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教授:佛教的情爱观及婚姻伦理

情爱观,婚姻伦理

男女之间的爱情,可谓人类心灵中最具有驱动力、最富有诗意的内容。婚姻,为居家俗人的终身大事。处理爱情及与爱情紧密相关的婚姻、家庭问题,特别是其与佛教信仰、修行的关系,是许多在家佛教徒容易困惑的切身问题。对此,佛教极为重视,经论及古今祖师大德的著述中有许多相关指示,形成了一家独特的爱情婚姻观,为广大在家佛徒提供了妥善处理恋爱、婚姻问题的指针。 

    爱、爱情与贪爱 

    《阿毗达摩发智论》卷一等对爱的定义是:对“净妙可意”的人、事物的爱好、喜欢、悦意、追求。汉译佛典中译为“爱”的梵语、巴利语原词,有好几个,含义各有不同。说一切有部佛学佛经中所说各种不同的爱归纳为两大类:一类属染污之爱,指与无明、烦恼相应,有执着,与占有欲相联系的“贪爱”,此类爱被归于心所法中的根本烦恼“贪”。另一类爱是无染污或作为德性的,译 “爱敬”或“敬爱”(梵preman、priya),指对佛陀、真理、师长、崇高理想的热爱、敬爱,此类爱被归于善心所法“信”。大乘《大般涅槃经》卷五分爱为凡夫爱(饿鬼爱)、法爱两大类。凡夫爱或饿鬼爱,指与烦恼相联系的爱,相当于有染污爱;法爱(Dharma-premau)指对佛法僧、善法、真理、涅槃等的喜爱及佛菩萨对众生的大慈大悲。 

    人类两性之间的爱、爱情或爱欲(巴kama),以性爱为基础,与性欲紧密相连。性爱,包括大多数动物的性爱,都表现出强烈的占有欲、排他性,是一种匮乏性的本能性需求,犹如渴者求水,心理学家谓之“爱的神经质需求”,正是佛法所谓“渴爱”(巴tanha)、“饿鬼爱”,从佛法出世间法看,应属于有染污的贪爱,是欲界贪爱(“欲贪”)中最基本、最强烈的,儒家说:“食色性也”,认为饮食男女之欲皆人性本具的需求。《四十二章经》佛言:

爱欲莫甚于色,色之为欲,其大无外。 

    此色欲,指性的欲望。人类的性爱,主要由对方的色(整体形象)、形貌、威仪(举止)姿态、言语音声、皮肤细滑、人相(异性性征)引起,称“六欲”,不出色声香味触法六尘的范围。《舍利弗阿毗昙论》卷十九说,男女喜欢欣赏异性的身体、形、相、服饰、欲、音声、璎珞(装饰品),想与所爱的异性交合取乐,名“七共染”。男女交合、接受对方的澡浴衣服按摩、共言说戏笑、互相凝视、忆念曾与对方共事娱乐、于障外闻异性音声歌舞啼哭、见别的男女共相戏耍娱乐而生起爱欲,名“七欲染”。 

    人类的性爱具生物性和社会性,可分为生理、感觉、心灵或精神三个层次,不仅由喜爱对方的容貌、风度和性感而产生,往往出于心灵、精神的需要,出于或包含有对对方心灵美的喜爱、欣赏、爱慕,和在相互关系中、共同生活中形成的感情。《楞严经》卷四谓“同想成爱”——心意的一致产生爱,又说:

汝爱我心,我怜汝色,以是因缘,经百千劫,常在缠缚。 

    或曰人类的爱情是性爱与情爱、灵与肉的结合。作为在有发达文化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男女情爱、夫妻之爱,因为具有了复杂的社会、文化内容,性质也颇复杂,一般既是朋友、亲人,又是情侣,其爱情不仅是纯粹的性爱,其中往往包含南传《法句》212-216偈中列出的五种爱中的朋友之间之友爱(pema),乃至类似于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的亲情之爱(peya)、父母对子女的慈爱(sneha)。这几种爱,经论中一般不列为染污爱或贪。 

    一般而言,人,特别是现代人的爱情中,确有非染污爱之成分,爱情被世人歌颂为崇高美好甚而神圣的感情,裴多斐诗云:“生命诚可爱,爱情价更高。”但爱情毕竟以具有渴爱性、占有欲的性爱为基础,故难免带有或多或少的污染性。佛典中一般将夫妻之间的爱归于贪爱,如《俱舍论》卷四云:“有染谓贪,如爱妻子等”。贪爱,终以我爱为本,一般来说不超出“因为跟他(她)在一起使我感到快乐幸福,所以我爱他(她)”的圈套。爱别人的实质和前提是爱自己。爱对方,无不是想得到对方的回爱,以驱除自己的孤独寂寞感,发泄自己的爱欲、性欲。但丁语云:“爱情不允许任何被爱的人不爱。”恩格斯说,性爱从本质上来说是自私的、排他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大师罗杰斯指出:通常所说“我爱你”这句话的背后,其实是“我需要你,我要占有你,你必须爱我…”,虽然在说爱,这爱实在是一种暴力。更何况不少人的爱情和婚姻只是爱美貌,或爱金钱权利,实为一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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