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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佛教僧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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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传入后最初在上层社会流布。显然汉代的皇帝和宗室接受佛教是后者得以发展的基本前提。确凿的材料显示南北朝时代的后秦时代已有完整的僧官制度。其实还要早一些.即在北魏时代皇帝就已经委任了管理佛教僧人的官员。法果就曾受命为“道人统”。僧官的设立早在东晋及北魏之际。

据《续高僧传》卷六记载,在晋代就有“僧司”的设置.它的时间,根据现代人的研究,至少应该是在公元401年之前。在此同时或稍后的北魏时代.太祖道武帝拓跋硅也曾敕命沙门法果担任“道人统”,来统摄僧众。

太祖最初在汉地草创国业之际,虽处于兵荒马乱的状况.但仍不忘寻访高僧,探求佛理.可见他对佛教信仰的虔诚。他肯定佛教是救世济人的宗教.因此,在他迁都平城后,就敕命营造五重塔、佛殿,为僧众建设讲堂、禅堂、僧房、沙门座等完备的设施。这种种护持佛教的作为,都是沙门法果建议所致,法果当时是以策划建国的立场参与其事的。

法果戒行严谨,广弘佛法,受太祖迎请到平城.敕命为道人统,统领四众。法果常赞叹太祖明睿好佛道,他的意见深受太祖重视,形同参谋资政一般。太宗时,担任道人统的法果,依然备受尊崇。太宗尊崇佛法的殷切,不亚于太祖,他在京都平城广建寺院和佛像.更请僧侣教导人民生活。永兴年间(409—413),太宗授与法果“辅国宜城子”、“忠信侯”、“安成公”等爵号,但都被一一辞谢。太宗经常驾临法果的住处,但是因为寺门太狭小,皇帝的车舆通过不易,遂下令将寺门拆除扩建。法果八十岁示寂,在入殓之前.太宗三度前往吊丧.追赠“老寿将军赵胡灵公”谥号。由这些事迹可知,太宗对法果的尊崇与信任的程度。

昙曜继任道人统

据《魏书·释老志》太武帝初时承继太祖、太宗的佛教政策,崇信佛法,礼敬沙门,每逢四月初八佛诞,即敕令举行行像仪式,并亲临门楼,观览盛况;后来受到宰相崔浩、道士寇谦之的煽惑,崇信道教,在全国建造道观。太平真君七年(四四六),听信谗言,下诏普灭佛法,终于引发大规模的毁佛行动.造成佛教史上一大浩劫。

至文成帝即位,致力于佛教的复兴,设立一元化的僧官制度:中央以“监福曹”为官衙.“道人统”为首长.“都维那”为副首长;地方的机构则称为“僧曹”,僧官称为“州沙门统”。文成帝在昙曜继任道人统之后.基于僧团日益扩大,僧务繁忙,于是将监福曹改为“昭玄寺”。

昙曜担任道人统期间.对佛教、国家与社会有许多建树和贡献。他奏请设立“僧祗户”和“佛图户”.作为佛教兴办事业的基础,同时致力于《大吉义神咒经》、《净度三昧经》、《付法藏因缘传》等书的译出和编纂。

北魏献文帝曾经攻打刘宋.将所得青齐地方的居民迁徙到平城,而把地位较高的民户设为“平齐户”.其余民户皆作为奴婢,分赐给百官。当时,献文帝依照昙曜的奏议.规定平齐户及人民每年必须捐给州郡的僧曹六十斛粟.称为“僧祗粟”,这些民户就是“僧祗户”。
僧曹把收纳的僧祗粟.加以统筹管理与运用,当遭逢凶年时,就赈放给饥民,等到丰年,再加付若干利息偿还。在制度上,僧只粟既非寺有物,也不是僧侣的私产,而是属于官有物,只是由出家人担任监督或营运的工作。除了赈灾之外,举凡教内的造寺、度僧、法事、讲经等事业,都可以运用这些基金。至于“佛图户”.是寺院所收容的重罪犯人或官奴、寺奴等,专门从事寺院的洒扫或耕作劳役。寺院对佛图户而言.可视为国家提供感化教育的场所,也是安定社会的一股力量。

昭玄三藏

在“监福曹”改为“昭玄寺”的同时,这个中央机构的组织越加严密,权责也扩大。在组织编制上,昭玄寺置有“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并置有“功曹”与“主簿员”.专门管理地方(州、郡、县)的“沙门曹”;在职权方面.可谓巨大而广泛。若僧众触犯杀人罪以下的过失,都直接交由昭玄寺,采取内律、僧制来处置。大致来说,昭玄寺具有司法权.可以惩鼍治僧众;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僧制;有人事权,除了沙门统、都维那、寺主、上座等的重要僧官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之外.其它各层级的僧官,不论是铨选、任免、罢黜等人事权,都由昭玄寺掌管。到了东魏、北齐,僧官制度不但是全盘承袭北魏,并且增加僧官的人数.乃至演变到后来,用钱也可以买到官职,所以产生“断事沙门”的新僧官,由皇帝敕授,赋予管理的权力,与昭玄寺共治僧团。

西魏末年.专权二十几年的汉化胡人宇文泰,曾创设一种名为“三藏”的僧官,由皇帝敕授善于教导学徒、功绩卓著的高僧,封号三藏,担负教导与管理僧众的职责。后来这一职称取代道人统.而产生“国三藏”、“州三藏”、“昭玄三藏”等新的僧官。

僧官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后秦.当时的职称为“僧正”,又称“僧主”。僧正,意思是须先自正.然后才可以正人。最初,僧正是僧团中职位最高的僧官,以佛法戒律规范僧尼;南北朝以后,历代承袭其制,只是职称随朝代而有变更。据《梁高僧传·僧传》记载,鸠摩罗什入关后,弟子多达三千人,僧团的庞大,一时震撼了朝野上下。由于关内僧尼日渐增多.后秦姚兴惟恐僧团的组织与力量影响到政治的统领,于是在弘始七年(405)颁布诏书.从僧尼当中礼派学优德芳的僧担任僧主,统领僧团。同时,在僧主之下,选派僧迁担任“悦众”,法钦与慧斌担任“僧录”之职,这可说是中国僧官制度的开端。

僧官制度的建立

僧官制度的创置.是教团大规模发展下所产生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显示出佛教所带给社会的,已不仅是一种精神内涵而已,同时也象征着佛教教团展现出一股强大社会组织与力量。

僧官由朝廷赐给丰厚的俸禄,例如车马、人事费用等等,依照不同的职称,分任不同的事务,其中,悦众一职协助僧正管理僧团,负责僧团中的庶务;僧录则掌管僧团的人事,处理僧尼名籍与僧官补任事宜。僧官制度发展至此.可说已渐具雏型。

宋代的中央僧署与地方僧署

为了加强管理全国几万所寺院和几十万僧众.宋朝沿用“国有僧以僧法治,国有俗以俗法治”的原则,因袭唐代,设置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官署和僧司。中央僧署是隶属于鸿胪寺的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试经、梵修等;州郡仍设僧正,统理地方僧尼。

宋初.僧尼事务仍由功德使管辖,后来隶属于鸿胪寺,同时又令尚书祠部审理僧尼的籍册,发给剃度及受戒文牒。另外.还以中书省或门下省司掌赐给紫衣、师号及建寺名额,并掌管国立大寺住持的选任.又以开封府尹兼领功德使,监督度牒发行和僧官的选补。可以说,以中书、门下、鸿胪寺、尚书祠部、开封府等,来对教团事务进行多重的管理,是宋代统制佛教政策的一大特色。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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