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关于居士嫖妓的因果恶报

1、《优婆塞戒经》受戒品第十四: 复应语言。善男子。受优婆塞戒。有五处所所不应游。屠儿淫女酒肆国王旃陀罗舍。如是五处汝能离不。若言能者。复应语言。善男子。受优婆塞戒。复有五事所不应作
1、《优婆塞戒经》受戒品第十四:

复应语言。善男子。受优婆塞戒。有五处所所不应游。屠儿淫女酒肆国王旃陀罗舍。如是五处汝能离不。若言能者。复应语言。善男子。受优婆塞戒。复有五事所不应作。一者不卖生命。二者不卖刀剑。三者不卖毒药。四者不得沽酒。五者不得压油。(1、唱令家:歌厅舞厅;2、沽酒家:酒店;3、淫女家:妓院。社会上流行的一些不干净的地方,什么洗脚城、桑那浴,这些地方去不得;4、国王家;5、旃荼罗羯耻那家:占相吉凶、算卦这些地方。总之对修行人造成讥嫌,造成身心有染污、有伤害,对修道没有帮助、有障碍的地方都不能去。这种因缘都要远离、都要遮止,不要贪染、不要去追逐,这些地方就象吸毒一样,一堕落就回不来了。)

2、《妙法莲华经》中所说:“诸淫女等,尽勿亲近。”

3、《发起菩萨殊胜志乐经》
:“是名众务过。是人多爱染。往来淫女家。如鸟入樊笼。”“不依契经,不依戒律,犹如倡妓(约指歌舞女子),戏弄之法。”

4、《大般涅槃经云》:善男子。譬如长者唯有一子。遣至他国市易所须。示其道路通塞之处。而复诫之。若遇淫女慎莫亲爱。若亲爱者丧身殒命及以财宝。弊恶之人亦莫交游。其子敬顺父之教敕。身心安隐多获宝货。菩萨摩诃萨为诸众生敷演法要亦复如是。示诸众生及四部众诸道通塞。是诸众等以闻法故。远离诸恶具足善法。”(末学理解,佛陀告诉我们嫖妓是恶事,这里佛陀通过长者菩萨的话警示我们,如果去嫖妓,会减损财命,就会削减自己的福报、寿命、财产,严重者还会丧身殒命的。这和中国民间神道设教的说法相似,损福折寿。)

“出入游行不净之处。所谓沽酒淫女博弈。如是之人我今不听在比丘中。”“爱之淫女亦复如是。愚人无智与之交通。而是爱女夺其所有一切善法。善法既尽驱逐令堕三恶道中。唯除菩萨。是名淫女。”

5、《佛说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卍續藏部150冊,742頁):

复次文殊,我灭度後,浊恶世时,一切众生,或奉王敕,或父母教,而於他国及险道处,以商为业,求诸珍宝,为财利故,我慢贡高,围棋六簙,樗蒱投壶,亲近淫女,交恶知识,不用王敕,及父母诫,嗜酒耽淫,丧身殒命。

6、《大宝积经》三律仪会第一之一
    大唐三藏法师菩提流志奉诏译:

不往淫女寡妇处女之家。不近他妻。亦不亲近罗捕鱼鸟畋猎魁脍旃荼罗等。
《大宝积经》卷第二大宝积经卷第三:

复次迦叶。在家菩萨。有三种法所不应作。何等为三。不应往彼淫女之家。不应亲近诸媒媾者。不住屠杀牛羊等处。如是三法所不应作。尔时世尊而说颂曰:不至淫女家 专行秽欲者 速致世讥嫌 亲近下欲故 尊者知其往 便即起嫌诃 招疾害其身 以之令寿尽。

(嫖妓者会丧失良好的名声而遭人轻视、甚至会招来致命的性病而死亡。这都是凡夫能看到的明显的因果报应。推而论之,淫欲、恶因缘的熏染力量,极有可能会阻碍、腐蚀、消亡善因结成的善果,寿命、功名利禄等幸福会因而丧失。使你一生变得坎坷不平、贫穷潦倒。后世还会堕入恶道受苦。所以佛说:贪淫之人。身坏命终如掷贝珠顷。报应够快的吧!多么可惜啊!戒之!戒之!)

