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进而显明法藏之四教判的另一理论意义,正如学界所公认的,四教判实属法藏“随他意”性质的判摄,盖此教判中隐去了尊胜华严的自宗立场,不包括华严无尽缘起之教义,但由于四教判清晰明确地界定了华严所理解的如来藏体系教理上的总体特征,其中的“如来藏随缘宗”实即相应于五教判中的大乘终教与顿教,因而四教判虽非华严本位立场之判教,但对于理解作为华严之正统判教的五教判,提供了一个极有价值的参考材料和补充说明。 三、华严五教判 五教判是华严本位立场的正统判教理论,由华严三祖法藏所建立,华严二祖智俨之著述中,尚未见有五教判之论析。对判教问题的分析于法藏之诸多著述中皆可随见,内中最重要的文献则系《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和《探玄记》。前者是法藏建立其五教判体系的专著,后者第一卷中的相关章节对五教判亦有较为系统性的阐释。作为本文的主要论题,笔者不拟对五教判的具体内容作全面的引述和评论,仅围绕着历来对此教判的质疑,对一些相关疑难问题作一展开性分析。 1、关于顿教——兼论慧苑的指责与澄观的反正 作为一种系统性的判教理论,华严五教判自提出伊始即颇受质疑。遑论唯识、天台学者基于各自的学派立场于此判教之非议,即在华严宗内部,亦不乏异见。法藏之入室弟子慧苑别立四教判,即基于对五教判的批评,其观点中明确指出了华严五教判最为学者所诟议的二点:一是华严五教判与天台判教之关系问题;二是五教判中的顿教之合理性问题,颇具代表性。 依慧苑的理解,华严五教判实是资取于天台之化法四教判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种顿教,以此而成: 此五大都影响天台唯加顿教令别耳。然以天台呼小乘为三藏教,其名谬滥,故直目为小乘教。通教但被初根,故改为初教,别教被于熟机,故改名终教,圆教之名仍其旧也。 按此解释,则华严之五教判实际上只是依角度不同对天台化法教判作了名目上的改动而已。天台四教判中所立之三藏教,名义有所谬滥(大乘亦有三藏,故以三藏指小乘,立名略有不当),故改为小乘教以直称之;将天台之通教与别教,分别改称为大乘始教,也只是依其教法所对之根机的初熟差别。至于大乘圆教,则是一仍天台之旧。 果若如此,则华严之五教判不过是袭取天台的四教判,殊无理论上的价值,且难免依仿盗用之讥嫌。不唯如此,依慧苑的观点,五教之判实不能成立,因为其中所立之顿教,于理于义皆无根据。 天台判教中所立的顿教乃属化义四教之一,具体而言,顿教是对别圆之大机,顿说别教圆教之大法,如《华严经》所开显之教法。此顿教并非依于教法教理的差异而立,而是依说法的形式和所对之根机的区别而作的判摄。如此一来,若华严五教判果真只是将天台的化仪四教判中的顿教采入于化法四教以成,则其判教乃是将二种完全不同的角度混滥于一体,顿教依化仪,余四教又依化法,此则于理不当,已是显然。再进而言之,此顿教既属化仪之判,本无自身独特的所诠教理,自亦不能成为一独立的能诠教法。此则于义也不能成立。 法藏对顿教的解释是非常明确且始终一致的,下依《探玄记》卷一中的相关表述以分析华严所立顿教之确切含义。文中首先明确指出,五教之判,乃是从教理教义的角度来进行的:“以义分教,教类有五。此就义分,非约时事。”其中所谓顿教者是指: 但一念不生即名为佛,不依位地渐次而说,故立为顿。如思益云:得诸法正性者,不从一地至于一地。楞伽云:初地即八地,乃至无所有何次等。又下地品中十地犹如空中鸟迹,岂有差别可得?具如诸法无行经等说。 相对于大乘之始教、终教乃依地位阶级渐次而立,顿教不依地位渐次而说。顿与渐的差别在这里不是被理解成说法形式上的渐说顿说之差别,而是指教法教理本身之特征而言,盖此类教法,直指离言法性以为所诠,法性顿显顿成,离一切地位差别相,故名顿教。唯其如此,《探玄记》文中更依所诠而显五教差别: 初小乘,法相有七十五法,识唯有六。所说不尽法原,多起异诤。如小乘诸部经论说。 二始教中,广说法相,小说真性。所立百法,决择分明,故无违诤。所说八识,唯是生灭,法相名数,多同小乘,固非究竟玄妙之说。如瑜伽、杂集等说。 三终教中,少说法相,广说真性,以会事从理故。所立八识,通如来藏随缘成立,具生灭不生灭,亦不论百法,名数不广。又不同小,亦无多门。如楞伽等经,宝性等论说。 四顿教中,总不说法相,唯辩真性。亦无八识差别之相。一切所有,唯是妄想。一切法实,唯是绝言。呵教劝离,毁相泯心。生心即妄,不生即佛。亦无佛无不佛,无生无不生。如净名默住显不二等是其意也。 五圆教中,所说唯是无尽法界。性海圆融,缘起无碍。相即相入,如因陀罗网,重重无际,微细相容,主伴无尽,十十法门,各称法界。 通过与其他四教在所诠内容上的对比,可以进一步清楚地显示,华严五教判中的顿教,乃是依所诠教理上的差异而立。慧苑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此种解释只是形式上的区别,据实而论,顿教之能诠所诠皆不能成立:“呵教劝离毁教泯心,乃至云‘如净名嘿’等者,当知此并已亡诠显理,何复将此立为能诠?若此是教,更诠何理?”又谓: 若许离言,总应名顿,何有五教?若谓虽说离言不碍言说者,终圆二教亦应名顿,以皆离言不碍言故.……盖知此所立顿,但是余教所诠法性,非能诠教也。 依慧苑的理解,五教判中之顿教,既是呵教劝离,毁相泯心,则属亡诠,既是亡诠,则不应复立为能诠之教;又此所谓之顿,实即是余教门中所共诠之离言法性,岂能以所诠之理而立为能诠之教?此则能诠之教不能成。又此教门,别无所显,则无自门相应之独特所诠,岂能依共所诠而别立能教?此则所诠之理不能成立。无教无理,顿教之立,实无所以。进而认为,若以离言,而救其义,以为余教皆依言立教,顿教则离言为教,亦难成立,盖离言之义,余教亦共有之,如此则一切皆是顿教,更无五教之别,如所立终教圆教门中,岂无离言之义?由此可见,五教判中所立顿教,但有言说,都无实义。 此批评中最关键者,即在于认为顿教之能诠所诠皆不能成立,且其建立是混淆了所诠与能诠的差别,将诸教共诠之法性别立为一类能诠之教,故不应理。慧苑自己所立的四教判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而展开的。法性是诸教共依的所诠之理,依于对法性的诸种具体诠说的内容之差异,形成了整体上的四种能诠差别,此即四教: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