之失。但慧苑关于所诠的界定本身是偏颇和狭隘的,作为能诠之对象,岂唯作为普遍真理的离言法性可作所诠,一切差别现象(事、法)同样亦属所诠,所诠本不唯限于理,亦可指事或法。事实上,正是由于将所诠狭隘地界定为离言法性(理),再依能诠差别与此离言法性所构成的全隐、一分半现、一分满现、具分现之四种逻辑关系,慧苑之四教判中才会必然地将所谓“迷真异执”也摄属于能诠之教的范畴,从而导致其判教模式中一个极为荒谬的后果。依法藏大师的判摄,诸教所诠之差别系依法与法性(事与理)二者及其相互关系而成立,依准于此,其五教判中,各教所诠之区别其实非常清楚: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欢迎访问无量光佛教网,相关文章:
------分隔线----------------------------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