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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与人间净土的建立(3)

由于佛陀经常带著大群的出家弟子们,游行人间各地,并与人间社会各阶层的人士接触,为了随顺印度当时当地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尤其是一般宗教师及沙门生活的共同性,便随时结戒、随方结戒。持戒的规律,就必须通

  由于佛陀经常带著大群的出家弟子们,游行人间各地,并与人间社会各阶层的人士接触,为了随顺印度当时当地的风俗习惯、道德标准,尤其是一般宗教师及沙门生活的共同性,便随时结戒、随方结戒。持戒的规律,就必须通达“开(放)、遮(绝)、持(守)、犯(戒)”的准则,留有弹性活用的空间。


  四、戒律顺从人情与国法

  尊重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顺从当时当地的国家法令,是能使得佛法广被人间的必备条件,这正所谓“入乡问俗,入国问禁”的做人原则。佛教的戒律,当然也富有这样的性格,例如《五分律》载有一位迦兰陀长者的儿子须提那,发心求佛剃度出家,佛陀问他的第一句话,便是:“已得父母同意否?”答言:“未听。”佛言:“一切佛法,父母不听,不得为道。”

  另有一例,亦出于《五分律》,说有许多比丘度沙弥出家,未获他们父母的同意,净饭王即向佛陀建议:“子孙之爱,彻过骨髓,如何诸比丘,诱窃人子而度为道?”佛陀便集合比丘大众,种种诃责已,告诸比丘:“从今父母不听不得度。”

  从这两个例子,可以明白,佛陀时代的印度,不论成年或未成年者,凡欲发心出家为道,必须取得父母的同意,如果寺院贸然接受未获父母同意者出家,整个佛教的僧团都会遭受指责。虽然释迦太子乔达摩逾城出家时,也未取得其父母的同意,但在佛陀成道之后,接受弟子出家时,必须取得其父母的同意。若其父母不允,即以三种方式来处理:

  (一)例如耶舍欲出家,佛知其父不许,故以佛法感化,使得其父,见法得果,受
  了三皈五戒,认同出家的利益,便欢喜地接受了耶舍出家的事实

  (二)例如须提那发心出家时,虽经三请,父母犹不听,须提那便以断食至第六天,
  父母不忍其子饿死,便噙泪答允:“听子出家,修于梵行。”

  (三)例如天与长者之女──法与童女的出家因缘那样,其父自始至终都要逼她嫁
  人,佛陀知道她于不久即将证得三果不还及四果阿罗汉,故派尼众之中神通
  第一的莲华色阿罗汉,代表前去为她受戒。后在大婚之日,供佛斋僧之际,
  闻佛说法之后,迎娶之间,法与童女即现神通,变化殊胜,现出家相。

  在此三种方式之外,如果真心要出家,假以时日,先度父母归敬三宝,也能如愿;如果出家意愿并不如何坚固,那就不用出家了。

  沙弥求度出家,除了父母不听不得度之外,尚有为了保持僧团的平静清净,为了顺应世间常情常理及国家法令,故有“遮难”的限制,凡是太老(过八十、九十岁)、太小(七岁以下)、生理不正常、心念不正常、负债、奴仆未获自由者、王法不许者,均不应度。

  因为佛教的责任在于净化人心、净化社会,也要关心政治法令,但不介入政治法令的革命运动。所以佛教传到任何一个国家地域,便遵守其制度,顺应其文化,然后于潜移默化中,改变其陋习及恶法,导正其方向的偏差。

  另有一例,便是《摩诃僧只律》有关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罗夷法(paaraajika)第二条“偷盗戒”的罚则,凡不与而取五钱或超过五钱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须舍出家还俗家,然后接受王法的处置;那也是为了顺应当时当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条重戒。

  当时佛住王舍城,频沙王当政,佛问:“大王,盗至几钱,应至死,乃至应罚?”王言:“十九钱为一□利沙盘,分一□利沙盘以为四分,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罪应至死。”佛陀即告诸比丘:“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罗夷。”把十九钱分作四等分,则每一等分相当于五钱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说:“若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若埋藏,若举离本处,初离处,波罗夷。”

  波罗夷(parajika)意译为极恶、重、弃、断头,因为依据当年摩羯陀国的国法,凡偷盗约值五钱,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为制定戒律罚则的标准。如果到了他国或到了现在的那一个国家,死罪的标准不同,甚至已废除了死刑,佛陀制戒的罚则标准,岂非也会随著变更。


  五、舍小小戒与禅林清规

  由于佛陀住世时代,为弟子们的生活行仪,作了许多指示,多半是权宜的设施,不是根本的精神所在,故在佛陀即将入灭之际,特别叮咛阿难尊者说:“当自检心。阿难,汝谓佛灭度后,无复覆护,失所恃耶?勿造斯观,我成佛来,所说经、戒,即是汝护,是汝所恃。阿难,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上下相知,当顺礼度。”

  佛陀是人天的导师,他不以权威慑众,乃以智慧作众生的津梁,由其智慧中宣流出的经教和戒律,便是弟子们的依怙之所,只要依法住、依律住,便等于依止佛陀而住。此在《善见律kc婆沙》卷 1,也有大迦叶这么想:“佛在世时,语阿难:我涅盘后,所说法戒,即汝大师。”

  同书的另一段,记述第一次结集大会中,诸比丘更说:“毗尼藏者,是佛法寿,毗尼藏住,佛法亦住。”强调戒律的维系,是正法久住的最大保障。可见戒律的内容繁琐,大大小小,有重有轻,有的仅为适应某时某地的某一弟子的偶发事件,并非凡是佛制的戒条,人人都用得到,也非时时有用、处处有用。因此佛陀临涅盘时,许可比丘弟子们舍小小戒。不过到了第一次结集大会上,阿难提起此事,却又忘了问佛,小小戒的范围层次指的是什么?结果无法在大会上通过,而由大迦叶裁决:“随佛所说,当奉行之,佛不说者,此莫说也。”

  其实,若从律藏的资料中,细心探索,也不难发现,舍小小戒的问题,是可以□清的,凡是与当时当地的情况──民情、风俗、习惯、法律无关的,凡是不涉及身口意三业清净原则的,凡是跟佛教的僧团形象无关的,都可纳入小小戒的范围。依据我个人的研究,曾经写过一篇短论,综合起来,知道是指在比丘戒的四波罗夷、十三僧残 (samghava'sesa)、二不定法之外的,都可考量列入小小戒的范围。

  这是佛陀的慈悲,不让繁文缛节困扰后世的弟子们,也是佛陀的智慧,可让后世的弟子们能够依据制戒的原始精神,有自由伸展及约束的时空弹性。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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