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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2)

随着隋朝国家的重新统一,政教关系发生了教权配合王权进行教化的调整。隋文帝杨坚全面地恢复了被北周武帝废除的佛教,承袭魏、齐的僧官制度,设昭玄寺管理全国僧尼,昭玄寺也设立大统、统、沙门都三种僧职统领僧事

随着隋朝国家的重新统一,政教关系发生了教权配合王权进行教化的调整。隋文帝杨坚全面地恢复了被北周武帝废除的佛教,承袭魏、齐的僧官制度,设昭玄寺管理全国僧尼,昭玄寺也设立大统、统、沙门都三种僧职统领僧事。昭玄系统的地方僧官设置情况在仿北魏、北齐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如,在有学问的僧侣中选“五众主”、“二十五众主”和设立外国僧主制度等。五众制和二十五众制是隋文帝开创的佛学教育制度。二十五众学习的内容是戒、定、慧三学,是佛教普通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二十五众主是担负佛教普通教育的教官。五众是一种专业的高级佛教教育,五众主是专门从事十地、讲律、涅槃、讲论、大论五种佛学教育的高级教官。二十五众主和五众都受到国家的供养和保护。此外,还有弘讲摩诃衍的众主,教读经的众主。各众主均由皇帝任命,但都不设官署,不置属吏,不参与任何行政事务,这种通过教育来加强管理的制度前所未有,繁荣了佛学研究,提高了僧众素质。隋炀帝即位后,对迅速恢复和强大起来的佛教教团的管理和整顿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废驰中央和州、郡的僧官,加强对寺院基层僧官的管理,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把郡、县佛寺改为道场,加强由僧人担任寺院三纲(上座、寺主、维那)的配置,并在各道场寺院三纲之上另设由俗人担任的寺监和监丞,政府对教团的监督直接深入到佛教基层组织中,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监寺制度。

唐高祖之时;大体上是沿用隋代的监寺制度,以僧隶寺,以寺隶官,但又临时设置十大德摄领全国僧众。至贞观朝,废除了监寺和十大德制度,寺院之上的教团管理权几乎完全置于俗官机构,如中央鸿胪寺的崇玄署和礼部中的祠部,地方州、县有关曹属等僧务兼管部门。后来,中央机构中僧尼的隶属关系与管理僧尼的中央机构又一再发生变化,武则天延载元年(694)由唐初的鸿胪寺崇玄署改隶祠部;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又还隶鸿胪寺崇玄署,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暂归祠部检校,玄宗天宝二年(743)正式归祠部掌管,玄宗天宝末年(约754)新设修功德使与祠部分掌僧务;到了德宗贞元四年(788),废修功德使,新设置左、右街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作为中央僧官与祠部共管;武宗会昌五年(845),中央僧务掌控权改隶礼部的主客;宣宗会昌六年(846)六月,又恢复为左右街功德使与祠部共管。地方僧务的管理,京兆、河南、太原府及都督、都护、中州由功曹的司功参军掌管,州、县通常由功曹之司功掌管。贞观年间至安史之乱之前,已不见僧侣充任中央和地方性僧官的情况,高度的中央集权将僧尼完全置于王权的一元化统治之下。安史之乱后,唐中央集权受到动摇,地方藩镇权势日强,州、郡一级的地方性僧官制又重建起来。唐后期,地方还出现过名为“僧统”的僧官,某些寺院集中的名山,也出现过管理一山佛教事务的僧官,如山西五台山曾设立称为“山门都”的僧官。虽然此时的地方僧官在教团内享有较大权力,但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僧官的权力被大大压缩,教团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俗官衙门。唐宪宗时虽然在功德使下设立左、右街僧录作为中央僧官,其实僧务管理权由祠部和功德使分阶段掌,僧录不过是功德使的属员而已。

