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群法师:弘一律师对律学的贡献

弘一律师为近代南山律中兴之祖,一生持律严谨,对弘扬律学贡献巨大。笔者曾发心学习戒律,读过一些弘一律师的著作,从中获益匪浅。为使教界同仁和信众了解他对律典探究及行持方面的事迹,特撰

  弘一律师为近代南山律中兴之祖,一生持律严谨,对弘扬律学贡献巨大。笔者曾发心学习戒律,读过一些弘一律师的著作,从中获益匪浅。为使教界同仁和信众了解他对律典探究及行持方面的事迹,特撰写此文,以申景仰之情。

一、学律因缘

   弘一律师,俗名李叔同,出家前是一位蜚声艺坛的大家,对诗词、书法、金石、绘画、音乐、戏剧等方面都有很深的造诣。39岁在杭州西湖虎跑定慧寺出家,礼了悟和尚为剃度师,同年9月入灵隐寺受具足戒。因阅读马一浮居士所贻《毗尼事义集要》和《传戒正范》,深感若按戒律规定,自己当时所受的戒是不得戒体的。因此发心研习戒律,并在佛前发愿弘扬戒律1。
   戒律在中国的流传,古译有《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祇律》、《五分律》。到了唐代,义净从印度留学归来,又译出《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后人称为新律。弘一律师出家的第三年夏天,住在新城贝山,借得律藏三帙,并南山道宣律师的《戒疏》、《羯磨疏》、《行事钞》及灵芝元照律师的三记,拟掩室山中,专门研究,因故未能如愿2。
   次年在温州庆福寺阅藏,得见义净三藏所译的《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认为较旧律为善。因此,弘一律师在当时所编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开始两次草稿中,屡以义净所传纠正南山旧说。后来自觉轻谤古德,有所未可,才涂抹之。但对三大部还是没有用心研习,只是着重学习有部律,编有《有部犯相摘记》、《自行抄》及《学有部律入门次第》3。
   当时有徐蔚如居士在天津创办刻经处,专刻南山律疏,光复千年绝学。听说弘一律师宗有部而轻南山,写信规劝,以为我国千百年来秉承南山一宗,现在弘扬戒律,应该继承前人事业,不宜另辟蹊径。弘一律师深以为然,才渐渐放弃有部律,研习南山律。并在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尽力弘扬以赎昔年轻谤之罪。自此,弘一律师由新律家变为旧律家了4。

二、严持律仪

   在佛教众多宗派中,律宗是最重日常行持的一宗。根据戒律规定,出家受戒后必须学戒五年且不离依止,然后才能在僧团独立生活。因此,戒律是每位僧尼必须学习并遵守的。弘一律师按照佛制,学律持律,以自已对戒律的严格遵循,为教界树立了典范。
   戒律的实行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具体地说,不外乎衣、食、住、行的如理如法。弘一律师受戒后,严格实践过午不食,每日只进食两次。第一次约在上午六时左右,即明相出后;第二次是上午十一时。他对饮食的要求非常简单,从不浪费。生活用品多是出家时的旧物品,26年来未尝一易。一领衲衣,补钉224处,青灰相间,褴褛不堪。在泉州的“弘一大师纪念馆”中,还可以见到这些遗物。
   出家原为寻求解脱。若想解脱,首先必须远离贪著。所以佛陀在戒律中规定,比丘不得重操旧业,以免妨碍修道。弘一律师出家后,几乎放弃一切世俗学问,唯以书法接引众生。在居住方面,佛制比丘当常易住处,勿于一处贪著不舍。弘一律师的出家生涯,居无定所,一衲一钵,行云流水,动止安祥,威仪寂静,充分体现出自在无碍的超然心境。
   弘一律师持律非常严谨,从日常小事中就能看出。在丰子恺所著的《为青年说弘一法师》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昔年我寄二卷宣纸去,请弘一法师写佛号。宣纸很多,佛号所需很少。他就要来信问我,余多的宣纸如何处置……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邮票去,多了几分,他把多的几分寄还我。于是以后我寄邮票,也就预先声明:余多的邮票送与法师……有一次他到我家,我请他藤椅子里坐。他把藤椅子轻轻摇动,然后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问,后来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启问。法师回答我说:“这椅子里头,两根藤之间,也许有小虫伏着。突然坐下去,要把他们压死,所以先摇动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让它们走避。”5

  这两件事,前者是预防犯盗戒。按戒律规定:若未征得物主同意,私自取用任何有主物都要犯盗戒。后者是预防犯杀戒。在平常人看来,这些行为或许有些迂腐,即使是学过戒律的人,也很难注意到这些细节。弘一律师的做法,正体现了他持戒的严谨态度。
   弘一律师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众,不传戒,不乐名闻利养。因为担任住持,难免外应俗务,内治生产,汩没身心,妨害道业。所以弘一律师和印光法师一样,都以不作住持为真实办道的首要条件。而弘一律师的在家弟子及友人有为特辟兰若者,他也不接受,始终过着孤云野鹤的生活。
   传戒、剃度是绍隆佛种、续佛慧命。按戒律规定,要有十腊以上、精通二部戒律并能勤教授者,才有资格作为剃度或传戒师。弘一律师学习戒律后,根据受戒羯磨的条件衡量自已过去所受的戒法,以为不得戒,所以不敢传戒、剃度,这也体现了弘一律师的谦虚和谨慎。

三、培育律学人才

   南山律疏与唯识、三论等论疏一样,南宋之后都散佚不见。清末民初以来,佛教出现复兴状态,培养人才、刻印经书、出版刊物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弘法形式。律学也是同样,有徐蔚如居士自海外请回南山律疏,在天津创刻经处,刻印流通。然道在人弘,所以弘一律师在自己学律持律的同时,积极着手于律学人才的培养。
   近代,自杨仁山居士开始以学院教学培养佛教人才后,佛教学院在全国遍地开花,弘一律师也曾有过建立律宗学院的想法。1931年,弘一律师居于慈溪五磊寺。此寺地处山巅,环境幽静,创立学律道场最为适宜。当时由亦幻法师最初提出设想,便与此寺住持栖莲和尚商议,并取得弘一律师的欣然应允,拟兴办南山律学院,三年为一期,讲授南山三大部。由栖莲和尚与亦幻法师前往上海筹募开办费用,得朱子桥居士慨允,助以一千元,嗣后仍可设法。不料栖莲和尚起了贪心,以为此举有利可图,因此在上海订办了几本大且厚的缘簿,请弘一律师撰序言,拟广为捐募6。又因律院请安心头陀当院长,他要严格实行托钵乞食制,弘一律师以为过于注重形式,太无谓了,于是飘然离去7。南山律学院昙花一现。
   过了两年,弘一律师在厦门妙释寺讲《四分戒本》时,曾述及此事,并提出将来培育律学人才的方针和愿望。他说:

  甚愿得有精通律仪之比丘五人出现,能令正法住于世间,则余之弘律责任即竟。故余于讲律时,不欲聚集多众,但欲得数人发弘律之大愿,肩荷南山之道统,以此为毕生之事业者,余将尽其绵力,誓舍身命而启导之。余于前二月,既发弘律愿后,五月居某寺,即由寺主发起办律学院。惟与余意见稍有未同,其后寺主亦即退居,此事遂罢……以后即决定弘律办法,不立名目,不收经费,不集多众,不固定地址等。8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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