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和谐世界”(harmonious world)、“和谐社会”(harmonious society)是中国政府在新世纪提出的两大重要理念。“和谐社会”在官方版本中被赋予的基本特征有六,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根本在“以人为本”,所谓“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发展的动力在于人”。一句话,“和谐社会”理念试图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国政府还从和谐社会所需的国际环境角度,进一步提出了“和谐世界”的理念。“和谐世界”理念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持久和平”、“共同繁荣”,前者反映了中国政府自建国以来的传统立场,后者体现了中国政府改革开放以后的一贯愿景,是“和平共处”、“平等互利”等五项基本原则的一个增改版,以及“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的增强版。这里且不去分析这样的“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理念在其被规定的具体含义上是否具有突破性的新意义,但能够揭橥出“和谐”这样的一个主题词,就标志其具有或者可能激发出重要意义。换言之,虽然“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必须在中国政府的特定语境中得到理解与诠释,反映的是中国政府的特定的立场,但却具有超过包括中国政府的立场在内的潜在意义内涵。 具体言之,“和谐”不仅是政治理念,而且也是文化理念,在相当程度上是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精神对世界的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方向的呼吁与展望。就笔者关注的文化意义而言,“和谐”理念反映了中国政府少有的一种传统文化意识,代表了中国政府试图确立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相一致的文化自主诉求。中国传统的儒、释、道三教融合的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倡导“和谐”的传统。不论是佛教之“和合缘起”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同体大悲”、“无缘大慈”、“自利利他”的价值取向,还是儒家的“和而不同”以及“己立立人、己达达人”的原则,以及道家的“自然”、“消遥”的精神,乃至后二家所归的“天人合一”观念,皆指向一种和谐的生命存在,以及一种与天地万物和谐的共存。在一定程度上,提出“和谐”理念,并试图在现时代建构新的“和谐文化”,确是在吸取传统与现代、中国与世界的优秀文化的因素而融合创造新文化的积极尝试之一,其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不能低估。相对于“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ement)理念注重人类社会外在与未来的生存与发展而言,“和谐”理念更注重人类内在与当下的存在,是相当有特色的思想,恰能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构成互补。 因此,“和谐”理念虽是作为修饰语借“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理念提出的,但如前所述,在中国的特定的具有“和谐”意味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它可以剥离出来、而且事实上已经自行独立出来作为文化理念而凸显特殊的文化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和谐”往往转变为独立的思想观念而被加以思考与研究。此时,“和谐”即可能相当自然地成为承载种种传统文化精义的容器,而堂皇地进入现代文化视野,与各种现代思想真正平等地出场,摆脱掉传统文化在现代所承载的种种恶名。这对中国二十一世纪的文化选择与塑造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二十世纪对传统文化进行“文化清场”并全方位“西化”后,“和谐”理念的标出是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中西融合的第一个契机。 (二) 当“和谐”理念被释放到一个自由的诠释空间时,才可以真正观察到“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理念在思想逻辑上成立的可能。“和谐”必须这样界定,以确保支撑在可能意义上的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并进而保证“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在中国政府所给出的以及更强的意义上的内涵。显然,这样的“和谐”是一个原则,兼具容受性与限制性的特征。所以,笔者认为,“和谐”必须包括如下的基本含义:“和”是指具有不同合理价值取向的单位的平等、无碍的共同存在,“谐”是指不同合理价值取向的目标都有实现自身的机会,只要不危及他人的合理生存以及人类整体的根本利益。 将此“和谐”投射到各种个体、团体,以及它们所呈现的种种关系中,会有不同的和谐关系出现。从宏观看,人类整体的最佳生存状态是和谐状态。这种和谐包括人类整体与自然界的和谐,人类内部的各层次的和谐,如世界、国家、社会、种族、家庭、身心等等的和谐。上述的各种和谐关系是不能单独呈现的,必定相互关联。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要厘清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动力关系,以找到“和谐”实现的动力因素与作用路径。 如果从实体单元的角度观察,可以在上述关系中注意到一个大致可以成立的序列,即世界——国家——社会——种族——家庭——个体——身心——心。对这些单元应用“和谐”理念,可以有世界的和谐、国家的和谐、社会的和谐、种族间的和谐、个体间的和谐、家庭中的和谐、身心间的和谐、内心的和谐。从世界的和谐,到国家的和谐,乃至到个体内心的和谐,表示一个不断内在化与收敛的方向,而相反的序列,则表示的是不断外在化与展开的方向。在内在化方向上,一般在先者是在后者依据的外在条件,在外在化方向上,一般在先者是在后者依据的内在根据。其中,世界和谐所限定的最为基本的国家间的和平代表的是人类和谐生存的最宏观的外在条件,而个体的内心和谐则是人类和谐生存的最根本的内在根据。具体而言,国家间的和平是指在没有战争威胁以及战争状态的情况下各国的相互尊重、平等共处,各种争端以理性协商的方式解决,这其中须反对国家利益的绝对化,以及恃强凌弱。而个体内心的和谐是指心的不同心理状态在性质上相互摄入、互相协同,而不矛盾冲突,即必须是统一在善的基础上,其具体表现是心的安定、明慧、清净、喜乐、慈悲、警惺。安定与喜乐是一种随顺善的内在幸福状态,明慧是对善、非善的了知,清净是身口意亦即行为、语言、思想随顺善而动的内在道德性,慈悲是自利利他的情感,警惺是心的自觉,时刻保持向善的指向。 在外在化方向,有了内心之和谐,个体身心就会协调,康健平衡,行为、语言、意识就会所发得当;家庭就会父慈子孝,夫妻谐和,亲爱融融;个体间以及社会就会平等宽容,和而不同,不同而合,自利利他,共同增进彼此之福祉;种族间就会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习俗、乃至信仰,相互襄助各自种族之绵延;国家间就会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谋求人类整体的和谐生存,乃至与自然界的和谐共存。反过来,在内在化方向,世界(国家间)如果和平,则种族和谐才具备外在环境与条件,社会真正的、具有真实意义之和谐也方有可能,乃至个体身心之和谐亦是如此。虽然个体内心之和谐是内在性的,但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增上意义也非常重要。换言之,国家间的和平,乃至家庭之和谐,对个体内心之和谐是相当关键的。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