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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业报说与社会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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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师说“世出世间之事,不出因果二字”。因果法中的业力因果说,尤为佛法世俗谛的精髓,它如实揭示了贯穿于人们动机、行为与后果中的客观规律,解决了主观能动性与客观必然性、自由意志与因果法则的关系,建立了道德行为的理性基础,不仅有助于人们如实认识自己,而且在促进道德自律、改善社会风气方面,具有积极有效的社会教化作用。

佛学业力因果说是一套完整、系统的理论,包含有多方面的内容,即俗明真,内涵甚深。在往昔封建社会,广大信仰佛教的劳动人民,由于没有文化,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佛法业力因果说,统治阶级为消弭民众不满现实的情绪,有意片面宣扬因果说的某一方面,甚至把它曲解为宿命论,从而产生过一些消极的社会作用,这当然不能归咎于佛学。直到今天,一提起因果报应,不少人尚动辄斥为迷信。重申佛法业力因果说的系统思想,阐明其积极意义和伦理学、认识论上的价值,大有必要。

通常说的因果报应,在佛学中是指人们所造“业”引起的后果。业,梵语曰羯磨(Karma),义为造作,是印度婆罗门教、耆那教、佛教等多种宗教通用的一个重要范畴。小乘唯以身口之发动为业,大乘唯识学谓业为经心所法中的“思”发动而起的活动,分身、口、意三业。思(Cetanā或Cint),“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成唯识论》),即有意识地发起心的思虑活动,分为三种:一审虑思,进行考虑;二决定思,通过考虑作出决定;这两种思便是三业中的意业。第三动发胜思,指正在动身发语时的思虑抉择。人们在有意识地想开口说话或决定做事,及正做之时,都要经思虑决定,以思为主导,身、口二业,皆以思为本,称“思已业”。总之,佛学所说业,指有意识的思虑等心理活动及言语、行为,不包括无意识、下意识情况下的所说所做。人走路时无意识地踩死虫蚁,按佛学业力因果说,是出于“无心”,非属业摄,故不得杀罪。

众生所造身口意三业,作为一种在三维空间范围内、生理和心理的粗物质层次上的运动,自不能不受普遍于这一层次上各种物质运动中的因果律之制约,而作为人心这一最为灵妙的高级运动的功能或产物,其所遵循的因果律又具特殊性。佛典中阐述的业力因果律,大略可归纳为以下四条规律。

一、善恶业因必生同类果报

众生所造三业,从对自他是否有益(以受苦乐为标准)或伦理价值的意义上,分为有漏业、无漏业、非漏非无漏业三类。有漏业,指凡夫由无明烦恼心所造的业,此可分善、恶、无记三种。善业一称白业、白白业,指符合五戒十善等道德规范,自利不损他或自他俱利、纯粹利他,因而能令自他感受乐果的业;与此相反,自损损他,能令自他感受苦果的业为恶业,如杀盗淫妄等,一称黑业、黑黑业。无记业,指属于中性、不感受苦乐果,因而不能判为善或恶的业。又有“黑白业”者,指善恶业交参、混杂。第二类无漏业,指小乘圣者以无漏(烦恼)心为本所作的业,此类业超出了三界有漏因果的范围,感得方便有余土的果报,与前一类有漏业有质的不同。第三类非漏非无漏业,指大乘菩萨以超越世间、出世间,从而既出世间又入世间的菩提心为本所作的业,离真烦恼而出世间故非有漏业,以大悲心为本深入世间、方便智慧双运故非无漏业,此类业感得实报土之果报。

众生所造各类业,依因果律,有何因必感何果报:善业必生善报,恶业必召恶报,无记业不受报,杂行善恶的黑白业则生善恶交参之果报,不黑不白的无漏业生无漏的出世间果报,非漏非无漏业生出世间的上上果报。若一人既造善业,又有恶业,则善业自受善报,恶业自召恶报,善恶二业不可相互抵销,如《坛经》所言:“拟将修福欲灭罪,应世得福罪还在。”虽造善业,亦不能消灭所造恶业之恶报。各类业各生同类果报,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彼此不杂,丝毫不爽,这是象物理学、生物学上的因果律一样的客观规律,非天意神定,非依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旃檀越国王经》云:“罪福响应,如影随形,未有为善不得福,行恶不得殃者。”

善恶业必然各受同类果报,从日常生活中并不难发现例证。《出曜经》云:“害人得害,行怨得怨,骂人得骂,击人得击。”你若用恶言伤人,人家肯定会用同样恶辣的言语来回敬;你若大打出手,人家肯定不会示弱,即使暂时被你的暴力所慑服,也必然会耿耿于怀,伺机报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乃人甚至动物的常情,除非他是断了烦恼的圣人。相反,你若热心助人,你碰到困难时自会有人来帮助你;你对社会如果有大的贡献,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这是每个稍有社会经验的人都不难从生活中体味出的常识。

善恶业之必得同类果报,乃是受业力的支配。《华严经》云:“诸业心为本。”业作为一种由心意发起的活动,具有一种必然引起后果、发生作用的强大力量,它作用于同样具有心、能发起业的众生,互相之间既有作用,则必有反作用,既有因则必有果报,便成了铁的定律。由宇宙间最灵妙之物心思所生的业力,是世间各种力中最强最大,最不可思议的,既然造了业,便别无力量能避免必应受的果报。如经论中所言:“业力最为大,世界中无比,……譬如债物主,追逐人不置,是诸业果报,无有能转者,亦无逃避处,非求哀可免。……从地飞上天,从天入雪山,从雪山入海,一切处不离,常恒随逐我,无一时相舍。”(《大智度论》卷4)不论多大的聪明乖巧,多大的神通,都无法躲避自己所造善恶业的追逐。只有不造有漏业的圣者,才可不受有漏业的报应,然其所造无漏业、非漏非无漏业,亦受三界外因果法则的支配,必然感生无漏的、非漏非无漏的圣果报。

二、自作自受,不由于他

众生既然各自成一为我执执持的经验单元,依自我为中心、为根本立场而起惑造业,则其业因引生的果报,必应由自己承担,不可能转移给别个,就象饥渴饮食,不能由别人替代,瞌睡只有打自己眼皮上过。《楞严经》云:“如是恶业,本自发明,非从天降,亦非地出,亦非人与,自妄所召,还来自受。”就是至亲如父母子女,也不能相互替代受报,如《佛般涅盘经》所云:“父有过恶,子不获殃;子有过恶,父不获殃……善恶殃咎各随其身。”中国儒家有行善行恶福祸其家族之说,道教有子孙“承负”先人罪报之论,在佛家看来,这都是不合理的。深受这种以血缘家族为中心之观念浸润的中国人,往往把个人和他所属的家族视为一体,如果李家之子杀了张家的人,张家来报仇,往往会杀死李家的父母妻子。一人犯法,会株连九族。这固然是中国封建社会常见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合理。社会进步到了现代,这种观念早已过时,你若犯了法,法庭绝不会逮捕你的父母妻子,除非他们是同案犯。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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