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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宗教与迷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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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世纪之初提倡无神论、反对迷信的斗争中,党和政府重申了保护宗教信仰,反对愚昧迷信的政策。《人民日报》为此发了社论,国家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采访时,也提出了要扶正压邪,扶持合法的宗教,镇压邪魔歪道,并指出最早反对“法轮功”的是来自佛门的宗教界人士。所以,保护正当的宗教信仰,提高全民的宗教文化素质,对于抑制邪教、迷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包括高级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在内的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宗教和迷信的概念模糊不清,未能明确地将两者区分,以致在工作中犯下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例如在科技不断进步的形势下,一些人没有把握住自然科学与人文价值领域的分际,以自然科学为唯一尺度来衡量价值领域,将宗教等同于迷信,陷入了一种武断的唯科学主义。也有一些人用典型的传统意识形态话语,指责宗教为宿命的东西,将阶级意识和政治思维不恰当地泛化,在狭隘的群众意识效用视界内抹杀了宗教个体心理层面的人伦功能。还有一些毫无宗教知识的中小学教师,居然在上课时说宗教就是迷信,不仅误人子弟,而且造成了新一代中国人在传统文化特别是宗教文化素养方面的先天不足,这极易丧失自己的民族个性。所以,如何认清宗教与迷信的区别,关系到“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关系到政府的宗教政策能否准确而又有效地实行,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民族的团结,关系到发展国际交往和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眼下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宗教界历来反对将宗教与迷信相提并论。所以,何谓宗教?何谓迷信?这两个问题必须弄清楚。

所谓宗教,是神对人的触及和人对神的反映。它在所有时代和民族中的绵延不绝,表明神、人关系虽然久已疏离,却又“绵绵若存”。宗教也是人类文明或社会发展文化的起因,是人要越超自然、超越自我的超越精神的集中体现。

所谓迷信,是古代巫术的孑遗,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往往以超自然的存在来否定现实世界的联系,因而是封闭的、反科学的。而宗教信念则应该说已从巫术文化中走出来,它是一种“境界”上的德性追求,它涵摄并“批判”科学,但绝不反对科学,它只是给信仰者个人提供宗教实践的道德力量。

一般来说,合法的宗教是正信的、智慧的,它有着完善的系统理论、仪轨以及修身劝善的品行,与迷信、愚信有着根本的不同。对于宗教与迷信的区别,建国以来一直沿用下列四个标准。首先,是组织形式的区别。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通常由宗教组织、信仰和观念、道德规范、宗教仪式、戒律、经典等基本要素构成。在我国主要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这些宗教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与我国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融为一体,成为中华民族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并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迷信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一般是由神汉、巫婆等迷信职业者主持,活动没有正式组织形式、仪轨、戒律、经典,没有像宗教那样具有群众性、民族性、世界性的特点,一般迷信职业者随意活动,随聚随散。其次,是活动内容的区别。宗教活动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在活动内容上有固定不变的经典、信条、场所以及信仰对象等,并代代相传。如佛教的经典是“三藏十二部”,信奉释迦牟尼;道教的经典是《道德经》,信奉太上老君;基督教的经典是《圣经》,信奉耶稣基督。迷信活动没有固定的经典信条和信仰对象。有些迷信活动中所用的“经书”,或从佛教、道教的典籍“窃取”,或根据自己的需要胡编乱造。迷信活动所崇拜的对象,基本上是些臆想的鬼神,以及神话中的人物,或者所谓的精灵。迷信活动一般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其三,是行为结果的区别。宗教与迷信的行为结果有明显区别,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一般而言,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产生的行为结果,对社会生活不会构成危害。而迷信活动是神汉、巫婆妖言惑众装神弄鬼的诈骗活动,甚至伤及人命,危害社会秩序和群众的身心健康。其四,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法律的区别。《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封建迷信,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政策。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迷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四条区别宗教与迷信的标准是建国以来政策性的固定标准,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流和各种思潮的碰撞,一些新的邪教和迷信活动盗用、歪曲合法宗教的名义或术语,打着科学的幌子,干着祸国殃民的勾当。所以上述标准也存在某些不足。就拿组织形式和群众性的标准来说,一些邪教,如“法轮功”,不仅有严密的组织形式,也欺骗了很多群众,有一定的群众性。为了更好地划分清新形势下宗教与迷信的区别,学术界和宗教界都在探索可行的途径。

世界宗教研究所何光沪教授提出的三条标准就很有道理。他认为宗教与迷信的区别之一在于态度不同:迷信是狂妄的,它企图制造事端并控制其发展;宗教是谦卑的,它旨在接受世界并敬畏其根基。区别之二是目的不同:迷信是功利的,它要“神力”服务于人的利益,使“圣洁者”世俗化;宗教是道义的,它要人的利益符合于“神意”,使世俗者“圣洁化”。区别之三是关切不同:迷信关切的是世间的事物和自我的安乐,非终极者;宗教关切的是世界之根或万有之源,是超乎此生此世的人生意义或价值根基,是终极者。根据这样的标准,如果作为行为主体的信仰者,只是把既存宗教的固有神明当作实现现世的、功利的个人目标的一种中介力量去祈求、去借用,那么不管他表面上多么虔诚,不管他自认为是哪一种合法宗教的信徒,仍然不过是一个迷信者,而不是一个严格的宗教徒。换句话说,判别一个人迷信与否,要看他关心的终极目标或终极追求是什么。宗教界也认为:正信就是有理智的信仰,即是以理智解脱一切烦恼众苦的信仰。期望离苦得乐的人,须先运用自己智慧去研究各种宗教和学说的道理,然后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宗教,作为终身的信仰依止,不任意妄信。迷信就是非理智的信仰,即盲从的信仰。它往往信奉不依真实情形和合法合理道德行为作主要依据的教义,信仰来去无踪影的怪力乱神。崇尚助长贪、、痴不善烦恼的权威崇拜者,就是非理智信仰的特色,其信仰既不以实情和正理作为受持的中心,因此称为迷信;又是与增长不善事理相应为能事的信仰,所以又称邪信。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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