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莉:弘扬中华文化 促进社会和谐(2)

如果我们读范仲淹的传记,可以看到范仲淹一生用自己的俸禄供养了三百多家的人口。我们想一想,用一个人的俸禄去养活三百多家的人口,可想而知他自己及家人过着怎样的清寒生活。他一生出将入相几十年,家用非常节俭

  如果我们读范仲淹的传记,可以看到范仲淹一生用自己的俸禄供养了三百多家的人口。我们想一想,用一个人的俸禄去养活三百多家的人口,可想而知他自己及家人过着怎样的清寒生活。他一生出将入相几十年,家用非常节俭,到年老的时候连丧葬费都不够。很多人听到这里,就觉得范仲淹未免太傻,太不替子孙后代着想。事实上恰恰相反,这才是为子孙后代着想的最好办法,为什么?因为我们读历史发现,不仅仅是他的四个儿子都做了宰相、公卿和侍郎,而且个个都道德崇高,能够继承父亲的遗志,舍财救济众人。所以我们看到他的曾孙辈也都非常发达,到了清朝的时候,范家出了七十多位做到部长级以上的官员。不仅如此,范家的后代一直承传到今天,上千年而不衰,仍然保持着这种兴办义田、义学的传统,受到世人的尊敬。

  范仲淹一生的行谊,也让我们想到了司马光所讲的一句话,“积金于遗子孙,子孙未必能守”。所以古人教导我们说,这个孩子如果能力比我们强,他会去创造一番事业,那我们留钱给他有什么意义?如果这个孩子不如我,是个纨绔子弟,是个败家子,那我们把钱留给他,他也迟早会把它败坏光,那我们留给他钱又有什么意义?所以无论是他能力比我们强,还是不如我们,我们把钱留给他,对他都是有害无益。“积书于遗子孙,子孙未必能读”,像我们自己学了圣贤经典,觉得这个非常好,希望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也来学习,但是他可能不一定有你这样的兴趣,你把很多的圣贤经典留给他,他也不一定能够读。那应该怎么做?“不如积阴德于冥冥当中,以为子孙长久之计”。就像范仲淹这样,自己一生立身行道,给自己的子孙后代做个好的榜样。而他这种德行,庇荫他的子孙后代有千年之久,这才是一个智慧的选择。有的人说你讲的这个故事虽好,但在中国历史上是否只有范仲淹这样一个人能够做到?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我们读李商隐的《咏史》,就看到他在诗篇中这样写到:“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也就是是说他通过自己学习历史,得到一段经验总结:这个国、家族成功就成功在他勤俭持家,而他为什么由盛传衰?就是因为他过分的奢华乃至于入不敷出,这是个转折点。

  中国古人经过观察自然界、社会人伦关系的道理,提出了十二个字,作为人身修养的品德,那就是“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仁爱和平”。提出这样一种价值观和道德观,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确立一个一以贯之德价值观念。也就是说如果社会上没有一个普遍的价值观,那就会出现《墨子》里所说的:“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则十义”的情况。也就是说,当社会上有两个人,会有一种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当社会上有两个人,就会有两种不同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而社会上出现了十个人,就会出现十种不同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这样就会让人们以“我喜欢,我高兴,我愿意”,作为评价自己行为的标准。所以在蔡老师的《幸福人生讲座》中讲了例子,可以对这句话做个最好的阐释。他讲到美国曾经对自己的八千名中学生,进行了一个抽样调查,结果这八千名中学生,有百分之七十一的考试作过弊;有百分之六十八的人,曾经动手打过人;有百分之三十五的人,曾经在商店里偷过东西。但是最后一个题,当他们被问到你认为自己的道德高尚吗,结果出乎意料,居然有百分之九十六的中学生,都选择了认为自己的道德是高尚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就是因为在美国宣传的是自由平等,所以人们都是以“我愿意、我高兴、我认可”的价值观,来评价自己的行为,他不觉得考试作弊、动手打人、在商店里偷东西,是道德不高尚的表现。

  所以确立这种道德观,可以为我们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树立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如果我们在学校里所宣讲的,家庭里家长所教诲的,还有我们社会大众传媒所传播的价值观,不一样,甚至于相冲突的话,那就不可能树立起一种共同的价值观。

  这种共同的价值观还有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它为法律的制定和制度的设计,提供了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灵魂。现在我们很多人都强调制度建设,强调法制观念,但是法制和制度并不是为了法律而法律,为了制度而制度。这些法律和制度的背后,都体现和维护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价值。我们看西方的价值,它制度的设计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他们所有的制度框架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们说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并不足够,为什么?因为它虽然维护了公平正义,但却不能够引导人们具有团结互助、仁慈博爱的道德情感。所以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同时也可能是个人情冷漠、精神空虚、道德违背的社会。所以在西方我们看到,在法律所管辖之外的反社会行为比比皆是。

  什么叫反社会行为?就是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他却违反了道德,这不是一个和谐社会应该有的现象。比如说青少年吸毒、卖淫等等,这样的现象,法律不能够有效制裁,但不是一个社会应该有的现象。再比如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初,经常看到这样的例子,说有一个孩子他不小心失足落水,在河岸上就围观很多看热闹的人,这个母亲看到自己的儿子掉水,非常焦急,于是她就跪在地上向这些人苦苦地哀求。结果这些围观的人或者对这个事情置之不理,觉得这又不是我的还,我为什么要去救他?或者有的人就跟她讨价还价,说你必须给我多少钱,少了多少钱我就不去。这些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律也不能够给予制裁,但这却不是和谐社会应该出现的现象,这些现象就称为反社会行为。通过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我们把犯罪的人关进了监狱,只要他触犯刑法,我们就把他抓起来,但是问题解决了吗?实际上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彻底的解决,因为什么?因为这些人到监狱之中,学会了更加诡诈、更加巧妙的作案方式,当他们被放回到社会,同样还会危害人群。所以在西方社会出现了另一个现象,那就是监狱里人满为患,政府以警察短缺为忧。这些现象是仅仅靠法律监督机制,没有办法解决的。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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