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与社会道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杨曾文 佛教拥有自己系统的伦理道德学说。佛教的道德是在佛教的创立与传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佛教道德附属于整个佛教教义体系,是为谐调教团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杨曾文

佛教拥有自己系统的伦理道德学说。佛教的道德是在佛教的创立与传播、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备起来的。佛教道德附属于整个佛教教义体系,是为谐调教团内部僧人之间、僧俗信徒之间以及佛教教团与国家、社会民众的关系的伦理观念、道德意志、道德标准与规范、道德行为的总和。佛教道德虽然广泛地体现在大小乘佛教的教义、理论当中,但比较集中地体现佛教道德的是佛教戒律。

一、佛教戒律与道德

戒,梵文Sila的意译,音译为尸罗,意为惯行,转为行为、习惯。虽然“戒通善恶”,但在一般的情况下,多从善的意义对“戒”进行解释,所以在有场合也译道德、性善、虔敬等。《大智度论》卷十三记载:“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

释迦牟尼创立佛教之后,随着弟子和信徒的不断增加,为了协调教团内部僧众之间、僧俗信徒之间的关系,以及协调教团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并且为了适应传教的需要,除从教义方面提出引导弟子和信徒修行的目标、理论和理念外,还针对教团内部发生的问题陆续制定了许多制约他们行为的规矩、规范和禁条,佛教称之为禁戒、戒条或学处,用以防非止恶。在释迦牟尼去世之后,佛教在传播发展过程中对戒律又有所发展,然而任何戒条仍然是以佛的名义制定的。根据僧(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俗(男居士、女居士)信徒不同的情况,制定有五戒、八戒、十戒和具足戒等。这些戒规除散见于诸部《阿含经》之外,在部派佛教时期编集成书的所谓小乘戒律《摩诃僧祇律》、《四分律》、《十诵律》、《五分律》等书之中,系统地记载了从原始佛教以来不断增补形成的佛教戒律,虽然戒律来自不同部派的传承,戒条多寡也不一样,然而它们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在公元前后大乘佛教产生之后,又相继产生了大乘戒律,相关经典中著名的有《梵网经》、《瑜伽师地论·菩萨戒品》等,在一般情况下与前述小乘戒律是相辅并行的。

从佛教戒律的内容可以看出,佛教制定戒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从当时社会通行的道德乃至法律条规中选择适用于自己的内容,使之成为佛教的戒条,例如僧俗信徒共同的戒条“不杀生”中包含的“不杀人”的内容和“不偷盗”,实际是取自任何国家法律中都有的条款;而“不妄语”(不说谎话)及在家信徒的“不邪淫”(不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等戒条,实际是取自社会公德的行为规范。佛教将这类戒规称之为“性戒”,亦称“性重戒”,意为对重罪的禁戒。

另一种情况是佛教为了贯彻自己的教义主张,维护教团正常的存在和发展,从佛教教义中引伸制定出一些戒条,例如五戒中的不饮酒,八戒、十戒中都有的不涂饰香鬘,不睡不坐高广大床、不观看歌舞、不非时(过正午)食,十戒中的不畜金银宝戒,以及比丘、比丘尼具足戒、大乘戒中的大量限制衣物过量,禁止语言和行为不检点等的戒条,都是为了贯彻佛教的“少欲知足”,断除贪爱等欲望和清净修行的教义,以利于引导教徒达到摆脱生死烦恼的目的而制定的。这些禁戒与前述“性戒”相对,被称为“遮戒”,也称“息世讥嫌戒”,是对轻罪的戒条,为的是防止世人的讥讽批评。

宋代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上说:

性戒原有,无论大圣(按,指释迦牟尼佛)制与不制,无非结业三途(按,意为犯此重戒者死后将轮回于地狱、饿鬼、畜生);遮戒不尔,佛出方制。

大意是说,佛教的性戒即重戒,本来社会上已有类似的法律禁条,并不是释迦牟尼佛出来之后才制定的,但按照佛教的说法,违犯这些禁条便造下重的罪业,死后将遭到极坏的报应,轮回到地狱,或生为饿鬼、畜生;然而,佛教中的轻戒是在佛出世后才陆续制定的。《大涅槃经》卷十一以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称之为“四性重戒”,而把用“轻称小斗”做骗人的贩卖,营田经商,畜财养仆等称为“息世讥嫌戒”。

当然也有这种情况:佛教对社会上已有的道德规范或某些法规中的条款加发改造,扩大它的内涵,使之成为佛教的戒条,例如比丘具足戒中的“不妄语”戒(大妄语戒),禁止自我吹嘘已经得悟,已成阿罗汉,已得神通等等;将“不邪淫”扩展为“不淫”,禁止与任何女人发生性的关系;将“不杀生”扩展为不杀一切有生命的东西,如果是杀人,其含义包括“若自杀,若教杀,若遣使杀”等一切促成杀的行为在内。

然而应当指出,佛教戒律虽与社会道德有密切的关系,它的一些重要的戒条是以社会道德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它除了有与普通社会道德相似的地方外,尚有不同于普通社会道德的地方。

社会道德主要靠经过长期的文化、习俗传统的积淀与熏陶形成的社会风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意志、道德情操来加以维护。用于评价社会道德观念、行为的概念有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忠与奸、孝与不孝等等。若有人具有较高的道德情操,出色地做出符合道德的事情,便受到社会舆论的褒扬,个人也会获得道义上的欣慰与满足;反之,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个人也会感到内疚,自我谴责。既然佛教戒律比较集中地体现了佛教的伦理道德,当然也可以运用带有佛教特色的道德概念对它进行评价,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戒规的尊严,促使佛教信徒主动遵守戒条和道德规范的作用。这些概念有:善与恶、净与染、道与非道、正与邪、持戒与破戒等。然而佛教戒律不同于社会道德,主要区别在于:一、佛教戒条不全是道德观念和规范,例如僧尼具足戒中有大量是关于日常生活和行为的具体规定,如“僧残”罪中的不许在不适当的地方建造房屋,在“舍堕”罪中的对个人持有衣物数量的具体规定,在“众学法”中的对日常生活规则和礼仪的规定等等,虽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道德精神,但它们本身并不属于道德的范畴;二、佛教戒律不仅仅借助僧众和社会舆论、个人道德自觉和内心谴责来加以维护,而在维持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强制性,例如违犯淫、盗、杀、妄语四重罪(四波罗夷),将被驱逐出僧团;违犯“僧残”等罪,将按规定程序进行忏悔,达到要求才有可能继续被留在僧团内;这与社会道德一般通过家庭规矩、社会团体纪律等进行批评,并唤起个人忏悔和自我谴责有所不同;三、佛教戒律整体上从属于佛教教义体系,与佛教特有的善恶因果报应说教、修行解脱理论密切结合。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欢迎访问无量光佛教网,相关文章: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