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对社会自杀行为的预防

一、前言 自杀就是自己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一般有精神疾病性自杀与冲动性自杀。前者以抑郁症患者为常见,自杀行为又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的常见症状。后者常常由爆发性的情绪引起,如冤屈

一、前言

自杀就是自己主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一般有精神疾病性自杀与冲动性自杀。前者以抑郁症患者为常见,自杀行为又是精神分裂症和躁狂症的常见症状。后者常常由爆发性的情绪引起,如冤屈、悔恨、羞愧、激愤、狂躁或赌气等。还有部分人是理性自杀,如非精神疾病性的持消极人生观与价值观者,又如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保家卫国等牺牲自我的社会道义行为以及舍身布施、以身殉教等宗教自杀行为。

我国每年有28.7万人自杀身亡,另有200万人自杀未遂。自杀已成为我国人口死亡的第五位原因,更是15至34岁人群的首位死亡原因。又大多数自杀者和自杀未遂者年富力强,大学生和青少年自杀现象屡见不鲜。自杀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伤亡,更直接给亲人、朋友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还会造成亲人、家庭甚至单位和社会的重大经济损失。自杀已成为我国具有普遍性与严重性的重大社会问题,预防、阻止、减少社会自杀行为就成为政府、社会、民间以及宗教团体所面临的重大任务。

本文着眼于社会自杀行为的焦点问题,逐步探讨佛教的自杀观及佛教对社会自杀行为的预防,以张扬佛教积极、智慧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及佛教净化人心、和谐社会的济世情怀与社会功能,希望借此对社会的规范个人行为、和谐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义、预防社会自杀行为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佛教的自杀观

自古以来,因为历史传统、宗教哲学、价值观念、社会地位的不同,人们对自杀持不同看法。乐观主义者认为自杀是懦夫的行径;悲观主义者有厌世轻生的思想;激进主义者有以死明志的豪情;神本主义者认为人的生命是属于诸神的,没有神的谕令而自杀是亵渎神明的邪恶行为;自然主义者认为人在无边宇宙中实在渺小无能,晚生早死就根本没有任何区别;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任何人都有生死的自主权。

而佛教是慈悲护生、珍爱生命的,不杀列为五戒之一。不说虫蚁等微小生命物,就连没有生命的草木都不得损毁。佛教奉行人本主义反对神本论,而人身难得,因此注重当下修行与现世解脱,又认为人间修行胜于天上,所以尤其珍惜人的生命。不杀戒以杀人为重罪,而人自杀是杀人的一种特例。佛陀在世时,多有比丘修不净观后厌患色身而以死为解脱,有的自杀,有的求人杀死自己,有的以杀人为度他。所以佛陀制戒,规定比丘自杀者犯偷罗遮罪,意为此罪障碍自杀者进入人天善道而堕入恶道。而比丘亲手杀掉求死者,或帮助求死者自杀,或赞叹死亡、劝诱和蛊惑别人自杀,最后别人因此而死,则此比丘犯波罗夷罪。此罪又称断头罪,如人断头不可复生,犯者从此失去比丘资格,不得再在僧团中住,与道果无分,这是声闻戒律中极重罪之一。

声闻戒明确反对自杀以及亲手杀求死者、帮助求死者自杀或赞叹自杀、劝诱、蛊惑别人自杀的各种行为。但根据《阿含经》,也有例外的情况。如跋迦梨比丘病痛难忍要求刀自杀,经佛陀开示后他能于身不起贪欲,“若于彼身无可贪可欲者,是则善终,后世亦善”,于是佛陀没有阻止。他自杀时“不住识神”,佛陀为他授“第一记”。阐陀比丘也是病痛难忍要执刀自杀,舍利弗、摩诃拘絺罗与他谈论佛法时,他自记“弟子所作,于今已作”,于是他们也没有阻止。他自杀后“余身不相续”,佛陀为他授“第一记”。瞿低迦比丘已得“时受意解脱”,却先后六次退转,为了第七次不退转而举刀自杀。他自杀时“不住心”,佛陀也为他授“第一记”。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获得相当证量、死后不会再受生轮回,这时候因病痛因道业等原故舍身自杀没有大过,至少是可以默许的。有人认为舍利弗、大爱道等舍寿涅槃以及中国禅师的坐脱立亡等也属于这一类。

另外大乘佛教里也有不少舍身布施、求法、弘道、护教的自杀行为。如佛陀过去世行菩萨道时曾舍身投虎、割肉救鹰及为半偈舍身,还有中国的沙门道积绝食至死以抗议北周武帝灭佛。大乘经典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药王菩萨燃身供佛,而《梵网菩萨戒》又规定要烧身臂指供养诸佛乃至舍身布施畜生、饿鬼等。仅《高僧传》所载,就有法羽等八人效仿药王菩萨燃身供佛,又如昙林以身喂虎救村人、法进割肉济饥民等舍身布施。虽然燃身供佛有大乘经律的依据,但是法供养佛主要还在于通过依法修行、自觉觉他来续佛慧命。所以象法羽等燃身供佛历来颇有争议,如智者大师认为真法供養当是起观修空慧,义净更认为烧身供佛之类会依戒招罪。舍身布施也是要看情况的,如初发心出家者于佛法未闻、未修、未证,初发心菩萨而未证空性,或者魔与邪见者前来索求身命,象在这些不能使自他成就大义利的情况下,则不应舍身布施。但不惜身命求法、弘道、护教的精神以及为了维护他人、集体、民族或国家等正当的重大利益而牺牲自我的行为还是值得赞叹和学习的。

综上所述,佛教认为敬法出家当保命求解脱,自杀会障碍善道,所以佛制戒不许。但对于已经具有相当证量、来世不会再受生轮回的圣者,因病痛因道业等原故而自杀,则为佛所默许。又或者为了求法、弘道、护教以及为了维护他人、集体、民族或国家等正当的重大利益而舍弃身命的行为,是值得称赞和学习的。但以上两类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此外的如精神疾病性自杀和情绪冲动性自杀等具有社会普遍性与严重性的自杀行为,于人于己有害无益,则为佛教所反对。

三、佛教对社会自杀行为的预防

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趋利避害、好生恶死是人的求生本能。对于一般身心正常、生活幸福的人,自杀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而只有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人们才会想到不如一死了之。由于个人生活经历、身体与心理状况、家庭与社会关系、生活与社会环境、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不同,很难找到导致自杀的单一原因。通常说来,精神疾病、生理疾病、学习压力、就业竞争、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变故、人际关系紧张、社会矛盾冲突、极端的价值观与宗教信仰以及特殊的创伤性经历,都可能是引发自杀行为的直接原因。

很多自杀者都有一个矛盾的心态,一方面想要自杀,另一方面又希望得到他人与社会的帮助,其实他们的自杀行为是最后一次向社会发出求助的强烈信号。如果有热心人及时出来规劝、阻止,哪怕是杯水车薪的帮助,最后可能只是一起自杀未遂的事件。但是周围的人如果对试图自杀者持冷漠、旁观、起哄的态度,这也是促成自杀成功的一个因素。所以自杀不是个人简单的行为,它突显了人与人及家庭、单位、社会或政府之间一种冷漠的、不和谐的关系,是社会矛盾的反应。由于社会改革、变迁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无序状态,破坏了对个体来说非常重要的社会支持和交往,而严重削弱了他们生存的能力、信心与意志。良好的自信心、稳定而幸福的婚姻家庭、足够的社会支持及公正合理的社会道义是防止自杀的积极因素。所以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加强精神疾病的研究与治疗、成立专业的自杀预防机构是预防自杀的有效手段。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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