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无量光佛教网 > 佛学网摘 >

菩萨戒四条浅说·二(2)

第二:喝多少犯戒? 据戒经,标准是取一茎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就算犯。 第三:如何结罪? 据戒经,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随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第二:喝多少犯戒?
  据戒经,标准是取一茎小草,用草尖在酒中沾一下的那一滴。等于或者大于那一滴,就算犯。
  第三:如何结罪?
  据戒经,每咽一口,即犯一次。所以叫“随咽咽犯”、“咽咽犯罪”。
  第四:何者不犯?
  据戒经,看起来象酒,但没有酒香、没有酒味,不能醉人等,喝了不犯。如做菜中加入酒(如黄酒)作调料,如果烧熟后没有酒香酒味,也不能醉人,则不为犯。糯米酒(酒酿)煮熟符合上述条件,饮而不犯。所以蕅益大师作《五戒相经笺》明言:“若食中不知有酒,或酒煮物,已失酒性,不能醉人者,并皆无犯。” (22)
  至于有没有人抓住“煮熟”来作文章开方便法门以满足私欲,则不是谁能限制的。如果有心要犯,戒不戒对他来说都没有什么,当然,不戒多了点心理安慰。但不能因为怕人家犯,索性唱更高之论。南山道宣律师云:“饮酒,有人于下加辛肴者,正文无此。然既受净戒,焉啖羶臭,理不可也。”(23)此即是说,有人在饮酒戒下加上戒食五辛,但戒文原无,故不可加。但已经受戒,怎么还要吃那些羶臭的东西?道理上是不可以的。所谓“过犹不及”,佛之戒律,根本在于保护行者,而非使人动弹不得,更不是越奇怪越苛刻越好。
  有人说:在《阿毗达磨法蕴足论》中,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也就是说,第一,要“谓饮咽啜。如上诸酒,名饮诸酒。”,也就是说多少喝了酒了,然后第二,“放逸处者,谓上诸酒,饮已能令心生憍傲,惛醉狂乱,不识尊卑,重惑恶业,皆因此起。放逸所依,名放逸处。”说不能饮酒,注意遮止的是这一戒的第一粗分支,而那位法师显然亦非常注意遮止这戒的第二粗分支。所谓:“酒要喝醉了才起作用,要是喝一点点不醉的话,不起作用。”完全应该理解为要是醉酒且胡为了,就不但犯了沾染酒的“罪”,且完全破了酒戒了,这些不需要理解成鼓励喝酒。
  我们认为:“五戒以其细节与分支的形式出现,五戒中的酒戒,严格上来是两条戒,即‘饮味诸酒放逸处者’”之说,是没有读懂原文的错误理解。唐/玄奘译《阿毗达磨法蕴足论》卷一“学处品第一”原文如下:

  尔时世尊,告苾刍众:诸有于彼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何等为五?谓杀生者,杀生缘故,生怖罪怨。不离杀生,是名第一。不与取者,劫盗缘故,生怖罪怨。不离劫盗,是名第二。欲邪行者,邪行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邪行,是名第三。虚诳语者,虚诳缘故,生怖罪怨。不离虚诳,是名第四。饮味诸酒放逸处者,饮味诸酒,放逸处缘故,生怖罪怨。不离饮酒诸放逸处,是名第五。有于如是五怖罪怨不寂静者,彼于现世,为诸圣贤同所诃厌,名为犯戒自损伤者。有罪有贬,生多非福。身坏命终,堕险恶趣,生地狱中。(24) 

  这里把杀、盗、邪淫、妄语、饮酒,称为“五怖罪”,盖犯此五,既违佛制,故称违“罪”;又当堕落,故称为“怖”;“不寂静”即是染犯。论中说得非常清楚,什么叫“饮味诸酒放逸处”?--“放逸处缘”,喝酒是放逸之“缘”,即因饮酒而成放逸。“味”在古代汉语里是“吃、进食”的意思,和“喝”或者“饮”是同一个意思。放逸处的“处”,指放逸这种心理作用生起的场所。但任何作用不能独存,必须依于因缘,而这里所说放逸生起的缘,就是喝酒。也就是说,饮酒是因,放逸是果。二者一体两面,是因果关系,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欢迎访问无量光佛教网,相关文章:
------分隔线----------------------------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