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澄基博士:佛教的业力论(8)

这两个图的眼睛、眉毛和鼻子几乎完全一样;所不同者,只入是一个嘴角向下,就成了愁眉苦脸的样子。为什么如是因(嘴角向下或向上),就会产生如是果(苦脸或笑脸)呢?谁也不能说出究竟的理由。这是超乎人类智力范围以





  这两个图的眼睛、眉毛和鼻子几乎完全一样;所不同者,只入是一个嘴角向下,就成了愁眉苦脸的样子。为什么如是因(嘴角向下或向上),就会产生如是果(苦脸或笑脸)呢?谁也不能说出究竟的理由。这是超乎人类智力范围以外的东西,我们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此处涉及东西宗教对道德公正律的看法,必须一提。善恶果报,因果相应之大前提,东西各宗教皆一致承认。如新约中说:“不要自欺,上帝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可是东西宗教对“如是因生如是果”之哲学基础,看法则极不相同。佛教认为如是因生如是果是法尔如斯的,自然而然如此的,无须勉强,亦无须任何神或天使在背后来主持或监督此作业之达成。西方宗教之神学家,对此问题之看法虽有各种不同,如自然神论与人格神论对此问题看法之不同,但因其根本教义必须承认神创宇宙万物及其运行规律,所以因果律之原理及运行,溯其根源必定是神意的。近世纪有人同时承认,上帝之超越性及内潜性;而内潜性则是说自然因果之历程必涉及神力之继续活动及维持。因此亦可以说是神意及神力在维持宇宙因果之运行。这一点之宗教意义,在自然界之因果中,平常尚不太明显,但在道德因果中,神明为惩恶奖善之裁判者及执行者,则为西方宗教各派所共许之事。因此,此处可以看出,佛教对因果律之哲学基础,采取的是自然论(法尔如斯论)的态度,而基督教则是采取神意论的看法。佛教的自然论或法尔如斯论,严格说来,对因果现象之究竟并未予以任何之解释;因为,所谓自然及法尔,只是说“本来就是这个样子”而已,丝毫未提出一个周密严谨之解释,所以等于是没有解释。基督教则在这一点上,提出了正面的解释——即因果律为神意之安排。此处应声明的是,有解释并不一定就是高明一点,因为这个解释可能根本就是错误的。无解释也不一定就是低下一点,可能此“无解释”或“不解释”却正是其高明处。所以现在应对这两个立场略作一番检讨。如果说,如是因生如是果为神意所安排,我们要问:“为什么神使之如此,而不使之如彼呢?”或进一步的问:“神又是如何来的呢?”我想基督教的神学家们,也只能答覆,神是本存的,或法尔如此的,所以结果还是一样不能答覆。当我们究竟一个问题,问到最后,总会碰到一个不可解决的问题,此时人的智力思惟已经不够用了,只能诉诸直觉和信仰。佛教和基督教对因果必然性乃法尔如是,为一无意识之自然现象;而后者则认为是一种有意识的神意安排。举个比方,记得儿时,家里有一部手摇留声机,我当时对这个匣子能说会唱感到  十分惊奇,常问大人为什么这个匣子能够唱歌。大人骗我说,这是因为匣子里面住有很多小人,声音是他们唱出来。当时我听了信以为真,还常常幻想,这些小人怎样在一起生活?当人类智识不够的时候,就惯于把一些自然现象委之于“有意志之灵物”所指使,因此风有风神,雨有雨神,雷电有雷电之神。“雷”字在西藏文里的意思,是不折不扣的“龙叫”。这种思想的起因是,世间诸事物皆因人而生,因人而作,因人而有;由此推断,每一自然现象都必有一个“有意志的灵物”在背后为其主使者,这就叫做“以人拟神论”。现代之普通常识告诉我们,一切自然现象不必需要一个“有意志的灵物”为其背后之主使者,风、雨、雷、电乃至宇宙间之一切神秘现象,皆是自然而然如此的。

  例如,我们如果要收某电台的广播,只要把收音机的电容器的波长频率,转到和它相合的地方,就可以收到了。放在相同的波长上是因,收到电台的播音是果,如是因生如是果。若是把波长弄错了,就不相感应,收不到广播。业力之同类相应原则,亦是这样互相交感之作用,这就是佛家所谓的“法尔感应”,无需“有意志的灵物”在背后,去主使其事。此法尔如是的感应是极简单的,但亦是极深邃神秘的。与此相反,西方宗教的道德规律,则是一种神意赏罚论。宇宙之运行及道德规律之生效,需要神为之专司。赏罚分明的神,送好人上天堂,判坏人下地狱。但业力论则认为,上天堂或下地狱,皆是人自己去的,是业力同类感应之自然现象。如果我们以好心肠笑脸对人,反应也是一个笑脸;如果愤怒瞋恨,也会招来同样的反应,这就是业力的自然法尔感应。此处必有人会问:“为什么我们好心笑脸对人,有时反而得到一个不理睬的面孔呢?为什么世上许多善人不得善报 ,恶人不得恶报呢?”举一浅例,张李二君是邻居,感情颇好,每天上班时在街上碰见,彼此都一定打招呼。有一天张先生像平常一样的,向李先生说:“李先生早!”李先生不但不笑脸回报,还恶狠狠的看了张先生一眼,不理睬的扬长而去。这种好心不得好报的例子很多,岂非业力的同类相应原则不尽可靠吗?世上诚然有许多这种例子,佛家的解释是,李君不讲道理,以恶心还张君之善意,大概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可能是早上和太太吵了架,所以没好气,把一股恼气都发泄在张君头上。过不多久,李君心中一定会觉得十分歉然,很不应该对善意的张君,作这种无理的反应。李君心中此时之歉然才是张君善意之真正果报。李君当时之恶眼是属于另外—重因果关系(如与太太吵架),并非张君善意招呼之结果。

  世上之因果现象是极端错综复杂的,把甲因果序列弄成乙因果序列,自然就会发生这种错解。吾人所见之同类不相应事实,大多数皆因为这种“错置的因果关系”或“因果序列之错置”。

  佛家对于善恶不得同类果报的事例,还有两个解释:一个是时机尚未成熟,一个是缘境尚未具备。世间之稼禾草木种下的因,必须等待一段时间才能结成果实,这是“待时”;除此还要各种助缘具足才能成功。

  例如,一粒麦种放在桌上必不能生长结果,麦种必须种植于土地,灌溉以水份肥料,加上阳光及适宜的气候才能生产,这是“待缘”。

  任何因,若无时间及缘境凑合之条件,则终不能结成果实,此即佛家所谓“因缘”和合而生万法,仅是“因”而无外缘相助,是不能开花结果的。

  然则“神意安排论”和“自然业力论”二者,究竟何者在哲学上较为合理,则仍有待检讨,此点当在本章之最后讨论。  

六、传统之业力观

  (一)佛教传统相信“一因常生多果”;例如,某甲于酒后杀人,此为一业力之因。酒醒后某甲即觉其良心不安,不但无故断送了一人之性命,而且被杀者之妻眷儿女将孤苦无依。此极度之良心痛苦,是杀人业因之第一个结果。不久事发某甲被捕,定谳入狱,这是第二个结果。因此某甲之事业及前途皆一笔勾销,家庭亦为之破碎等……是第三个结果。除了这一串连锁反应以外,此杀业还会使某甲来世受被杀者的报复和多病及短命之报,这在佛学上称之为异熟果。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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