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达吉堪布答济群法师19问(一)(4)

有一阿罗汉名为色迦桑目,她原本是一普通女众,后通过修法而得阿罗汉果。在其显现为得果比丘尼时,未生怨王与她行 邪淫 ,但因她早已断除了贪欲之心,故在整个过程中未有丝毫出自个体贪心指使下的乐受。释迦牟尼佛
 

    有一阿罗汉名为色迦桑目,她原本是一普通女众,后通过修法而得阿罗汉果。在其显现为得果比丘尼时,未生怨王与她行邪淫,但因她早已断除了贪欲之心,故在整个过程中未有丝毫出自个体贪心指使下的乐受。释迦牟尼佛后来说她尽管身为比丘尼,但因未生真实贪心之缘故,所以并不能将其行为判定为破戒。不仅对阿罗汉作了如是开许,《律藏》中还记载了一个已断除了欲界贪欲的出家人,尽管也与人行过邪淫,但释迦牟尼佛依然没有将他的行为指斥为破戒,因他也无有丝毫贪爱故。这个出家人还仅仅只是断除了欲界贪欲,但佛陀亦对他的行为作了开许。 

    大乘经典中再次对未被贪心所摄的所谓破戒之淫行作了相应开许,这方面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来自佛祖释迦牟尼佛。 

    据一些大乘经论记载,释迦牟尼佛有一世曾转生为婆罗门子星宿,他于四万两千年中一直行持梵净行。其后在一王宫中偶遇一位商主之女,那女人一见相貌庄严之星宿,心性立刻就动摇起来。她未有丝毫怀疑、犹豫,当下即在其脚下顶礼。星宿颇感震惊,就问她何以如此,女人此时就大胆表白说要做星宿妻子。星宿当然要予以回绝,他诚恳说道:“我乃持梵净行者,岂可随贪欲而转,故实无法与你共同生活。”但女人心意已绝,她当下表示若星宿不能同她共结连理,她马上就会因悲伤过度而自杀身亡。 

    当这个严肃的问题摆在星宿面前时,他不觉陷入两难的处境之中:若与女人结为夫妻,四万两千年行持梵净行之功德、努力顷刻间就灰飞烟灭;但若抛下女人自顾自修行,她又可能因我而死。星宿原本已扔下女人径直走开,但在走过七步之后,对这个女人的悲悯之心终于让他停住了自己的脚步。他下定决心,只要能令这个女人不再感受痛苦、不会因情丧命,自己即便舍弃戒行,并因此而身堕地狱也在所不惜。 

    打定主意,星宿便于随后之十二年中与那女人生活在一起。最后他则再次出家并修持四梵住,且于死后转生梵天。以他当时凭大悲心摄持所行之故,星宿反因此而迅速圆满了四万大劫资粮。 

    由此可见,对某些众生来说当数必堕地狱之恶业,菩萨若能以悲心及善巧方便行持,反倒可以之而积累起无数福德资粮。若小乘、大乘戒律都对非以贪心及愚痴所摄之所谓邪淫作了方便开许,那么以理推之,无上密乘在同样的指导思想下特殊开许个别修行人将贪欲转为道用也就更不足为奇了。出于密法要求保密的基本原则,这里不可能广说具体的行为细则。但我们内心应该明白一点,即对三乘戒律、对三乘一切表面上的互相违背之处,都应该持有这种圆融不二的观点。 

    如果说前面所着重探讨的是判定破戒与否的一个标准——有无离贪之心与方便善巧,那么下面即将展开论述的则是另一个判断指南与旨归——是否远离了执著。脱离不了执著的守持戒律,其戒行又焉得究竟清净。考察男女之间的所谓淫行时,也必须参照此条标准。 

    《宝积经》中非常明确地宣说了“行”清净戒与“见”清净戒的区别:“迦叶!若有比丘住清净别解脱戒,善护根门,一切行为皆如律制,乃至微细毁犯亦无,清净一切应行学处,然唯执有我我所,迦叶!是比丘名第一破戒,似善持戒。若比丘具足修行十二杜多功德,然比丘见有所得,住我我所,迦叶!是比丘名第四破戒,似善持戒。”《大集经》中又说:“若有菩萨自作是言,我是持戒,彼是破戒,如是菩萨,名诳如来。”以此之故,《大智度论》中也说:“下人破戒,中人著戒,上人不著戒。” 

    由此观之,如破除不了我与我所之执著,则决定不得见清净戒。而异生位之凡夫,尚未离开三轮执著,这样看来,即便他们将根本与支分戒严持不犯,也只能算作行清净戒圆满而已,故而见清净戒的能持与否才是衡量一个修行人戒律是否清净的最根本之标准。这个标准是如此之高,以至于已得圣果之阿罗汉都不能被称为戒行究竟清净。这个观点对许多小乘修行人来说,也许实在是有些不可思议;但对大乘修行人来说,它却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那么对密乘的有些戒律,我们的眼光同样也应该放长远一点,毕竟对所有未接受过密乘灌顶的人而言,这都是一个让他们倍感陌生的领域。 

    至于密宗道场中供奉着的男女双身像,只可在此略作说明:对这种双身塑像不应以世间凡夫不清净的分别念去妄加揣度,它们根本就不是男欢女爱的象征,也绝非是在鼓动众生的无明与贪爱。男身代表的一般是方便或显现,女身则代表了智慧或空性。这方面的道理只能暂时讲到这里,因在未经密法灌顶者面前宣讲这些会引起诸多过失。密宗戒律里有严格规定,以图片、文字、讲说等方式,在非为密宗根基者前公开展示、宣传密法,并令彼等生起对密法的邪见,此等行为均属破戒之举。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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