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立天教授:对宗教应有的态度—尊重包容友善(2)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一些党员干部以及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宗教的认识严重脱离了宗教的实际情况,其中有两个理论危害很大:一是认为宗教是一个异己力量,是消极、落后的代名词;二是认为宗教很快就会消亡。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一些党员干部以及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宗教的认识严重脱离了宗教的实际情况,其中有两个理论危害很大:一是认为宗教是一个异己力量,是消极、落后的代名词;二是认为宗教很快就会消亡。从极“左”的立场曲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而提出的所谓宗教“鸦片(毒品)论”和“消亡论”,这两种理论都是不符合宗教的实际情况的。

在以往极“左”的年代里,人们将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认识简单归结为“鸦片(毒品)论”与“消亡论”,认为宗教只是起到麻痹人民的消极作用,而且宗教不久就要退出人类历史的舞台,甚至人为地“促进”宗教的消亡。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拨乱反正,党的宗教工作也相应地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重新认识为指导,抛弃以往对宗教“阶级斗争为纲”式的认识,充分肯定和大力发展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争取,以建立起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必须与宗教“鸦片(毒品)论”和“消亡论”两种理论进行根本性的区分,彻底摆脱极“左”思想的巨大干扰。在我党历史上,毛泽东同志首先提出了宗教“文化论”,认为宗教是文化。笔者认为,文化的范围要比宗教广泛,文化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宗教文化,一类是世俗文化。宗教是文化的一个类型,当然是属于文化,而且有一些是属于比较高层次的文化。除了宗教“文化论”,我们党和政府后来又提出了宗教“适应论”,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是能够相适应的。在笔者看来,宗教文化论和宗教适应论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根本所在。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历程,都表明绝不能将宗教视为异己力量。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有别的原则,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人民群众思想信仰的差异,并不影响彼此在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并不影响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的一致。早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毛泽东同志把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纳入到中国革命的统一战线的范畴,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者与宗教信徒结为政治同盟。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初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一方面强调共产党员决不能赞同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一方面又主张“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把世界观与政治立场分开、宗教信仰与政治信念分离,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某些判断,超越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双重作用说”,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贡献。

统一战线的成功实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宗教问题上的重大创新,而且为逐步形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成功的历史借鉴。正是循着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理路,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数年后曾说: “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里讲的赞成社会主义制度,即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毛泽东又说:“过去为了结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我们就实行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现在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实行这个方针。”(毛泽东,《论十大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思想,它不仅为统一战线理论提供思想基础,也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思想先导。

上世纪90年代,江泽民同志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全面地阐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他反复强调了“适应”的含义:“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两段话的要义有:一是“适应”的定位,是指政治上的适应,非思想信仰上的适应,也就是有差别的适应,不是无差别的适应。这种“求政治上之同,存思想信仰上之异”的适应,也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原则的体现。二是“适应”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也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三是“适应”的主动或被动,内在或外在的问题。这里所谓的适应是要求宗教界主动适应,内在地适应,也就是要发扬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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