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佛教制度的创制 以寺庙作为中心运作模式的中国佛教制度的创制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在佛教传入的早期有东晋道安法师制定的《僧尼轨范》,确立了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之法,以及布萨使悔过等法,这些应该看作中国佛教最早的寺院制度。其后历代高僧大德都非常重视以寺庙为运作模式的佛教制度建设,庐山慧远法师就曾制定了《法社节度序》、《外寺僧节度序》以及《比丘尼节度序》,完善了庐山僧团的教制,致使桓玄在沙汰僧团的时候提出,“唯庐山道德所居,不在搜简之列。” 隋朝的智者大师应该说是最早尝试以寺庙为中心运作模式建立中国佛教制度的,《略述天台智者大师所建立的教团制度》一文,就对载录于《国清百录》的这一天台教团规约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在智者大师看来,严肃戒律法治是修行得道的前提,这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无论僧知事还是寺院清众,都应本着修行解脱的理念与大众僧和合共住。”关于智者大师在僧制建设方面留存的资料不多,总的来说,也只有收录于《国清百录》卷一的这十条规约,因此我们也只能就规约本身来认识规约,而对于其实施的效果就不得而知了,再加上由于智者大师在中国佛教史上的贡献主要不在于僧制建设的方面,而天台教团的这一规约在历史上的影响也不大,因此对于当前寺院制度建设的参考价值也是十分有限的。 禅宗丛林制度的创立是中国佛教制度创制的一个新的起点,“禅宗的丛林制度是印度佛教中国化的成功范例”丛林,本指佛教僧众聚居的寺庙,所以丛林制度也是以寺庙为中心来进行运作的中国佛教制度。围绕这一制度展开的文章有《试论马祖道一禅师对中国佛教的建树》,《 中国佛教的丛林制度》,《中国佛教制度拾零》,《中国佛教制度史话之一──汉地教团的建立及早期形态》,《禅宗清规与中国佛教寺院僧团管理制度》,《禅宗丛林制度的建立与僧团结构的变化》等。这批文章重点研究了马祖道一禅师为僧众创立丛林,对以寺庙为中心的修行提供了必要的保证与规范,百丈怀海按照佛教戒律与寺庙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了“丛林清规”,将寺庙禅修与日常生活制度化与规范化,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佛教制度,丛林以修持的禅堂为中心,其管理具有平等性。王永会在文中梳理了“丛林清规”从《百丈清规》到《敕修百丈清规》的演变过程,《敕修百丈清规》的颁行,才标志着中国佛教以寺庙为中心运作模式的佛教制度的最终确立。黄运喜在文中论述了僧团内部“三纲”职事的形成与变化,禅宗丛林制度兴起的背景,禅宗的内部组织。具体地说明了上座、寺住、都维那“三纲”的名称变化与次序。在诸行无常的佛学思想及东晋道安、慧远等重要人物的影响下,在经济残破社会逐步转型的大背景下始有丛林制度的兴起。用《禅门清规》组织起来的僧团和合情景,“不污清众,生恭敬故;不毁僧形,循佛制故;不扰公门,省狱讼故;不世于外,护宗纲故”彰现了佛门内部的井然有序,也证明了中国佛教制度初创期以寺庙为中心进行运作的可行性。 以《百丈清规》为组织原则的丛林制度的创设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功能,具有深远的意义。欧阳镇在《论汉地佛教丛林制度的社会功能》一文中,总结出丛林制度具有:规范和控制的功能、认同的功能、凝聚力的功能、抑制的功能、调节的功能、稳定丛林和社会的功能以及发展社会经济扩大对外交往的功能等这七大功能后总结道,汉地佛教丛林制度源于印度佛教的戒律,自唐代禅宗兴起而定型,在此后的一千多年的时间里,这一制度虽然有所损益,但总的来说它在中国汉地佛教发展史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且为汉传佛教的其他各宗派所引用通行,它保证了僧尼在丛林中过正常的生活并维持了丛林的稳定。 以寺庙为中心运作的佛教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运转,到了明代晚期已经很难适应佛教的发展了,王公伟在《丛林仪轨与祩宏的丛林改革》一文中,对晚明四大高僧之一的云栖祩宏对于佛教丛林的整理进行了探讨。文中指出,祩宏认为戒律的松弛是当时佛教界的主要问题,所以他将主要精力放在戒律的修订方面;祩宏还认为首先应该管理好自己所在的云栖寺,将云栖寺建设成晚明丛林的楷模,这就有了《云栖规约》的制定。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祩宏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僧界的风气,使当时的云栖寺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尽管以包括祩宏在内的晚明四大高僧为代表的佛门精英对于当时的佛教界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理,但仍无法阻挡当时佛教江河日下的发展趋势,佛教的复兴呼唤新的运作模式的转换。 二 近代佛教制度改革的环境 中国近代社会的剧烈变革,从经济和政治的底层环境,深刻地撼动了在中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佛教,佛教作为在社会中存在的宗教,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再加之佛教内部制度涣散,人心涣散等自身环境的改变,促使着佛教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变革。 在外部环境中,当属近代以来持续了近五十年的两次“庙产兴学”运动对近代佛教制度的变革所产生的反推力了。其实当时像张之洞,康有为,章太炎等许多社会名人都倡导把寺庙用来筹办近代教育,这威胁到以寺庙为中心运作模式的佛教的生存,耿敬分析了当时佛教界不同的回应,有些人是消极的寻求各种保护,以求苟且偷安;有些主动求变,在革新中谋求佛教的复兴。王雷泉在《对中国近代两次庙产兴学风潮的反思》中详细梳理了1898年由清朝湖广总督张之洞的《劝学篇》发起的和1926年由中央大学教授邰秋爽的“庙产兴学促进会”发起的两次“庙产兴学”运动。认为这两次运动促使教徒正视自身的弱点和弊端。同时也唤醒了佛教界向僧团模式发展的意识。刘成有也认为庙产兴学“虽然使佛教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但对近代以来的教育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从方面推进了中国传统佛教的彻底更新,由此迈出了传统佛教向现代转向的步伐。”综合以上研究,基本上都倾向于“庙产兴学”运动刺激了近代佛教制度的革新。“庙产兴学”运动对传统佛教以寺庙为中心的运作模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在这种条件下,近代佛教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寻求新的制度,新的运作模式。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针对这两次运动,相继制定了1913年的《寺庙管理暂行规则》、1915年的《管理寺庙条例》、1921年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令》、1929年《寺庙管理条例》、《监督寺庙条例》、1931年《寺庙兴办公益事业实施办法》。对寺庙的财产,社会功能,运转等都做了规定,名义上是对寺庙保护与管理,其实是对寺庙财产与权力的剥夺。对此作出研究的有郭华清的《北洋政府的寺庙管理政策评析》和张宝海与徐峰的《南京国民政府(1927-1937)宗教法评析》。两篇文章分别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这些法规条例做了评析,认为两政府“对保护寺庙缺乏诚意”,根本不是“加强对佛教的保护”。再加上这些法规条例漏洞百出,侵犯寺庙利益的现象并没有因为这些条例的颁布而减少,只能使佛教生存的环境更加恶化。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