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网上流行玩“偷菜”等游戏,大量网民参与,风靡一时,甚至于不少佛弟子也投身其中,不亦乐乎。同时,在佛教的观点来看,关于“偷菜”是否属于偷盗、是否有果报、佛弟子可否参与等问题,也引起了争论。在此,我们也可就此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佛法对于是否成立有罪业,有不同于社会一般法律和道德层面的标准,在佛教而言,罪业有两种情况,一是思业,一种是思已业。而思已业中,犯偷盗的罪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偷盗戒,一种是十恶业(黑业道)中的不与取。作为一种网络游戏,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来说当然够不上是偷盗,但从佛教的观点来看,更有意义的是考察“偷菜”是否有罪业,如果从教理上成立“偷菜”是偷盗,它自然是罪业;即便不能成立是偷盗,也还需要考察它是不是成立为其他的罪业如意业。 一、从别解脱戒和十恶业之不与取方面观察是否成立罪业 (一)是否成立违犯偷盗戒和不与取 首先,我们先看是否犯偷盗戒,如果一名佛弟子在具备别解脱戒的共通犯缘,如:已经受戒、在同一戒体相续中、非痴狂心乱等情况下,则需再考察“偷菜”是否具有不与取(偷盗)戒的不共通的四个犯缘: 1、被偷盗的属于他人的财物,并且价值过量(佛陀按古印度摩揭陀国五钱定位过量,现在有法师根据律藏推算出以超过2元钱为过量)。有人可能认为网上虚拟的“菜”不算是“他人财物”,但应当知道“他人财物”的含义是“具权有执”,“菜”是其主人“栽培”的,主人是有所属权的,属于主人拥有或有某种利益关系,则是“具权”;至于对于自己“菜”的所属权的执著就更不用说了,不执著就不会半夜起来“收菜”了,这当然就是“有执”了。而价值过量的问题,据说,现在有很多玩家在淘宝网上挂卖“开心账号”,账号因配置不同,价位从几百元到上万元,淘宝网上一个总资产数千万元,还拥有豪华别墅的开心网账号卖家直接喊价一万人民币。这样,如果对应折算,你能保证你偷的菜不超过故印度的五钱或现在的2元吗? 2、发心,即对他人财物的确认和具有偷盗的动机,让他人的财物永离主人而为自己所占有。有哪位“偷菜”者不具备这个发心呢? 3、加行,也就是自己或教他人实施了偷盗的行为。你没有行为的实施,别人的菜怎么成了你的呢?如果你认为点点鼠标与现实中翻窗入室的偷盗手段有差别,那你不会认为网上**银行账号没有翻窗入室而不算实施了盗的行为吧?! 4、究竟,即行为实施完成后,财物究竟离开原来处所或心里产生把所盗财物究竟归属自己的心念。这个究竟的条件,“偷菜”无疑是具备的。 如果齐具了以上条件,受过戒的人是不是存在破戒的问题,应当自己可以衡量了。 其次再看,对于没有受戒的人来说呢,应当知道不与取是自性罪,从十恶业不与取的条件来看,需要具备: 1、事即他所摄物; 2、意乐有三,即想(也就是对所盗财物对象的认知)、等起(也就是行为的目的,即未得物主许可令财物远离彼处的欲)、烦恼(也就是行为的动机起因,即贪嗔痴任何一种); 3、加行,自作或教他作,体性为权威不与取、**不与取和欺诳不与取; 4、究竟,即移离本处或发起得心。试问,“偷菜”能排除上面的那一项条件呢? (二)对于虚拟财物或游戏中的财物存不存在偷盗的问题 有人会说网上虚拟的财物或游戏中的财物不存在犯盗的问题,因为它毕竟不是现实中的物品。 首先,要知道,我们现在是以佛法在律藏中所确立的标准来衡量一个行为,尽管凡夫有凡夫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标准,但永远不可能比佛陀所确立的标准更符合世间缘起的真实。 其次,按佛法的标准来说,前面已经了解了“他人财物”的含义是“具权有执”,不管你是虚拟财物或游戏中的财物,实际上还是没有离开这个“具权有执”范围,能成为对境的不在于是否虚拟,而在于是否令人生起执著心,承认佛法的佛弟子当然应当承认“心”的作用,扰乱他人的心,自然在缘起上有果报,财物似乎是“虚拟”的,但心的执著却与对“现实”的财物的执著不相上下,对境虽然一“实”一虚,但你不能说他“心不动”!至于是否“具权”的问题,只有对自己拥有的或有某种利益关系的东西才担心被人偷,这是很清楚的道路。 再者,有人认为网上的都是虚拟,与现实有很大的差别,这实际上是颠倒心的表现。佛法告诉我们,我们所认为的现实世界实际上就是虚幻不实的,只不过是缘起的显现,只不过是心的虚妄幻现,没有任何实质可言,没有任何实有的自性,麦彭仁波切在《醒梦辩论歌》中分析了醒和梦没有本质的差别,只不过我们无始以来轮回中串习久了,串习坚固了,才认为现实世界时真实的,梦和网络是虚幻的虚拟的,实际上,根本没有差别,都是虚幻的,都是假的,所以所谓现实中的财产与虚拟的财产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但问题是,无论是虚幻的“现实”还是虚幻中又生出的虚幻,在虚幻的显现中,同样的都有缘起力在对心起作用,如同长期做恶梦,也会神经衰弱乃至精神和身体出问题,作恶多了,反过来也会做恶梦,互为缘起的作用也还是存在的。当然如果细致的分析,还不止于此。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