宋代佛教及僧侣的管理制度,因革唐制,设立左、右街僧录司为中央级僧署,但改归鸿胪寺统理,南渡后废鸿胪寺,归入尚书祠部。两街僧录司的常设额员为僧录、僧正,副僧正、首座、鉴义及都僧录等职。以尚书祠部为地方僧籍、度牒和戒牒的管理部门。以中书或门下省(后来改为尚书省)掌管寺观名额和国立大寺住持的任免。总体来讲,宋代中央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和指令部门有多重,如中书、门下、鸿胪寺、尚书祠部和开封府等;而在地方设立僧司,州军设僧正司,设僧正、副僧正和都僧正等职位;在佛教寺院集中的名山,也设僧正管理一山僧众。宋代僧官的选拔通常有试经考选和期集推荐两种形式。

辽、金时代,契丹族和女真族统治中国北方,在僧官制度方面多在唐制基础上损益。辽代在五京相继设立有僧录司,设都僧录、僧录判官、僧录等官职,管理所辖地区的佛教事务。在诸州、郡设僧正、都纲、都维那等僧官,不过都维那已不再是僧职,而是邑社组织的首领。金代在中央设立僧侣担任的国师,在各路设僧录、僧正,州郡设立都纲,县设维那。辽、金僧官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僧侣广任俗官。

到了元代,僧官的权力大大加强,其权力除掌握僧务管理外,还参预到军政的管理之中。元代僧官机构名目繁多,机构重叠,出现了僧务机构与民事官署相交叉,僧官主政,俗官也可管理佛教事务的复杂情况。元代在中央一级先后设立有政教通管的释教总统所、总制院、宣政院、功德使司等机构。释教总统所僧侣职官为总统、判官、参议、经历、都事、管勾等,总制院僧侣职官为总制院使,宣政院职官为中书省长官担任的宣政院使、僧俗共同担任的宣政院副使、同知、参议、经历、都事、管勾、照磨等,功德使司的僧官为功德使。在地方,各级僧官及各名山大寺的住持都由宣政院选任,宣政院直隶的寺院达三百多所。地方各路先后设立了中央僧务机构的派出机构,诸路释教总统所、行宣政院等。元代还因袭金时的制度,在各路设有僧录司、各州设有僧正司、各府设有都纲司等纯粹的僧务机构。除此之外,元政权还先后在地方设有广教总管府、头陀禅录司、崇教所、白云宗总摄所及一些专门性如江南白云宗都僧录司等的僧务机构。

及至明代,从中央到地方府、州、县都建立了与其行政体制相适应的套盒式四级僧官体系,网络严密,僧官机构更加衙门化,僧官更加官吏化,并有了明确的品阶俸禄规定。洪武初年,设立善世院统领全国僧侣,后来转归礼部之祠部掌管,后又归到祠祭司门下。中央设统领、副统领、赞教、化纪等僧职,管理天下名山大寺住持的任免,后来中央的僧务机构改为僧录司,置于礼部统辖,设善世、阐教、讲经、觉义等僧官,各置左、右二职,合称为僧录司“八座”。善世掌管官印,阐教监督僧众行仪并掌管佛经刊刻,讲经负责释经答疑、招待来访施主和外国僧侣,觉义督察僧纪,僧录司掌管名山大寺住持的考选,填发度牒,编报和管理全国僧尼名籍。迁都北京后,僧录司分为北京僧录司和南京僧录司,二司设员、职别等均大致相同。在地方,各府设僧纲司,各州设僧正司,各县设僧会司。中央与地方的僧务机构都设置在寺院之内,即僧官驻寺,与以往各朝不同。

清朝的僧官制度多沿明代,在京师设僧录司,置“八座”的职官,地方除湖南衡山县设僧纲司外,在其余的行省、道、县分别设立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僧官的职别名称也与明代相同,但在僧职员额、职掌等方面有所损益。清代实行了多渠道管理僧团的政策,在较长的时期内中央僧录司僧官的选补权操控于内务府,地方僧官的选拔权在督抚手中。乾隆后期创立了正副印制度,僧录司的实权掌握在正副印手中,道光朝的僧录司还在京师八区派驻八位协理员。清代还在僧官中实行了候补制度。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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