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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僧伽到公民(4)

从30年代中期开始,佛教界开始改变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于是就有了从自由平等之国民到共和政治之公民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佛教徒对自身作为国家公民所应拥有的权利日渐清晰和具体化,也知道通过法律渠道来争

从30年代中期开始,佛教界开始改变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于是就有了从自由平等之国民到共和政治之公民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佛教徒对自身作为国家公民所应拥有的权利日渐清晰和具体化,也知道通过法律渠道来争取法律规定的权利。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也认识到权利和义务并存的,于是在僧尼应否服兵役问题上,佛教僧众就与国家进行了一次成功博弈,既改变了佛教出世、于社会无益的形象,又顾全佛教之义理。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当时的政治、社会环境中,缺乏法律层面关于政教分离的明文规定,更重要的是缺乏切实可行的路径,这就导致了宗教的地位和功能,无法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肯定和发挥。对于佛教信徒而言,其权利和义务究竟是什么?应立足何处?这些问题都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就时常发生佛教徒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比如僧产时常被野蛮剥夺,佛教徒应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也一直未能得到民国政府以及国民大会的接受。太虚的国大代表资格也未被获准。此等种种政治、社会因素自然也就会危及到公民信仰的自由认信选择。因此,公民的信仰选择不仅仅只是个人的事情,它同时是与社会以及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形成了一种相互竞争的局面。作何取舍抑或如何在三者之间保持协调关系,也就自然是无法绕开的一大时代性问题。

佛教徒面对这一问题,也更多的是在“出世”与“入世”,“超政”与“从政”之间作出二元选择,所以也就会在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问题上展开争论,而没能在制度分割和政教分权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解决,这固然是受制于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但在个人层面也应认识到,对于佛教徒而言,当面对个体身份的分化---公民身份和信徒身份的分化的时候,当建制宗教信仰归约成个人的认信选择的时候,个人应如何划清宗教世界与尘世领域的界线,再求得两者之间的平衡和互动。这也是佛教在现代社会中保持其宗教特性与功能的前提之一。这一划界的结果是:信仰不同和是否是好公民完全是两回事。同时,由于个人的自由认信选择,宗教深入到个人和自愿社团的心性领域,他们的价值取向方能不完全受世俗力量的制约。

既“入世”,又在领域分割的基础上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佛武就曾建言,“教徒有严格戒条,必不干涉人民合法行动(如食色),盖法律为人民共守之信约,戒条则为教徒独有之限制,此言教徒在法律之外,尚外一层约束也。”这无疑将缓解佛教教义与世俗社会活动之间的矛盾,为集现代公民身份和佛教信徒于一身的僧众及在家信仰者谋得了心理平衡,同时它也反过来对社会政治和伦理领域有无形的规约力。既不对非宗教者或其他宗教的信徒构成强迫之压力,也为社会意义共契提供了基础。

编辑: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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