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百丈清规》 南岳的法孙,百丈怀海(西元七二○─八一四年),十九岁时受了具足戒后,到庐江(安徽省),在浮槎寺阅读《大藏经》多年,又师事马祖道一(西元七○九─七八八年)二十年而大悟。后来入住百丈山十九年之间,制定了《百丈清规》,作为独特的禅院生活的规范。于《禅门规式》中,可以见到其大纲。若据于此,不难知道,自初祖达摩以来的禅僧,多依于律院而住,至此,便渐渐地有了属于禅僧们独立的道场。禅院不建佛殿,但有法堂,住持随时上堂升座以接化大众。另外设有方丈、僧堂、库院。僧堂中设有长而连接的床位及椸架;大众的席位,依僧腊而定;一切起居,坐禅办道,均在僧堂之内。他们为了实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从事作务劳役。清规规定是普请法,全体一律从事劳务,在十主事的监督指导之下,经营禅院。若有人触犯了生活规范,便用柱杖杖之,集合大众,烧却其衣钵道具之后,由偏门将之遣逐出去。确立了这样的禅院生活的自治体制,使得禅院的独立成了可能,乃是佛教史上应该大书特书的事。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