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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放生的情理法(2)

至于“两不必放”,首先是强调救护受伤的(野生)动物,不能立刻“放生”这一点较为符合现代保育观念。因伤病动物必须先加以医疗照护,等痊愈后才能野放,否则“随救随放”,动物很难重获生机。 至于毒蛇猛兽的搭救


  至于“两不必放”,首先是强调救护受伤的(野生)动物,不能立刻“放生”这一点较为符合现代保育观念。因伤病动物必须先加以医疗照护,等痊愈后才能野放,否则“随救随放”,动物很难重获生机。

  至于毒蛇猛兽的搭救是否有必要,则需考虑是否“救彼一生,实延众毒”。虽然有“人类本位主义”的味道,倒也没有完全违背“自然生态”的原则。

  一方面,当代的放生已成“做功德”的代名词,宣传放生的书籍、刊物中,不断强调的种种神奇事迹,多半是无法验证的广告文章。另一方面,在许多企业化的放生活动中,连佛教经典中强调的仪轨、念佛、回向、发愿等信仰表现,也因为讲求商业、讲求功利性与“速效”,从个人的虔诚唸诵忏悔,改为录放音机代劳;而简化或甚至省略。可以说,音声佛教“心口合一”、“诚则灵”的基本功能也在快速“企业化”的放生活动中,被冲淡几至无形!

  无数生灵因商业化、伪科学化、神秘化的放生行为而被捕捉、繁殖、买卖、运送以致于遍体鳞伤、苟延残喘,最后仍难逃一死。

  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许多民众想要“放生”,却造成对生命的残害。仔细探讨,可以说放生流俗一直被两种“双重标准”合理化,以致于为放生产业的“共犯结构”所困,无法自拔:

  其一是对于自己的行为一方面是强调“我的心好就好”,另一方面则将自己排除于“各种因素”之外:“我”的出发点是为了护生;但生命因为各种(包括我要“进行放生”的这个)因缘而遭受苦难,却是牠们自己的“业障”,跟“我”的行为无关。

  其次是对于放生的功德,一方面强调“放十活一”就是因缘殊胜;而“放十死九”,任何动物或放生地点的其他受到伤害或死亡,则是牠们自己的“业障”,跟“我放生的行为”无关。

  放生者种种行为,让这些生命“被繁殖、被捕捉、被运送、被放死的因缘”,不仅不是菩萨道“慈悲为怀”、“拔苦与乐”的表现,甚至还可说是倒行逆施,“给苦去乐”以及“加害”:

1. 给苦 → 不必生的生:许多生命为了“放生”有利可图而被繁殖生产出来。
2. 去乐 → 简单一死成为重重磨难而死:许多生命虽可能难逃一死,但放生行为却延长、加重了牠们死前的磨难!
3. 加害 → 外来且突然出现的物种,对原有生态体系与生命族群造成破坏。

  所谓“菩萨畏因,众生畏果”,无论放生“共犯结构”者如何为自己的行为辩护。只要有一只动物是因为“放生”而遭受不必要的痛苦,此一行为的“正当性”就值得检讨。

  那么身为基层教师,也关心生态保育,自然环境之维护的读者,又该如何?我们的建议是请教师们,先尝试了解学生家庭的成员是否有人参与下列任何一种“广义”放生行为:

政府或学术机构的“流放鱼苗”活动
专业从事放生团体的“放生”活动
宗教法会定期的放生活动
偶一为之的宠物弃养放生行为
个人随缘放生的行为

  其次了解学生们所知道的放生活动是在哪里进行?河川、水库、海岸,还是山林?所释放的动物又是哪些?动物的来源是人工饲养,野外外捕捉还是走私进口?等等。

  最后我们建议,基层教师们尽量透过和学生的对话,厘清学生们对于各种放生相关理论的理解程度。例如,放生与“鱼苗放流”、“物种复育”、“弃养”、“动物救护”(流浪狗,野鸟救伤)、以及“护生”(素食运动、动物保护运动、环保运动)等之间的差别。

  如前所述,放生已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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