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秉清居士:五戒心法

周秉清,五戒

五戒心法》

周秉清居士

目录

第一 其心不杀  

第二 其心不盗  

第三 其心不淫  

第四 不起妄念  

第五 不饮滴酒  



第一  其心不杀

何谓杀?凡对人与物直接或间接戕其生命,伤其肢体,及绝其生机,均名为杀。若对人与物能不戕其生命,不伤其肢体,并不绝其生机,直接固不为,间接亦不为,如是始名为不杀。

然有时对人与物虽尚无杀之行为,而隐微之间,幽独之内,须臾之顷,一念忽生,或欲有所中伤于人与物,或欲有所不利于人与物,或欲有所报复于人与物,虽是时杀业未成,然杀机即隐伏于是。他日对于人与物所以敢于发难,轻于动作,忍于戕残者,其端实始于此时之一念。故当此一念发生时,虽非身杀,实已名为心杀。

身杀之罪恶在后,心杀之罪恶在先。身杀之罪恶甚着,心杀之罪恶至隐。身杀之罪恶易防,心杀之罪恶难制。身杀之罪恶有数,心杀之罪恶无穷。

心杀之罪恶,在孔孟之教说—为不仁,为无恻隐。在耶墨之教说—为不能忍,为非博爱。在释氏之教说为不慈悲,为造恶因果。而其祸患之所至,能使人群之爱力稀微,社会之风俗浇薄,国家之团结力涣散,以至造成种种战争惨杀之劫运。故修心之道,不惟戒身杀,尤贵戒心杀。

戒心杀者之处心当如何?遇人与物之不如我意者,当谅而恕之。遇人与物之敢于忤我者,当犯而不校。当念人与物之行为,或因无知而误陷于非,而我自身之意见,亦未必无所偏而悉合于理。茍能随时随事如是思维,则瞋念泯而杀机息矣。

戒心杀者,当念杀意之生,确有因果之应。盖爱人者人爱,敬人者人敬。茍反乎是,则害人者人害之矣。害人为因,被人害为果。因果相乘,捷于影响,然此尤其显着易见者耳。戒心杀者,当知杀业之成,非必尽由刀杖,往往一语言之末,一举动之微,当时在我或只图快心逞意,或不过附和随声,原未尝料及戕害其生命,然因我一言一动之影响所及,竟致彼生计败坏,生机断绝,终遂及于危败。故其造祸之主因,果报之追咎,当然不在他人而独在我。

又戒心杀者,当念惨杀之苦,不因人物而殊。我爱生命,物类亦爱生命。我知痛苦,物类亦知痛苦。我贪安全,物类亦贪安全。奈何今纵我欲,任我之意,逞我之气,贻彼以伤残断折之痛,扑灭离析之苦。须知彼物类所以愚弱,而易为人制伏戕贼者,实由其历劫以来造作无量种种罪恶,于是智能日消,福德日损,以致堕落沉沦于物类之畜生道中,受此无量苦恼。若我今者复造此罪恶——最大之杀业而尤效之,则堕落沉沦之苦,行将及我矣。是故戒心杀者,对于人与物之生命,当随时随地存保护心,生恻隐心,起怜悯心,发慈悲心,盎然充满,无乎不在。由是扩而充之,故能爱大群,利民生,惠庶物。凡爱人爱物之良法美举,无不当以此实心行之,斯仁政遍及于宇宙万物,有何杀运之不可挽回,人心之不良善也哉?

或曰:司法者在诛一儆百。势不能以无杀。奈何,答曰:此有先决之问题二:一、民刑法之不良者,必求改良,以合于天理人情之至。二、执政者当力谋教养,使民不至罹陷于刑网。此二者实牧民之先务。若已能如是,而民仍犯法,则司法者固当执法以绳,但如得其情,必哀矜而勿喜,茍如是存心,斯已近于不杀矣。

或曰:将兵者贵锄暴安良,势更不能以无杀。奈何?答曰:矢人惟恐不伤人,最初固应慎于择术,至业已厕身军界,则凡一命令,一指挥,均在在与多数之民物生命有关,讵可不异常审慎。要以不妄伤一人一畜一草一木,为存心之标准。但使将兵者慎选军徒,严明纪律,平日多所训诫,临时多所约束,无论战事胜负,务禁骚扰凶残,茍如是存心,虽躬行杀人之任务,然其胜残去杀之心,亦可天人共鉴矣。昔邓禹将兵百万,自言时时注念,未敢妄杀一人,天道好还,吾后世必有兴者。果也,禹之子孙,贵显累世,封公侯者三十人,大将军以下十六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郡牧守不可胜数,孙女、曾孙女均为帝后,亘十余世不绝,积善降祥,宁或爽欤?

或曰:人类饮食,世俗宴会,久尚宰烹,势又不能以无杀。奈何?答曰:不杀微命,不践虫蚁,假蔬食以卫生,近世善根深厚,智能杰出之士,已优为之。固未尝不可取以为法,其暂病未能者,所需肉食之类,应先戒于自宅内杀生,此外则因我一人特杀者不食,为我见杀者不食,为我闻杀者不食,此于饮食卫生,友朋酬酢,办公营业,均可无所妨碍。倘能如是行持,亦庶几暂可涵养不杀之心,而稍减少杀业欤。


第二  其心不盗

何谓盗?凡物虽一芥之微,为我所不应取用者而我取用之,即名为盗。何谓不盗?凡对于物,虽一芥之微,为我所不应取用者,而我从不取用之,如是斯名为不盗。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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