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历史上,封建国家还用度牒、戒牒制度对佛教僧侣进行管理,以此对僧尼人数及质量等进行控制。度牒是国家发给依法剃度僧尼的证明文件。度牒的发给与登记僧尼名籍有关,僧尼持此度牒,不但有了明确的身份证明,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障,同时还可以免除地税徭役。一般认为度牒制度的施行始于南北朝时期,一直延续到清代前期才废止。度牒的发放,历史上宽严不定,买卖伪造的情况也不绝于史。正常情况下,度牒的取得,须经过一番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度牒,准予剃发,但这种试经制度历史上各朝的科目和内容不尽相同。在封建社会,汉传佛教僧侣证明僧格完成的戒牒,也由官府控制和发放。度牒、戒牒制度是与僧官制度相配套的僧籍管理制度,在不同的朝代,掌控过此项权力的机构也不尽相同,早期多属僧官机构,后来时在僧官机构,时在俗官衙门。 中华民国成立后,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成立了“中华佛教会”取代僧录司,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延续了一千六百余年的僧官制度成为了永远的历史名词。 二、僧团自治——戒律与丛林制度 佛教僧侣的自主管理有两个方面,一是僧侣个人的管理,这种从信仰者个人的角度自觉地以佛教信仰的要求进行自我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印度传译过来的、佛陀制定的戒律,限于篇幅,本文不作介绍;一是僧侣团体的管理,它的依据,除了印度传来的佛陀制定的戒律以外,还有根据佛陀所制戒律的精神在中国本土制定的清规、制度。其实,严格地说,包括清规在内的丛林制度也应归为戒律的范畴,但为突出清规和丛林制度这些中国化之后的戒律的特色,仍用丛林制度和清规的名称。 佛教最初传入中国汉地的两汉之际,虽然有不少印度或西域的高僧来到汉地传教,汉人也开始有人出家为僧,还毕竟数量不多,相对稳定和组织化的僧团还没有出现,所以在管理组织的规制上未能系统化,较为杂乱。当时传译过来的经典也很有限,加上律典传入的滞后,当时的僧团是以不完备的佛制戒律来进行自我规范的。 魏晋时期,汉人出家已经合法,本土僧侣渐渐多了起来,出现了不少以一位或几位高僧为中心,以一寺院为基础的较为典型的僧团,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佛图澄僧团、道安僧团、罗什僧团、慧远僧团等。但因三藏中之律典传入仍然不多,当时仍无完备的律典可供遵循。为此,当时的许多高僧都曾为此努力,其中的道安和慧远两位高僧的贡献尤为引入瞩目。 道安大师是两晋之际著名的高僧和僧团领袖,他针对当时汉地戒律很不完备的情况,参照已有的戒律结合当时僧团的状况,一方面他采取“沙门以释为姓”的措施使僧团更加统一和凝聚,一方面积极搜寻和译传律典,制定“僧尼轨范”来加强僧团的自治。宋代赞宁法师《大宋僧史略》卷中载: 晋道安法师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故弥缝其缺,埭堰其流,立三例以命章,使一时而生信:一、行香定座上讲,二、六时礼忏,三、布萨等法。过逾此法者,则别立遮防。 此“僧尼轨范三例”有效地维护了僧团的秩序,增强了戒律持守的效果,“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在佛教界产生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南方佛教也在寻找僧团自治的办法,如支道林制订了《众僧集议节度》,几乎与道安大师制订《轨范》同时。后来,道安大师的高足慧远大师,至庐山建立僧团,并为僧团制定了行用的《社寺节度》、《外寺僧节度》、《比丘尼节度》”等,这些具体规章制度,实际上成为庐山僧侣的管理制度及日常生活的行为轨范,使得其一百多出家弟子的僧团端整而且有序,而得到了东晋各种统治力量的支持。 南北朝时期,僧尼数量猛增,僧团规模扩大,一些笃信佛教的帝王也参与到僧侣自治制度的制定之中,《出三藏记集》卷十二《齐太宰竟陵文宣王法集录序》中列举文宣王的著作时,对僧侣制度及在家布萨仪规作了记载,其中包括南北朝时期的各种僧制多达四十余种。梁武帝天简三年(504)扬州沙门僧盛据《四分律》撰有《教诫比丘尼法》一卷,光宅寺法云也创制僧制,法超综合整理诸部律典编出《出要律仪》,北魏沙门统昙曜于太和十七年(493)受孝文帝之请,制定僧制四十七条。北齐的慧光制定了僧制十八条,梁代法超撰有《出要律仪》十四卷”习。隋代智者大师为天台山僧侣特别制定了《立制法十条》。《续高僧传》卷二十二记载了慧满精通律部,针对当时寺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僧制,并对其它寺院产生影响。 唐代是中国佛教的巅峰时期,各种僧制先后制订出来,与政府制订的僧官制度一起保证了教团的正常运转,使唐代佛教走向了顶峰。在精神主旨上以印度佛教的戒律为准绳、作为禅林运营的指南、禅僧行持修学规范的《百丈清规》的创立,是禅宗全盛时期到来的有力保证。中唐时期,禅宗开始风行,百丈怀海禅师痛感禅僧住在律寺之内,虽然另处别院,但于说法住持,都不能合法,遂别立禅居之制:尊“长老”为化主,处之“方丈”;不建佛殿,只树“法堂”,学众尽居“僧堂”,依受戒年次安排;设“长连床”,供坐禅偃息;合院大众“朝参”“夕聚”,长老上堂,徒众侧立,宾主问答,激扬宗要;“斋粥”随宜,二时均遍;又行“普请”法,上下均力;事务分置十“寮”,置首领主管等等。这种丛林新制,与律法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世人即称之为《百丈清规》。《百丈清规》在内容结构上,更多从禅宗教团的实际需要出发,并与中国儒家的礼制结合,形成了架构严谨的丛林制度,在中国佛教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唐代的寺院组织,延续南北朝以来由上座、寺主、维那三纲共同负责全寺事务及僧人的管理的措施。《百丈清规》出现后,寺主改称为住持,住持成为一寺的最高负责人。还规定了寺院的组织管理制度和日常的行为准则。在组织管理制度方面,它制定出比较完善的人事制度,形成了若干分工明确、层级简单的职事体系,建立起一个系统的、操作性强的管理构架,制定了能保障有效运转的经济制度和相关机构。 《百丈清规》流行到北宋,历时既久,沿革自多,未免产生混乱,所以宋真宗以后,历有增订。如在崇宁二年(1103)真定宗赜搜集诸方行法,重编为《禅苑清规》十卷,也称为《崇宁清规》,原来百丈的清规被称为“古规”。到南宋咸淳十年(1274),又有金华惟勉凭借收集到的诸多版本,参异存同,编成《丛林校定清规总要》二卷,又称《咸淳清规》。再后到元代至大四年(1311),东林戈咸又参考诸方规则,改定门类编次,并详叙职事位次高下等,成《禅林备用清规》十卷,又称《至大清规》。这些虽是比较通行之本,但不能使诸方统一而毫无增损。因此,元顺帝元统三年“335),朝廷出面,命江西百丈山住持德辉禅师重辑定本,并由金陵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沂禅师等参与校正。德辉取《崇宁》、《咸淳》、《至大》三本荟萃参同,重新诠次,又删繁补缺,折衷得失,分成九章,厘为二卷。此即《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全国,共同遵守。虽其名仍为《百丈清规》,而内容精神已去古规较远。从明代迄今,数百年间,此本最为流行,只是在分卷上略有一些出入而已。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