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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放生的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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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心放生问题的基层教师们,至少有三份文献可以当作“入门”参考:
陈玉峰,1995。<台中市放生文化的初步研究>,刊于《静宜人文学报》第六期。
林朝成,1995。<佛教放生与生态保育>,刊于《般若季刊》试刊号
刘小如,2000。<台北地区民众放生行为研究报告>,刊于《野鸟》第七期

  综合这三份文献,对于宗教放生活动或行为的批判大致如下:
1. 放生非佛教所独有或独传,但佛教“尊重生命”与“菩萨道”的教义被误用或滥用,而将放生予以理论化和正当化,确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2. 基于慈悲或护生的放生强调随缘救护,心无所求。定型,集体的放生则是商业行为,护生的仪式化与宗教的商业化类同赎罪券。佛教古德先贤肯定前者但责备后者,包括那些经常被拿来替商业化放生行为背书的莲池大师,憨山大师在内。

3. 商业化放生活动的流弊包括:因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猎捕与繁殖,因猎捕、运输、留置与释放而造成的伤亡,对环境生态的破坏,例如引进外来种,引入疾病,对原有生态体系的干扰或破坏等。

4. 护生是行“菩萨道”的方便法门,但方便的定义在于“必须确保所救护的众生得到安稳自由”,以及“救护众生的行为不带过失”,包括:不贪求福德,以及没有副作用等。商业化的放生恰好不是护生的“方便”,而是“另类杀生”或“杀生助缘”。

5.   符合菩萨精神,积极的护生“方便”包括:素食,环保,提倡和平、生态保育等。

  另外,学者也指出有关“放生”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需要更多田野研究。但除非放生团体愿意配合或接受“公平公正”的检验,广泛而深入的田野研究很难进行。虽然如此,从保育团体对台湾鸟类生态的观察,学者对外来物种威胁台湾野生族群的研究等,都足以佐证商业化放生不是护生,而是“害生”。

  同时,由于放生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一种宗教惯习与流俗文化,法律的作用很难发挥,移风易俗有赖宗教的自觉,民间团体的倡导,以及全民教育。

  在宗教仪式中,牺牲动物的生命或福祉,以求获得自身的福祉或利益,这是佛陀当时反对婆罗门教的祭祀行为。而强调“上天有好生之德”的先贤也反对“商业化”、“集体行动”式的放生。基于慈悲不忍之心的放生,动机值得肯定,但从无论情理法的哪一个角度来看,定型化的放生行为都值得检讨。

  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放生活动如果涉及保育类野生动物的买卖行为,根据野生动物保育法,“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买卖或在公共场所陈列、展示”(第35条),违反者得“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30万以上150万以下罚金。”(第40条)

  另外,野生动物保育法也规定“野生动物经饲养者,非经主管机关之同意,不得释放”(第32条),违反者,“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如果动物的放生还有破坏生态之虞时,得处“新台币50万元以上250万以下罚锾”(第46条)。

  而根据动物保护法,饲主对于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顾,并应避免其所饲养之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第5条)所谓饲主,是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第4条)

  至于放生活动中的动物运送,动物保护法也规定:“运送动物应注意其食物、饮水、排泄、环境及安全,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或伤害。”(第9条)

  如果,被“放”的动物不是野生动物,根据动保法,就是弃养。(第5条)同样不合法。

  也就是说,无论所放的动物是保育类或非保育类野生动物,或是一般性的动物,放生行为本身可能就已经违反法律。虽然野生动物保育法实施后,还没有因为“放生”而被判刑或罚锾的案例,但这只是政府没有执法的结果。

  那么放生合不合理呢?从佛法的观点来看,“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槃寂静”是佛法的三法印,任何宣称具有佛法正当性的行为都无法自外于“三法印”的检验。“放生”的观念和作法,中国自古已有,并非佛教独传。但佛法传入中国以后,佛教徒热络、不断的“放生”活动,许多现象和作法已和现代环保和生态保育观念多所扞格,更别说是对动物个体生命权益的摧残和剥削。佛教徒应该学习、应用新的动物福利与生态保育知识,发展新的“慈悲护生”的替代方法。


  “尊重生命”的观念,从早期佛教规定出家人游方必须携带滤水囊,以便于喝水前将水过滤-- .过滤水质,以免影响行者的健康,以及过滤水中生命,避免殃及无辜;佛弟子随缘放生;而发展成现代“定型化”、“企业化”、“商业化”、甚至“集团化”的放生。已成了佛教中的“动物牺牲”,若佛在世,早应为佛所苛斥。

  劝善古书《感应类钞》强调杀生恶行的因果报应,不免有神秘主义的倾向,一向被“放生共犯结构”拿来当作论述基础。但事实上,其对于“定型化”、“企业化”和“商业化”的放生,早已做出相当深刻的反省。例如<广放生论>一文先是强调商业化、定型化的放生其实是“杀生”:

  【世人放生多刻定时日,广购生命,射利之夫因网罗钓戈以赴之,多至困毙,是以杀为放也】

  【凿池置苑,既有常处,人得伺之,方脱豫且之网,旋作校人之羹。是以放为杀也】

  进一步说明,真正的放生是在平常就能尊重动物的权益,做好生态保育,并谴责“集团化”,“仪式化”的放生:

  【世人放生,外买生物,家中之畜,宰割不疑。语云经营还债,胜于布施;结会放生,如何戒杀?】

  其次则说明真正放生有几个原则,所谓“三无常放,两不必放”:

  【途间市上,耳目所及,随便买放,是谓放无常期。】

  【江河林薮,地利随宜,监以善信,攸然而往,是谓放无常处。】

  【草木斩伐,有碍生机,螏虱虫蛾,都关佛性,或坏垣而伤蛰,时覆巢而毁卵,种种伤生道不一途,皆当避忌,豫护生全,是谓不放之放。放无常物也。】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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