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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实相真理的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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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相真理是佛教的根本教理、佛法的根本契印,它形成了佛教同一切世间哲学、宗教及外道的根本区别。以“一切法皆佛法”故,我们现在所学的佛学(显教教理)都是释迦牟尼佛为随顺众生之机,巧善地以当时古印度哲学的文化背景而方便言示“离言”之佛法。末法时代,随着众生的根性渐浅而世间哲学(世智)的渐盛,多于甚深佛法上不生信解,反出疑谤,以是因缘,笔者力图随顺现代哲学之学识知见而方便浅释“实相真理”。

实相真理超越了世间哲学的认识论,从根本上深刻地揭示了:“诸法因缘所生”而“有”,从而直接显现了“有即是空”,进一步阐述了诸法“妙有”“真空”不相异体,“无相而无不相”的实相真理,因此在实相真理中,有、空、实相三者不一不异。

一、有

“有”是佛教同世间哲学、宗教所共有的范畴体系,它是一般的存在,作为一般存在的“有”并不脱离个别存在的“法”而独立存在,因此“有”没有自己的规定,因为任何规定都是对“异己”的否定,而“有”没有任何的异己可否定。所以,它被世间诸多哲学、玄学和宗教称为“虚无”、“无”,虽远非“空”,但它本身也显现了“有”非“实体”而“空”(后详),作为一般存在的“有”以个别存在的“法”来实现。

1.法

“法”是“个别”存在的基本形态,它有“任持自性”和“轨生物解”两方面的涵意,任持自性是把自己的性质(此性质为依他起性而非佛性之性)规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轨生物解是区别于他法之义。法有有为法与无为法之分,有为法是有的论述对象,其中主要的是“心法”和“色法”,另外还有与心法相应的心所法和不相应的“不相应行法”。任何法都不能绝对独立地存在,它们之间依“缘”而相互作用。

2.缘

“缘”是法与法之间固有的必然联系,例如有善根者必能修行成佛,善根与修行成佛间即“有缘”。本来意义上的“缘”是法与法间的“关系范畴”,它既非“法”本身,亦不脱离“法”而独立存在。在佛法中“缘”被引伸而广泛应用,一则引伸为动作(如“缘于……”)而成为“样式范畴”,二则引伸为“缘”中的“法”(如“以……为缘”)而成为“实体范畴”。

按“缘”的具体性质和内容可分为“四缘”,能亲办生自果的缘被称为因缘,因缘是法得以存在的内在根据;能疏助“他法”产生其结果的缘为增上缘,它是法得以存在和变化的外在条件。因缘和增上缘是心法和色法所共有的最基本的缘。另外,在心法、心所法中前念不仅是产生后念的因,而且以前念灭作为后念生的条件,前念后念次第无间而起者,即等无间缘;所缘虑的境界对能缘虑的心识的仗托而使心识活动的即是所缘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是心法与心所法独有的“缘”。

法与法之间的缘将诸法联系成统一的整体(法界),诸法之间通过中介而相互作用、相互转化。在“缘”中,一方面诸法之间相互引发、限制,彼此互为前提而相互依存,相互决定着对方的性质及其存在和变化,由于作用是相互的。无有一法仅作用于他法而不被他法所作用,因此诸法都仅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宗”则以依他起性开示诸法独立性的相对性,其实无有一法绝对而无他法可依。因此诸法只能在相互摄受中存在。另一方面,诸法依其缘而相互作用,其结果即是和合成新的整体的法,由于世界在大、小两方面都是无限的,所以没有一法不是被和合的,即没有作为最小的非和合的法,同样也没有一法不是能和合的,即没有作为最大的“和合尽”的“法”。诸法之间依缘相互作用,形成了法的发展和变化,亦即“无常流转”,变化是旧法的坏灭和新法的生起,无常者常“坏灭”,诸法因缘而无不流转,而流转中的诸法即是法与非法的统一,亦即任何法都不是确定的“法”。

诸法之间的“缘”决定了“缘”中诸法的产生(相互引发)、形成(和合)、存在(摄受)、发展(作用)及其规律以及灭亡,有什么样的缘就有什么样的法,缘既不在法内,亦不在法外,而于法间起决定作用,所以缘是法的本质。现代哲学有认为内在联系是本质,但内在联系不能决定事物的内外联系及发展规律,因此只能是根据。佛学研究者有将世间哲学的本——末知见用于佛法的真谛——俗谛之间,认为空是本质,有,是其现象,但空并非是有的决定力量,若空是本质而决定现象,那么也不成其空了,其实,本质和现象只是有的不同层次而同属俗谛,它们都当体即空。

因此,法是有的存在,缘是有的本质,存在和本质是现实的两个方面,缘中诸法以因——果存在形态在现实中具体实现。

3.“因”——“果”及其在现实中的实现

(1)因——果

缘法不相离故,缘中之法相互作用,能生他法的法是因,为他法所生的法是果,缘中诸法无有一法无其生起之因,亦无有一法不生起其果,因此一切法都既是原因的结果,又是结果的原因,诸法均为无始无终的“因果系列”中的其中一环。但是,因——果关系并非象西方哲学所描绘的“单向系列”,而且在数量和性质上都具有其多样性:

在数量上,因果关系并非一因一果的“单值对应”,而可以出现“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而形成因果系列的分叉,但是,因果关系在数量上的不确定性并不否定因果的本身,当代科学和哲学界多以对应数量的不确定性(如一因多果)来否定因果关系本身的普遍性,其实在一因多果中若此一因不存在,则多果中的任何一果都不得生,故仍是因——果关系;在性质上,处于因果系列中的诸法是因果变化过程的主体,主体中的原因是对其自己结果而言的“能生因”,它是能产生自己结果的法,能生因是依因缘而立的,它是该法产生结果的内在根据,其中通过中介间接地决定最后结果的能生因是牵引因;而直接能生起其结果的能生因是生起因。作为内在根据的能生因不能自己产生结果,它必须与方便因相作用才能起结果,方便因是影响他法生起其果的法,它是依增上缘而立的,方便因是能生因生起结果的外在条件,其中可使能生因生起结果的方便因是摄受因;而阻碍能生因生起结果的方便因是相违因。能生因和方便因是参照不同的因果主体而言的。任何法既是其自身因果系列中的能生因,又是他法因果系列的方便因。能生因只能在方便因的作用下产生结果,但因果的主体并非完全消极地被方便因所决定,主体能通过观待因创造条件而使能生因产生结果,观待因是能使他法生起属于自己所需条件的结果的法,如因求食而引碗、因修行而求师。

因果关系的多样性造成了因果系列的交互关系,使原因生起结果的过程产生了复杂性,由于能生因必须在与方便因作用中才能生起结果,在现实中只是作为可能的能生因,必须通过偶然性和必然性两种趋势才能生起其结果而成为现实。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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