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实论》卷7又云: 如有三人俱行绕塔:一为念佛功德,二为盗窃,三为清凉。虽身业是同,而有善、不善、无记差别当知在心。(大正32, 294b2-4) 好比说有三个人同样都去绕塔,一个人是为了念佛功德去的;第二个是为了去偷功德箱的钱;第三个他并没有起特别的善念或恶念,而只是因为佛殿清凉而去纳凉享受。这三个人,虽然身业相同,但是心念不同,所以有善与不善、无记的差别。可知罪福是由心而生差别,心念相当重要! 八、由五因缘决定所 犯下、中、上品差别 “心”决定业报轻重的要素很多,但罪业的轻重有别,到底是由哪些要素决定的呢?就恶业而言,《瑜伽师地论》卷99中举出了五种因缘: 由五因缘当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别。何等为五?一由自性故。二由毁犯故。三由意乐故。四由事故。五由积集故。 (一)由自性者: 谓他胜罪聚是上品罪;众余罪聚是中品罪;所余罪聚是下品罪。 复有差别谓彼胜、众余是重品罪;陨坠、别悔是中品罪;恶作罪聚是轻品罪。如是应知,由自性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二)由毁犯者: 谓无知故及放逸故,所犯众罪是下品罪。烦恼盛故,所犯众罪是中品罪。由轻慢故,所犯众罪是上品罪。如是应知由毁犯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三)由意乐者: 谓由下品贪嗔痴缠所犯众罪是下品罪;若由中品是中品罪;若由上品是上品罪。如是应知,由意乐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四)由事故者: 谓虽现行相似意乐,而由其事非一类故。应知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别。如以嗔缠于傍生趣所有众生故思杀害,生陨坠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缠,或于其人或人形?状非父非母故思杀害,生他胜罪,非无间罪。即以如是相似嗔缠于人父母故思杀害,生他胜罪及无间罪。如是应知,由事别故,诸所犯罪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五)由积集者: 谓如有一,或犯一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或二或三乃至或五,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下品罪。从此已后,或犯十罪或犯二十或犯三十乃至或犯可了数罪,不能如法速疾悔除,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中品罪。若所犯罪其数无量不可了知,我今毁犯如是量罪,如是应知,由积集故,成上品罪。(大正30,870b7-c9) 《瑜伽师地论》说:决定所犯的罪是下品罪、中品罪、还是上品罪,有五种因缘:一由自性故;二由毁犯故;三由意乐故;四由事故;五由积集故。以下分别解说。 (一)第一种因缘:“由自性故” 此中“自性”有两种说法: A、第一说: 1、上品罪:“他胜罪聚”,又称为“波罗夷”,这是最重的罪,如故意犯杀、盗、淫,或故意大妄语:没有得禅定 ,故意说已得禅定;没有证果故意说有证果。类似这些,都是很重的罪,这叫做上品罪。 2、中品罪:“众余罪聚”,又译为“僧残”,“众”就是“僧”,“余”就是“残”,这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二重罪。 3、下品罪:“所余罪聚”,即是他胜罪聚(波罗夷)和众余罪聚(僧残)以外的罪。例如:小妄语、杀畜生,或是其他的罪。 B、第二说: 1、上品罪:“他胜罪聚”、“众余罪聚”。这即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一重罪及第二重罪。 2、中品罪:“陨坠”、“别悔”。这是出家戒中“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之类的罪法。 如佛陀规定出家众只能拥有一个钵,但是有的人太贪心了,一下子搜集好几个钵,就属于这一类。 3、下品罪:“恶作罪聚”。如衣冠不整,行住坐卧没有威仪等等,这是下品。 由于戒法的不同,因而罪之轻重有别,这叫做“由自性故”,所犯成下中上三品差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