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大乘佛教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应该使财富定位为支持性或工具性的资源,而决不是支配性或目的性的资源。使属世的社会财富复归于其本然之用,作为佛教慈悲度世的方便支持,而决不能授人以“分利”的口实,障碍佛教弘化的普世事业的展开。唯有如此,佛法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才真正具有普世教化的人间意义,创造性地参与时代的财富对话。
佛法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参与时代的财富对话,具体表现为主动参与重建当今社会的财富伦理建设。传统佛教僧人一直视资业财富为修行出世佛道的资缘,以资缘而隆出世正业。而人们在佛寺中常见“广种福田”,则是佛教财富伦理的通俗表达。但在其背后,却蕴涵着个体行为在给予(播种)与回报(收获)之间的直线对应性。其实,本源佛法中的福报观有着更为严格而普遍的蕴意,是一系列互为相关且具有普世性的回报行为,同样表明了财富只能成为支持性而不能作为支配性的资源。佛教出世解脱有二大资粮,即福德资粮和智德资粮(或道种资粮)。与财富相关的福德资粮,只是出世解脱的必要条件,决不是充分条件;只能具有支持性的效用,而不能成为终极的支配性的满足。如果认必要条件为充分条件,视财富为支配性满足,这就本末倒置。佛法系统中完整的福田观,应该由恭敬福田(敬田)、报恩福田(恩田)和悲悯福田(悲田)三部分构成,完整表达了对佛法僧三宝的恭敬之心,对父母师长的感恩之意,以及对贫弱群体的悲愍之念。中国佛教弘化向来注重福德以悲敬为始,近代佛教弘化则更加突显了佛法报恩观念中的社会性内容。如太虚大师曾明确主张佛教僧人应回报“社会恩”,这也是“人生佛教”的主要指标之一。佛教的财富观,应具体落实于对社会的回报,这是佛教财富伦理建设中的主导蕴意。 应该指出的是,佛教财富伦理中回向社会的报恩观念,与现代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利益交换关系”为准则的财富经营行为,有着显而易见的迥异之处。利益交换决不能成为佛教回报社会的计量尺度。在早期佛教僧团中,小乘圣果“阿罗汉”,意为“应受供养”,这其实是对修行佛法圣证者宗教性社会地位的一种认可,而决不是“交换”的前提。但在佛教圣证者普遍匮乏的弘法情境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主导下,如果视佛法作为某种可用于“交换”的精神性“物品”,那么,将成为现代佛教弘化最为致命的歪曲。它实实在在地提醒市场经济利益交换原则对佛法弘化的侵害,佛教寺院必须规范财富运用的正当性,并成为全体出家僧人的应有自觉。 因此,佛教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应该正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人际关系的复杂改变,这必须成为佛教弘化具有先导性的时代意识。这种与时俱进的弘法意识,要兼顾现代人们在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之间密切关联。在市场经济驱动下的社会――文化变迁中,任何有限责任的个人都或多或少地扮演着经济人、市场人的角色,即使佛教徒亦不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一个佛教徒,不仅首先意味着对弘扬正法的信仰担当,同时亦意味着个人对社会责任的现实担当。这是市场经济组织生活对现代佛教徒的生活方式无所不在的深刻影响。它必将改造着佛教徒的社会化生活。就此而论,佛教弘化范式的调整,乃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佛教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正是这种弘法范式的调整并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今社会生活方式和财富观念的巨大变迁,使中国佛教徒前所未有地真切感受到佛法弘化中的现实挑战,更要求佛教徒们应该具备圆融而超脱的财富观,不仅要以本源佛法观照现世财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复归于财富本然之用,以佛教出世的意向性立场持守着对财富的超脱态度,而且在对佛法正信的一致认同中,创造性地调整佛教弘化范式,以适应佛教对改造人性的时代需要。对佛教财富观的讨论,应该契应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观念变迁,这是佛教契机弘化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与此同时,当代佛教应超越对财富善恶的传统评判,恢复财富本具的自然中立性,在对财富的运用上,回归到佛教的福报原理,更全面而完整地阐释与时俱进的佛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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