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僧侣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佛教僧团是这个群体的基本组织。佛教僧团既是宗教组织,又是特殊的社会组织,通常依靠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特殊经济实体的佛教寺院来维系和运作。而在中国汉传佛教史上,佛教本身始终没有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教阶制度,也不自己设立一个具有很浓行政色彩的权威机构来调控整个僧团,主要根据的是佛制戒律和祖制清规,依靠大众的自觉自律,以羯磨(类似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形式,来达到兴利除弊、维持教团的清净和正常运转。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皇权至上的国家,不允许在政权的掌控以外,另存一个有势力的集团或社会组织。所以,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当教团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佛教的控制,便逐步在佛教教团之上设立了一套僧官制度和僧籍管理制度,并置设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管理。这样,中国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实际上就形成了双轨制,一方面是国家管辖,即政府通过设置僧务机构、设立僧官来实现对寺院僧团的都察,并通过度牒制和试经制度,来控制出家僧侣的质量和数量;另一方面是教团内部的自治,即住持(寺主、上座、维那是印度佛教僧团里三个职务的称呼,中国唐代以后更多地将寺主称为住持)负责制,由住持全面管理僧团方方面面的事务。关于中国汉传佛教僧侣的管理制度与措施,是一个极大的课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远非几纸的文章可以说清楚。但是,探讨中国仅传佛教僧人的管理制度与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一九九三年召开的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会议上,赵朴初会长在《中国佛教协会四十年》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五项建设的历史任务,并用“教制建设是基础”的响亮语言指出了教制建设的重要地位。为了重新唤起人们对此问题的足够重视和使大家对此问题在中国佛教史上的基本情况有一初步的了解,特综合教界和学界大德们相关的研究成果,作一番简要的介绍。 一、国家管辖——僧官制度 两汉之际,佛教传入东土。从汉代至西晋,佛教在华的传播尚在初始阶段,译事和法事初创,寺院数量极少,来华僧侣不多,本土出家僧侣罕见,对佛教事务的管理,系由负责接待各国来宾的鸿胪寺兼领。 西晋时期,经西域而来的外国僧侣数量激增,传译的经典也增多。当时政治黑暗,玄学盛行,各阶层人士纷纷在精神上寄托于佛教,寺院和汉族僧尼增多,都城洛阳成了佛教传播的中心。东晋十六国之时,长期战乱,社会动荡,人民挣扎于苦难之中。北方的统治者,如后赵石勒、石虎,前秦苻坚和后秦姚兴都公开提倡和崇信佛教。南方东晋王朝的诸帝,也信奉佛法,社会名士如许殉、戴逵、王羲之、孙绰、谢灵运等也都曾倾心佛学,竞相造寺建塔,佛教教团得到了空前的壮大和发展,僧尼人数猛增。如何管理好这个急剧膨胀的特殊团体,佛教界和统治者双方都在寻找有效的办法。僧尼数量急速的增多,世俗政权不可能容许教团完全自治,一种把教团置于王权掌握之中的措施,正在积极筹划。十六国和东晋统治者纷纷尝试各种办法。佛图澄及其弟子道安大师,分别被统治者奉以爵禄,成为全国性的佛教领袖。东晋统治者表面上迫使僧尼行跪拜礼的行为,其实质是世俗政权对僧尼活动管理的介入和干预。这些控制教团的尝试,虽然不甚理想,但为后世统治者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他们在总结僧、俗两界摸索教团统治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产生了任命僧人为僧官管理佛教以达到控制佛教目的的制度,这就是僧官制度。在公元四、五世纪之交,东晋、拓跋魏和姚秦先后就已正式出现了僧官的设置。 晋代的僧官制度产生于东晋安帝隆安五年(401)之前,中央设立了泛称为“僧司”的僧务机构,僧司的主管僧官称作大僧正或僧主、僧端,其副职有都维那,其下还设若干属员。当时地方僧官也已产生。拓跋魏的僧官始设于太祖皇始年间(396—397),设立了须跪拜君主的最高僧官“道人统”,但未设副职和僧务机构。姚秦的僧官制度大约在弘始三年(401)由姚兴创制,成立时间虽较之于东晋和拓跋魏略迟,但内容相对更完备、职责更分明、办事效率更高。其中央僧官最高者称为僧主或僧正,主管僧尼的教化和戒律的问察,另设二位副职和若干吏员。副职一称为悦众或僧都,执掌管理僧团各种日常庶务;另一称为僧录,大概管理的是僧尼籍账之类的事务。 南北朝(420—589年)时期的南朝,中国佛教全面持续发展,佛典传译众多,诸学派竞起,僧官制度在因袭东晋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央、地方和基层三级都设立了僧务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基层一套组织严密的僧官系统。中央僧务机构称僧司、僧局或僧省,为皇帝直接统辖下一个独立的中央机构,行使统领全国一切僧务的职权。其主要官员也称为僧正或僧主,为区别于地区性僧官,常被冠以“天下”、“国”之名,其职责是统领僧众、译传经典、选拟下属的僧官、教育和简汰僧尼等;副职为都维那,或称大僧都、悦众,职责为维持僧团纲纪,纠察和惩治过失等。地方僧官,在佛教发达的诸州、郡、县等行政区域设立的僧官正职也称僧正或僧主,副职称维那或僧都。基层僧官,即在大的寺院设立的寺主、上座、维那共三种,合称三纲。此外,南朝还创立有独立的尼僧僧官和白衣僧正制度。对于僧官的诠选、任免和俸秩办法,南朝已经有了一些不成熟的制度。 就北朝来说,北魏佛教发展速度异常迅猛,就寺院、僧尼人数和建窟造像的数量规模而言,其兴盛程度大大超过了同一时期的南方诸朝。北魏统治者控制佛教,先是道武帝拓跋跬时设置道人统的僧官来绾摄僧徒,稍后将其扩展为中央僧务机构监福曹,后来随着僧务的更加繁杂,改为昭玄寺以充实机构,官员设置大昭玄统(又称沙门统、沙门都统)一员,下设副职昭玄统、都维那一至数人不等,另外还有功曹、主簿员若干。昭玄寺直接听命于皇帝,昭玄寺长官直接由皇帝任命。昭玄寺属下有在诸州、郡、县等地方行政单位设立的沙门曹,诸州、郡、县的沙门曹分别设置州统、州都、郡维那、县维那等僧官。具体基层寺院的僧官为上座、寺主、维那三纲。北魏僧官权力巨大,拥有在相关佛教社会方面的立法和司法权,人事权,建寺审批权,僧众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监管权,寺院经济管理和支配权,外国僧尼管理权等,但对王权有强烈的依附性。 东魏、北齐及西魏、北周的僧官制度虽然有了一些调整和改革,扩充了僧官员额,但墓本上是循承后魏的僧官制度。其中,北齐统治者为肃正日益腐败的僧团,曾做过一些努力,如设立一种名为断事沙门的新僧官、统一僧尼服装、重申僧尼应遵守的“不畜八不净物”等办法。西魏、北周的僧官制度改革相对突出,中央和地方的僧官改称三藏,将僧官的职权缩小为仅负责僧众教化的职责,将僧籍管理、度僧造寺、寺院经济等事务转移到世俗官衙之中。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