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戒律及其对藏族文化的影响(3)

比较吐蕃三代法王与阿育王的治国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惊人的相同之处。虽然未找到确切的记载认定吐蕃国王们是参照印度法王的经验制定自己的治国方针的,但有一点起码可以肯定,即他们都把大乘佛教“十善法”的理


  比较吐蕃三代法王与阿育王的治国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惊人的相同之处。虽然未找到确切的记载认定吐蕃国王们是参照印度法王的经验制定自己的治国方针的,但有一点起码可以肯定,即他们都把大乘佛教“十善法”的理论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所有其他的政治举措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2.僧官制
  自赤松德赞时期出现了第一批出家人开始,僧人便在XZang的历史舞台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中的少数分子从最初的宗教专职人员到后来转变为集政教大权于一身的实际统治者,从而确立了政教合一的政治模式。僧人既要遵守佛家戒律,又要遵行国家法律;既要修习佛法,又要参与世俗政务。这种双重身份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斗争和冲突。

  赤松德赞敕封桑耶寺堪布益西旺波为“世尊宗师”,赐大金告身,位在大尚论之上。这是吐蕃赞普第一次加封佛教要人,但是当时僧人并未直接参与王朝政务。(9)赤德松赞时期,钵阐布娘·定艾增通过不断向赞普提出政治策略,逐渐成为赞普的政治大谋士,得到了直接或间接参与政务的权力。此后,大班第占迦·贝吉云丹掌握了政教大权,使大臣们逐渐失去了权力。(10)赞普赤热巴巾时期,比祖先更尊敬僧人,请僧人直接参与甚至主持朝政。当时僧人们虽然请求说:“蕃民难教,要靠刑罚惩处,出家人依佛陀教诫而行,所以对出家人不能用刑罚。因此请不要让出家人管理行政盟会。”但是赞普仍然坚持说,“你们不愿主政,我让尚伦们与你们共同管理,请你们接受行政权力。”(11)在这位赞普的极力推崇之下,僧人不仅获得了至高无上的礼遇,而且也取得了凌驾于群臣之上的权力,这自然引起了大臣们的极度不满,其结局便是赤热巴巾被弑并最终导致了朗达玛的灭佛运动,出家人的势力遭到了毁灭性打击。可见,在吐蕃王朝时期,僧人参政遭到了来自世俗权贵的抵制。

  吐蕃王朝崩溃至萨迦王朝建立之间的几百年中,藏地处于昔日赞普和贵族后裔的分裂割据统治之中,地方世俗政治势力处于衰微之中。而与此相反,随着佛教后弘期的到来,兴起了许多大小不同的教派,佛教高僧广收门徒,大建寺院,四处传法,并且依靠不同的地方势力,收纳田地、人户、牲畜、财物等供养,逐渐形成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寺院领主。寺院僧团的执事及寺主的亲属等人组成了兼具宗教首领与地方官员的职能的,类似于行政机构的组织。这些寺院僧团进而发展成为统驭一方的政治势力。从此往后,僧人对世俗政务行使的不仅仅是干预权,还有主导权。这一点在萨迦派借助蒙古汗王的支持而建立统领全藏的萨迦王朝政权后更为明确了。藏族历史上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从此正式形成。对于僧人执掌俗政,当时在佛教界内部意见也有分歧。当萨迦法王八思巴接受元朝皇帝的供养,成为XZang政教首领之后,当时著名的佛学家迥丹·日贝热智献了一首嘲讽诗云:“佛陀教法被衙署乌云所遮,众生幸福被官长一手夺去。浊世僧人正贪图官爵富贵,不懂这三条就不成为圣人。”八思巴对此回答说:“佛陀曾说教法会有兴衰,众生之幸福由业缘决定,教化一切要按情势引导,不懂这三条就不是智者。”(12)其中,“教化一切要按情势引导”一句道出了政教合一制在宗教意义上的合理性。藏传佛教作为大乘佛教的传承,十分强调以大乘菩萨戒作为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而大乘菩萨戒又是一种不同于小乘别解脱戒,讲究发心和方便,灵活而不拘泥于教条的戒律。只要是出于利益众生、宏扬佛法的动机,一切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是合理的。八思巴说这句话旨在说明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要想使雪域众生免遭劫难,佛法得以继续宏扬,只有利用蒙古王室对佛法的崇信和对八思巴本人及萨迦派的信任,毅然决然地担负起政教大业,这是符合佛教成律思想的。事实上,不仅迥丹·日贝热智对此无话可说,而且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僧俗大众的广泛认可。从萨迦王朝开始,至帕竹政权,五世达赖喇嘛建立甘丹颇章政权,七世达赖喇嘛时期建立噶厦政府,政教合一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它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政治形式左右着藏族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宗教领袖人物也堂而皇之地行使着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着藏族人民的命运

  3.寺院经济的形成
  出家僧众当中的主体是比丘(尼)。“比丘”一词的本义是“乞食”,即向上(佛、菩萨)乞善,向下(众生)乞食。古印度释迦牟尼时代,比丘们不从事生产劳动,而以向俗人化缘和接受布施作为生活的来源。在戒律中“不受纳金银”的规定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十非法事”导致了佛教部派的分裂,其中对“受蓄金银”的根本分歧是最重要的原因。佛教戒律传人藏地后,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做法。赤松德赞时期,藏地出现首批出家僧人。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来源问题,他下令从今往后僧人的食品、日常用具一律由王库供应,并且发给一定数量的薪金。后来,在桑耶寺堪布益西旺波的建议下,赞普又下令规定僧人的食具不与君臣相混,另从法律上定三户庶民赡养一僧,将权力交给僧人,朝廷不管理属于僧人的民户和土地。到赤热巴巾时期规定了更高的生活供给,即“七户养僧制”。在这样优越的待遇下,当时出家人急剧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越来越重,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导致后来朗达玛灭佛的重要原因之一。后宏期开始,僧人和寺院的数目逐渐增加,俗民百姓对僧人的供养升级为农田、牧场、牲畜等生产资料和大量的农副产品,此时僧人已摇身一变,成为农奴主阶级的一员。为了加强自己的势力,各教派集团依附于不同的地方政治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逐渐形成了XZang三大经济体系之一的强大的寺院经济体系,为教派势力的迅速发展,直至实现政教合一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广大的劳动人民头上又多了一座压迫剥削的大山。

  (二)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藏族法律的出现,据敦煌文献等资料看,最初始于松赞干布时期。据《贤者喜宴》载,(13)“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吐蕃法律二十部’”。这二十条法律中前四条是依据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称为“戒恶”,即: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其余十六条则为世俗人伦法则,是依据“十善法”而订立的,称为“劝善”。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了吐蕃立国的“基础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内容比“吐蕃法律二十部”更为详细,内容包括:伦常道德法、度量衡法、敬强护弱法、判决权势看法、肉库家法等六大法。伦常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人道十六则等共计三十七条。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对“戒恶”四条的扩展,即:不杀生法、断偷盗法、禁止邪淫法、禁止说谎法、禁止饮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盗掘坟墓法等。这当中的前五条又被称为“五大法律”。“法律十五条”包括三不做、三做、三褒奖、三谴责、三不迫害,其内容主要为君臣、百姓分别应守持的社会行为规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制。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欢迎访问无量光佛教网,相关文章: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