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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与人间净土的建立(2)

仪”(iriyaa)、“威仪”( iriyaa-patha)等名。 除了“威仪”单指四大威仪的仪礼容貌举止,其余指戒相,是别解脱戒的持犯准则和各种会议的仪程规则。通称的戒律,玄奘之前的旧译为毗尼,嗣后的新译为毗奈耶,也

  仪”(iriyaa)、“威仪”( iriyaa-patha)等名。

  除了“威仪”单指四大威仪的仪礼容貌举止,其余指戒相,是别解脱戒的持犯准则和各种会议的仪程规则。通称的戒律,玄奘之前的旧译为毗尼,嗣后的新译为毗奈耶,也有译作鼻奈耶。

  毗奈耶含有多种意义:

  (一)《毗尼母经》卷 1,律有“灭”义:“毗尼者名灭,灭诸恶法,故名毗尼。”

  (二)《清净毗尼方广经》,律有“调伏”义:“毗尼,毗尼者调伏烦恼,为知烦
  恼,故名毗尼。....烦恼不起,是毕竟毗尼。”

  (三)《善见律毗婆沙》卷1,也说律有“调伏”义:“问曰:何谓毗尼义耶?说
  偈答曰:将好非一种,调伏身口业,知毗尼义者,说是毗尼义。”

  (四)毗尼或毗奈耶,尚有灭诸恶行、离诸恶道, 化度、善治...等义。在《毗尼
  母经》卷7,又说毗尼有五义:①忏悔(所犯)②随顺(如来教法)、③灭(
  恶法)、④断(烦恼)、舍(舍所作、舍见事)。佛经中处处都说到:佛弟
  子当依法住、依律住,正法住世,佛即住世。站在戒律的立场,正法与律,
  不能分割,所以名为“正法律”。正法的功能在于净化人类心灵,断诸烦恼,
  净化人间社会,灭诸恶法、恶行、恶道。戒律实则已经涵盖了正法的功能。

  通常都说,声闻七众律仪,但为净化人的身口两类行为,到了菩萨戒,才重视意念的行为。其实在阿含部及律部,均可见到戒律与三业清净是分割不开的。例如南传长部的《沙门果经》有云:由波罗提木叉制禁,住于持戒,精勤正行,营造清净生活;具足戒,守护诸根门,具足正念、正智,满足。

  这是说,持戒能营造清净生活,守护六根之门,六根是眼、耳、鼻、舌、身、意,既含“意根”及“正念、正智”,也就表明身口意三业,是相应不离的。汉译《杂阿含经》卷11亦有云:云何律仪?眼根律仪所摄护,眼识识色,心不染著,心不染著已,常乐更住,心乐住已,常一其心,一其心已,如实知见,如实知见已,离诸疑惑,离诸疑惑已,不由他误,常安乐住;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是名律仪。这段经文,是说明护六根、摄六识,不为六尘动烦恼心。与南传的《沙门果经》所说,是相互呼应的。可知,律仪的功能,是由摄护身口意等三业,而进入“常一其心”的禅定,开发“如实知见”的智慧。虽是被大乘学者视为小乘的阿含圣典,已将戒律的范围,涵盖清净三业的全部了。


  三、戒律的实用性及适应性

  佛制的戒律,是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设施。为了使得弟子们保持身心清净,保持僧团的形象;为了成就自己的道业,为了成就他人的信心,使得正法久住人间。

  《大智度论》卷46说,佛陀成道后的最初十二年中,佛未制戒。僧团清净,无人犯过,无人行恶不善法,所以“如来不以无过患因缘而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

  这是因为佛陀告诉舍利弗,过去有六佛,其中三佛未给弟子们广说法,也不结戒,未说波罗提木叉,故于如来灭后,弟子们的清净梵行速灭;另外三佛,广为弟子说法、结戒、说波罗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涅盘后,清净梵行久住,正法住世。因此,舍利弗便请释迦世尊制戒,佛说:“我此众中,最小者得须陀洹,诸佛如来,不以未有漏法而为弟子结戒。”

  直到迦兰陀长者子须提那求度出家之后,又回到俗家,与其俗妻行了俗事,释尊始为弟子制定了第一条不淫戒。并宣示:“以十利为诸比丘结戒。”

  诸部律典,所言结戒十利,内容几乎一致,仅文字略有出入,现在将《五分律》、《四分律》、南传巴利藏律部,抄录如下:

  (一)《五分律》卷1:

  僧和合,摄僧,调伏恶人,惭愧者得安乐,断现世有漏,灭后世漏,令未信者信,已信者令增广。法久住,分别□尼梵行久住。

  (二)《四分律》卷1:

  摄取于僧,令僧欢喜,令僧安乐,令未信者信,己信者令增长,难调伏者令调顺,惭愧者得安乐,断现在有漏,断未来有漏,正法得久住。

  (三)南传巴利律藏:

  为摄僧,为众僧安乐,为调伏恶人,为善比丘住安乐,为断现世漏,为灭末世漏,为未信者信,为已信者增长,为正法久住。

  由此可知,佛不曾预设戒律,不是由于佛的旨意为弟子们结戒,乃是为了当时的社会风俗需要、共同的道德需要、佛教内部的团体需要、以及为了使得弟子们解脱欲镇等烦恼的修行条件需要。佛陀结戒,是因为弟子之中有人犯了有漏过失,与沙门释子的身分不合,才制定戒律,规范行为。从结戒十种利益的内容来看,佛为弟子们结戒,虽为团体中的每一个个人给予行为的约束,实则是令个人清净、个人解脱,逐条戒行清净,逐项烦恼解脱,最终目的乃在于使得全体大众,都能欢喜和乐,伏恶起信,自利利人,正法久住。也就是说,戒律的出现,是由净化个人行为,进而净化社会大众的行为。只要弟子们的行为,有了恶不善业,佛便随著因缘的需要而陆续结戒,然后又因情况需要而再三地更改,不断地增设,一直延续到佛陀涅盘时为止。

  戒律不是佛陀给其弟子们预订的规约,当僧团中尚未有人发生偏差的行为时,如来不先制戒,只说:“我自知时。”

  故在南传大藏经的《弥兰陀王问经》第六品第二有云:“世尊是一切智者、一切见者,对弟子不于非时制定学处,时机至时,为诸弟子制定学处,使之终生必不再犯。”又于此经第八品第二有云:“如来以佛智,于斯诸事件,当制诸学处,决断无余。事件已起,恶名宣扬,罪过扩张,众人讥议之时,为诸弟子制定学处。”

  可见如来制戒,是因时而制、因事而制。当其弟子之中,有人出现了恶不善法,破坏了僧团的清净,恶名传播,招致讥嫌,传到佛陀耳中,佛陀为使此人不犯相同的过失,不使其他弟子也犯相同的过失,所以结戒,并且因事、因时、因地的不同情况,再三地增修戒律。因此在《五分律》卷22有所谓“随方毗”的明文记载:佛言:虽是我所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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