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遍计——“遍计种种物” 《要释》说: 所遍计者,是依他起。遍计心等所缘缘故,圆成实性非是彼境,真非妄执所缘故,依展转说,亦所遍计。 这个所遍计是能遍计的行相,以“能”方面的遍计为心体,“所”是“能”的显现,即那个心体上的行相。“种种物”则显能方面所遍计的境界,如实我、实法等。护法论师认为随着能遍计所起的“种种物”(一切相)都是似我、似法种种遍计,是妄识上见、相二分的妄情所起的,不是没有体,而是说这些东西如蕴、界、处等性是依“他”起的,即一切心、心所各各的相、见分,都得为遍计心作所缘缘,是能遍计心的所遍计。但,圆成实性(真如)则不是能遍计心的所缘境,因为,真如不是所遍计。当然,若执着真如而流于名言,则真如也成了所遍计,因为真如不可说,是要通过闻思修去亲证的第一义谛。可见,若依展转所说(习惯上的言传),圆成实性也是所遍计。但圆成实相望能遍计识不是相分,原因是:极为疏远,所以,能遍计识是亲以依他起为所遍计,疏以圆成实为所遍计,因为圆成实系依他起的实性。 可见,能计遍的妄情是有的,所遍计则实无,只有影像。宇宙人生的实相,离一切相,凡属有相,皆是虚妄。但,人们长期以来,经过无量劫的种种熏习,不断产生和积累了各种分别执着。原本是由妄识的相分产生的假相,如语言文字,与它所诠表的事物并非决然的关系,而人们往往执以为事物实在本身。实际上,人们领略到的环境也并不是环境的实在,而是环境的虚名,或者说,通常感知的只是相貌而非实体。菩萨在初地用根本智证真如时,能、所双亡,智如冥合。到十地出心时(此时经历了长期的修道位),同样是根本智证真如,到达究竟位,才亲证到宇宙人生的实理,因为断除了一切烦恼和所知障。而常人总是由相状生起知见,由执着此见产生推求,因此见闻觉知产生种种名言,又从此名言中产生常一不变等增执,随之,人我执、法我执也就出现了。所以,必要破除这些遍计,才能亲证圆成实性。 3.遍计所执——“此遍计所执,自性无所有” 《要释》说: 遍计所执,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故非遍计。 遍计所执的我、法,虽然是遍计的心境,却非实境(本无自体),可见,它不能望能遍计的心作所缘缘,因为,凡是作所缘缘的,一定有实自体,才能引生识。指依妄情所计实我法等,由能遍计识在所遍计法上,随自妄情而生误解。也就是对所缘一切相、见分,不能如实了知缘生如幻。《述记》依护法义说: 见、相二分,因缘生者,亦依他性摄。依此二分,妄执定实,方名遍计所执。 主张:在见、相二分生起我法时,所起的妄情即是实我、实法的相。譬如昏夜,迷杌(木椿)以为是人,“杌”喻如所遍计,起迷的心喻如能遍计,因迷杌而显现在妄相分中的人喻如遍计所执(本无人,妄计杌为实人)。所以,遍计所执自性都无所有。按《述记》阐释,遍计的所执,规定为能遍计的心对于所遍计法不能如实了知,而别生一种谬误的相状,即计“非我”为“我”,计“非法”为“法”。这类我、法相,名为“所执”,实际不存在。许多经论都阐明遍计所执情有理无。 《要释》讲: 遍计所执其相如何?与依他起复有何别?谓有情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皆依他起,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计所执。此所执性都无所有,教理推征不可得故。 前七转识熏现行在第八识里,储存而为种子,种子遇缘又生现行,变似二分,这个果都在识体自证分中体现,见分是能遍计,相分是所遍计。要之,这些过程以及众缘所生的心、心所和相、见分,有、无漏,都依他起。按《深密》义,遍计所执相指一切法,假名安立,自性差别,以至随之而对一切法所起的言说,本无定实,但,世间随情所见强立种种假名,如瓶等、麦等,实际,只有假名而已,不能说是法的实际。 自性差别,主要是指名言有自性和差别,如麦名,有它一定的所诠,却不诠谷名。各种名言都有各自所诠的特定的含义,各个不等而有差别。可是,愚痴众生,随名执实。须要明白的是:名言、自性和差别,都是由情计施设的,若离情计,冥会亲证诸法的本真,便是圆成实性,不可思议,岂能计为定实?凡有言说,都属所遍计,而名言又由遍计所执而生起,众生随名而更坚计“所执”。 见、相二分依他而起,依这二分妄执定实,为有为无、亦有亦无、非有非无,为一为异、为俱不俱等,这见、相二分方名遍计所执。依教理推征,这些实不可得,找不到一个我、法。如《金刚经》所谓“无人相、无我相、无众生相、无寿者相”。因此,见、相二分情有理无的我、法二取的相状,或说由熏习力从缘生的“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妄执,是遍计所执的相。 二、依他起自性 《三十论》颂说: 依他起自性,分别缘所生。 “依”是依托,“他”即缘,就是条件和根据。一切心、心所法,即是无量见分和相分,都依托众缘而生,包括异生与二乘有漏、无漏。也就是说宇宙万有的一切事事物物,大至宏观,小至微观,没有一法不是依托众缘而生起的。众缘即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四种缘。此中,色法是依因缘和增上缘而生,心法依四缘而生。可见,色、心一切法都是“依缘生灭”,不是实生灭,也不是固然常住,而是如幻假有。我们讲依他的“他”指的就是缘起的“缘”,从本质上说,便是人们识心上的种种习气或种子、功能之类比较不显著的潜在作用,通常说为经验。 依他起法的自性,就是“分别缘所生”。“分别”是虚妄分别,即识的别称,指有漏、无漏的心、心所法,这些都是缘虑的异名。若说只有分别是依他起性,也就是说见分(心法)属于依他,那么,相分(色法)应不是依他性?不然,色法虽不是心、心所,但它也不离心、心所,即相分不离见分而有,所以,也属于分别,包括在依他起性中。 《要释》说: 所言分别缘所生者,以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摄。此有二义:一、只有染分名分别,因为是分别缘所生,但净依他不名分别,是圆成实性;二、通染净名分别。因为,染净心、心所,都名分别,能缘虑。“缘所生”是说众因缘所生,虚妄分别作为一切法生起的因缘,并且,是一切心法的见分。见分是缘所生,内仗见分种子,外藉根身、器界等境界缘。一切杂染,指由有漏种子为因缘与余缘合所生的现行,如心王(8)、心所(51)、色法(11)、色不相应行(24)四位九十四法,即是有漏有为,属染分依他;净分依他是以无漏种为因缘,与余缘合而生起的有为一切现行法,是清净的,若约漏、无漏门来说,应属于圆成实性。若正属依他,则只有染分依他。但是,《成唯识论》有说“净分依他,亦圆成摄”,一切染净心、心所法,都能缘虑,属于依他,理由有二:一、离倒,即“实”义,净依他不是染法;二、究竟,即“成”义,净依他是无漏有为善法,能断一切染,而成究竟,因为,有漏善法不能断惑;三、胜用周遍,即“圆”义,净依他能断一切染法,普缘一切境,遍缘真如。具备如上三义,与真如同。因此,净依他也称圆成实性,但,不即是圆成,而是遍缘真如。依照《楞伽经》所说“相等四法,皆名依他起”,可知,相、名、分别、正智都是依他起法,真如则不是依他起。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