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丛林观 第一章 丛林清规 第四节 丛林制度 九、肃众

九、肃众 即对僧众违犯清规的处分。古规,清众中生事违规者由维那检举,抽下挂搭衣物,摈令出院,以安清众。或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出,以示耻辱(见《景德传灯录

  九、肃众

  即对僧众违犯清规的处分。古规,清众中生事违规者由维那检举,抽下挂搭衣物,摈令出院,以安清众。或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从偏门出,以示耻辱(见《景德传灯录》卷六末附《禅门规式》)。后世遵此,对于三业不善不可共住的禅僧也以香板相责,并迁单摈出。在《清规》中还明定肃众办法,除刑名重罪例属官厅处置外,若僧中自相干犯,都以清规律之,随事惩戒,重则集众捶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又摈出犯规者,还要将摈条实贴山门,鸣大鼓三通,以杖攻出(见《清规证义记》卷五)。《敕修百丈清规》也载有:有或假号窃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捡举,抽下本位挂搭,摈令出院,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众烧衣钵道具,遣逐偏门而出者,示耻辱也。

  肃众一般是对违犯清规戒律比较严重的出家人的处罚,对违犯轻微的人,多以罚钱、罚油等视之。当代寺院已废止了体罚的做法。犯了轻戒,可采取不同的仟悔法;犯了重戒,可逐出本寺院或开除僧籍;若干犯国法,则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在佛门中,执行肃众的惩罚有四种利益:

  (一) 不污清众,生恭敬故。

  (二) 不毁僧形,循佛制故。

  (三) 不扰公门,省狱讼故。

  (四)不泄於外,护宗纲故。

  “肃众四益”为百丈创规,折衷佛律“五篇七聚”,《百丈清规》中云:“弘范三界,梵檀摈治,自恣举过,以肃其众。国朝累圣,戒饬僧徒,严遵佛制,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一)若斗诤犯分;(二)若污行纵逸;(三)若侵渔常住;(四)若私窃钱物,宜从家训,毋扬外丑。何以故?盖悉称释氏,准俗同亲,恪守祖规,随事惩戒,重则集众棰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如关系钱物则责状追赔,惟平惟允使自悔艾。”

  《古规绳颂》云:“盗财并斗诤,酒色污僧伦,速遣离清众,容留即败群。”

  又云:“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大惠禅师住育王时,榜示堂司:“僧争无明决非好僧,有理无理并皆出院,或议有理而亦摈。

  何以故?盖僧当忍辱,若执有理而争者,即是无明故,同摈之,息诤於未萌也。”

  肃众是保持僧团纯洁,僧众安和的一种重要惩罚措施。从古至今,虽然肃众的名称不同,方法各异,但这种警醒大众的方法一直流传了下来,并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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