7、《华严经》卷十《离垢地第二》云:"离于邪婬。自足妻色。不求外欲。属他女人。尚不生心。何况从事" ,已经暗含了不要做嫖妓之类的邪淫行为。《十住经》的异译《渐备一切智德经》,其〈离垢住品〉云:又舍爱欲邪淫之行。不欲重习。自于妻室而知止足。未曾兴心慕乐他妻。心不思想不干他室。奉清白行不为秽浊。如母如姊如妹如女无异。清净鲜明而无沾污。无有二心况犯色耶。

8、《大方广十轮经》卷7<远离讥嫌品>:

复次善男子。菩萨摩诃萨终身远离邪婬。一切众生皆为欲流之所沈没。而能施于无畏无嫉无热恼害。于己妻色恒生知足无非法欲。(邪淫多欲的众生一定会因为业力的牵引而堕落。)

9、《前世三转经》西晋沙门法炬译:时有一男子至其淫女人舍。欲与共作非法。(杂阿含经:杀生乃至邪见,具足十不善业因缘故,婆罗门!是非法行,危崄行,身坏命终生地狱中)

10、《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唐三藏法师玄奘 奉诏译:佛言:「善男子!假使有人为财利故,置十淫坊,一一坊中,置千淫女,一一淫女种种庄严,诳惑多人,恒为欲事,如是相续,至满千年,此人获罪不可称计,算数譬喻所不能及;如前十轮压油人罪,等一淫坊所获罪业。

(末学理解:开妓院的罪过很大,等于压油人罪过的10倍,而压油人的杀业罪过很大的,是所获罪业不可称计!那么可以推理,嫖妓也是有罪的!)

11、《佛说尸迦罗越六方礼经》安世高译:“一者出入当敬于妇。二者饭食之。以时节与衣被。三者当给与金银珠玑。四者家中所有多少。悉用付之。五者不得于外邪畜传御。”(“邪畜传御”之“邪”可做“不正”解,如“[广韵]邪、不正也。论语曰、思无邪”(林尹高明1973:14569);“畜”,“养也”,可做“蓄妾”解(林尹高明1973:9515&9516);“传”,可做传唤、召唤解;“御”可做“御人”之一意的“妇人”解,另外其他诸意亦可参考,如“侍夜劝息也。幸也。[礼记、内则]必与五日之御。[注]御、谓侍夜劝息也。[文选、张衡、思玄赋]斥西施而弗御兮。[注]御、幸也”,还有“进奉于天子曰御。[独断、上]天子所进曰御、御者、进也、凡衣服加于身、饮食入于口、妃妾接于寝、皆曰御。[后汉书、安帝纪、论]虽称尊享御、而权归邓氏”(林尹高明1973:5128&5129)。对照回《大藏经》(1994)新文丰版,册1,页251下面的注,“传御”之“传”=“傅”,是为明本所注,但是未释其义。)

《佛说善生子经》支法度译:是以夫当以五事正敬正养正安其妇。何谓五。正心敬之。不恨其意。不有他情。时与衣食。时与宝饰。

东晋僧伽提婆译的《中阿含.善生经》夫当以五事,爱敬供给妻子。云何为五?一者,怜念妻子;二者,不轻慢;三者,为作璎珞严具;四者,于家中得自在;五者,念妻亲亲。……

《长部.教授尸伽罗越经》:居士子!依五理由,夫婿应奉侍西方之妻女:依敬意、依礼仪、依不邪行、依与主权、提供装饰品。

陈美华的《佛教的婚姻观》:在安译有“不得于外邪畜”,(“不得于外邪畜传御”,意指“不应在外蓄养女人或召妓”。)支译作“不有他情”,晋译作“念妻亲亲”,南传作“依不邪行”,英译作by faithfulness。这是指不应有婚外情,须对妻子爱情专一、忠心不二。(王开府2000:74~75)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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