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时世尊欲重宣此义,而说偈言: “曾悉为亲属,鄙秽不净杂, 不净所生长,闻气悉恐怖。 一切肉与葱,及诸韭蒜等, 种种放逸酒,修行常远离。 亦常离麻油,及诸穿孔床, 以彼诸细虫,于中极恐怖。 饮食生放逸,放逸生诸觉, 从觉生贪欲,是故不应食。 由食生贪欲,贪令心迷醉, 迷醉长爱欲,生死不解脱。 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 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呼狱。 若无杀想求,则无三净肉, 彼非无因有,是故不应食。 彼诸修行者,由是悉远离, 十方佛世尊,一切咸诃责。 展转更相食,死堕虎狼类, 臭秽可厌恶,所生常愚痴。 多生旃陀罗,猎师谭婆种, 或生陀夷尼,及诸肉食性, 罗刹猫狸等,遍于是中生。 《缚象》与《大云》、《央掘利魔罗》, 及此《楞伽经》,我悉制断肉。 诸佛及菩萨,声闻所诃责, 食已无惭愧,生生常痴冥。 先说见闻疑,已断一切肉, 妄想不觉知,故生食肉处。 如彼贪欲过,障碍圣解脱, 酒肉葱韭蒜,悉为圣道障。 未来世众生,于肉愚痴说, 言此净无罪,佛听我等食。 食如服药想,亦如食子肉, 知足生厌离,修行行乞食。 安住慈心者,我说常厌离, 虎狼诸恶兽,恒可同游止。 若食诸血肉,众生悉恐怖, 是故修行者,慈心不食肉。 食肉无慈慧,永背正解脱, 及违圣表相,是故不应食。 得生梵志种,及诸修行处, 智慧富贵家,斯由不食肉。” 《央掘摩罗经》第一卷: 上座迦叶,舍种种甘膳之食,舍肉味食,受持修行不食肉法。 第二卷云: 文殊师利白佛言:“世尊,因如来藏故,诸佛不食肉耶?” 佛言:“如是,一切众生,无始生死,生生轮转,无非父母、兄弟、姊妹。犹如伎儿,变易无常。自肉、他肉,则是一肉,是故诸佛悉不食肉。复次文殊师利,一切众生界、我界,即是一界,所宅之肉即是一肉,是故诸佛悉不食肉。” 文殊师利白佛言:“世尊,珂贝、蜡蜜、皮革、缯绵,非自界肉耶?” 佛告文殊师利:“勿作是语。如来远离一切世间,如来不食。若言习近世间物者,无有是处。若习近者,是方便法。若物展转来者,则可习近。若物所出处,不可习近。若展转来,离杀者手,则可习近。” 文殊师利白佛言:“今此城中有一皮师能作革屣,有人买施,是展转来,佛当受不?复次世尊,若自死牛,牛主从旃陀罗取皮,持付皮师,皮师作革屣,施持戒人,此展转来,可习近不?” 佛告文殊师利:“若自死牛,牛主持皮,用作革屣,施持戒人,为应受不?若不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慈悲,然不破戒。” 唱经竟。制又语诸僧道:“诸小僧辈,看经未遍,互言无断肉语。今日此经,言何所道?所以唱此革屣文者,本意乃不在此。正为此二十三日,法云法师讲《涅槃》断肉事。于时僧正慧超、法宠法师难云:‘若经文究竟断一切肉,乃至自死不得食者,此则同尼乾⒆断皮革,不得着革屣。若开皮革,得着革屣者,亦应开食肉。’法云法师乃已有通释,而二法师难意未了。于时自仍通云:‘若是圣人,故自不着此物,若中行人亦不着此,着此皆下行人。所以不同尼乾者,语有所含。若无麻纻之乡,亦有开皮革义论。有麻纻处,大慈者乃实应不着。但此事与食肉不得顿同。凡着一革屣,经久不坏。若食啖众生,就一食中,便害无量身命,况日日餐咀,数若恒沙。亦不可得用革屣以并断肉。’于时诸僧乃无复往复。恐诸小僧执以为疑,方成巨蔽,所以唱此不受革屣文,正欲释一日所疑,非关前制。凡啖肉者,是大罪障。经文道:‘昔与众生,经为父母亲属。’众僧哪不思此,犹忍食啖众生?己不能投身饿虎、割肉贸鹰,云何反更啖他身分?诸僧及领徒众法师、诸尼及领徒众者,各还本寺,宣告诸小僧尼,令知此意。” 制说此语竟,僧尼行道,礼拜忏悔,设会事毕出。 其晚,又敕员外散骑常侍、太子左卫率周舍曰:“法宠所言惭愧而食众生,此是经中所明罗刹妇女云:‘我念汝,我食汝。’法宠此心,即是经之罗刹。” 又敕舍云:“僧辩所道自死肉,若如此说,鸱、鸦、鸠、鸽触处不死,哪不见有一自死者?獐、鹿、雉、兔充满野泽,亦不曾见有一自死者。而觅死肉,其就屠杀家。觅死鱼,必就罾网处。若非杀生,岂有死肉?经言:‘买肉与自杀,此罪一等。’我本不自为,正为诸僧尼作离苦因缘。” 又敕舍云:“众生所以不可杀生,凡一众生,具八万户虫,经亦说有八十亿万户虫,若断一众生命,即是断八万户虫命。自死众生又不可食者,前所附虫虽已灭谢,后所附虫其数复众,若煮若炙,此断附虫皆无复命。利舌端少味,害无量众生。其中小者,非肉眼能观。其中大者,灼然共见。灭慈悲心,增长恶毒,此实非沙门释子所可应行。” 又敕舍云:“众僧食肉,罪剧白衣。白衣食肉,乃不免地狱,而止是一罪。至于众僧食肉,既犯性罪,又伤戒律,以此为言,有两重罪。若是学问众僧食肉者,此为恶业,复倍于前。所以如此,既亲达经教,为人讲说,口称慈悲,心怀毒害,非是不知,知而故犯,言行既违,即成诡妄。论学问人食肉,则罪有三重。所以贵于解义,正为如说修行,反复啖食鱼肉,侵酷生类,作恶知识,起众怨对,坠堕地狱,疾于撺矛。善恶报应,必也不亡,凡出家人,实宜深思。” 又敕舍云:“声闻受律仪戒,本制身口七支。一受之后,乃至睡眠闷等,律仪恒生,念念得未曾有律仪。所以尔者,睡眠等非起恶心,故不损不失,乃至常生。若起欲杀心,于声闻法虽不失身口戒,而于戒有损,非唯损不杀戒,亦兼污余戒。至于手夹、齿啮,动身口业,则失身口戒。尔时律仪无作,即断不续,既失不杀戒,亦损污余戒。所以尔者,旃陀罗人为屠肉时,为何等人杀?正为食者。若食肉者,即有杀分,于不杀戒即成有缺⒇。若谓于善律仪受杀生分,于不杀戒无所缺者。是不善律仪人持八戒斋,是恶律仪犹应相续。若恶律仪人持八戒斋,恶律仪不复相续者,是知善律仪人受诸杀分,是不杀戒即时便缺。别解脱戒,不复解脱。恶律仪人,无论持八戒斋,但起一念善心,恶律仪即断。若一念不断,多念亦应不断。若多念断,是知一念时断。善律仪人,其事亦尔,无论受诸杀分,有少杀分,不杀律仪即时亦断。菩萨人持心戒故,自无有食众生理,若缺声闻戒,终不免地狱等苦。”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