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刹那性要从两个方式来了解。首先,从任何实体存在的三个刹那的角度--第一刹那,生起;第二刹那,住;第三刹那,灭。其次,从每个刹那自身来看。一刹那并非是静态的;当它生起时,就走向自身的灭止。 既然每件事在生起之初就不折不扣地带有灭的种子或潜在力,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它们的消灭不依赖进一步的次要条件。因此,佛教说所有的现象都是“依他起”的,也就是说,它们是在自身之因的控制下。 一旦你对现象的易变性质有了这种了解后,你就能把对苦的了解放入那个脉络中,以及反省你作为轮回中一个个体的生活。你知道,既然世界的存在是由于它自己的原因与条件的结果,它也必须是依他起的。换句话说,它必须受制于使它产生的因果过程控制。不管如何,在轮回的脉络中,我们这里所谈的原因,不外是我们的基本迷惑或无明(藏文叫marigpa)以及迷惑导致的错觉状态。我们知道,只要我们还在这个根本迷惑的控制下,就没有永久的欢喜或快乐的空间。当然,在三界之中,有些状态在相较之下是要比别的状态更快乐些。不论如何,只要我们还留在轮回之中,不管我们是在色界、无色界、或欲界之中,都没有永续快乐的余地。透过最后的分析,我们是在一种苦的状态。这是第三类苦的意义。 三、无明 无明或迷惑的梵文是avidya,其本义为“不知道”。不同的学派对无明的意义有不同的诠释。他们对无我(anataman)的基本佛教教理的观点也不同。然而,所有的学派都共同地了解到它的一般性意义,即我们存在的根源有一基本的无明。这个理由相当简单。我们从个人的经验都知道,我们深切期望能得到快乐与避免痛苦。然而我们的行动和行为却只导向更多的痛苦,而非我们想求的持久的快乐。这已确定说明了我们是在无明的框架中运作。这就是我们在生活的根柢上所体验到的无明。 依据传统佛法,有一种方式可以反省苦的性质,即反省轮回六道每一道所受的苦。(注五) 包含地狱道、畜生道、饿鬼道等等。对某些人而言,这些反省也许会使他们加深脱离痛苦的追求。然而,对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许多其他人而言,反省我们人类自己的痛苦可能更有效。虽然佛教教导说,人类的生命是所有生命形式中最正面的形式之一,因为人类有得到圆满大菩提的潜力,但人生却非总是快乐的。我们受不可避免的生、老、病、死苦的控制。除此之外,当我们反省到生命被无明及因无明而生迷妄心念的制约与支配,对像我本人而言,认识这个似乎比去想其他道的痛苦要有效多了。 如同我早先提过的,佛教经典以十二因缘描述无明缘行等等而导致在轮回中投生的因果过程。在这点上,佛陀有三种观察。他说: 此有故彼有 此生故彼生 无明故缘行(注六) 关于这三句陈述,无著在《阿毗达磨集论》中解释说,任何东西的产生都要有这三个必要条件。 (一)此有故彼有 无著解释说,第一个陈述的意义为所有现象的存在都是有其原因的。我们可以说有一无限的因果链。这不是说在每件事产生时,都有第一因或时间的起始点。无著把这个观察视为是“具有原因的条件”。 (二)此生故彼生 在讲解第二个陈述时,无著介绍了他所谓的“无常的条件”。这句话的意义是指单单某一事物存在的事实,不足以令其产生后果。某一事物若要有产生后果的潜能,它必须隶属于因果关系之下;换句话说,它自身的存在必须是其他原因的结果。因此,我们有了原因的无穷性。所以,单是存在本身不会产生后果,也不应只有一个原因,应该同时是无常的及隶属于因果关系之下的。 (三)无明故缘行 无著讲解这一点时,提到了因要产生果时需要一个进一步的条件,他称此为“潜在性的条件”。这个想法是说若要产生一个特定的结果,光是有原因和无常是不充分的。并非每件事能产生某些件事或任何事。在因与果之间必须要有某种自然的相关。例如,因为我们生命的本质是苦,所以我们想要快乐,然而由于无明的关系,我们自己创造了更多的痛苦,这是因为我们生命的根源是痛苦。因此,我们得到与其原因相关的结果。 摘要地说,任可事物的产生需要三个条件:“原因要存在”、“因是无常”、“因必须与果相关”。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如何了解无明与行的关系呢?佛教对一般的因果关系加以严格分析,而且经典中也有许多对不同类型的因与缘的讨论。总而言之,有两种主要的因,一为物质因或实质因,另一个是共作因。物质因是指转变成后果的那些东西,例如一个物体的物质连续体。为了要让因转变成果,还需要许多其他的因素,那些因素就叫共作因。 再者,条件可以影响后果的方式有许多种。这些方式更和心灵的复杂运作有关。经典中指出有五种条件,像所缘缘--这是指认知的对象;产生感官认知的身根;无间缘--你意识的先前连续体;以及其他。因此,你就可以了解佛教对因果关系的了解是非常复杂的。 让我们举火为例。什么是火的物质因?我们可说是存于燃料内能生火而其后变成火的潜在能力。以心为例,那就更复杂了。例如,很明显的为了产生感官认识我们需身根。当然,意识的生理基础还得包含神经系统,虽然在古老的经典中几乎没有讨论到这个,也许我们需要把它加入佛教的认识论和心理学理论中。但是,意识的实质因不会是那些物质体。这要从它的连续体的角度来了解,它可以是种潜能或倾向的形式或任何东西。这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但是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意识的实质因可被了解成细意识的连续体,然而我们应该要小心,不要落入让人以为任何东西的实质因和其自己完全一样的这种立场。这是说不通的。例如,我们不能持有这种立场,说感官认知的实质因都是感官认知,因为感官意识都是意识的粗层次,且都全凭个人身根的作用,而连续体应在意识的细层次上来了解。因此,也许我们可以说意识的实质因是以一种潜能的形式出现,而不是真正的意识状态。(信息来源:香港宝莲禅寺) 编辑:明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