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忏悔思想的现代意义(惟俨法师)(2)

同时,从佛教史的发展来说,向诸佛忏悔与在家信徒的忏悔需求有一定的关连。原始佛教戒律中的“作法忏”,是以僧团为中心,以出家僧尼的忏悔为根本,而对在家信徒则很少涉及。在世俗生活领域,在家人的行为是受法律

  同时,从佛教史的发展来说,向诸佛忏悔与在家信徒的忏悔需求有一定的关连。原始佛教戒律中的“作法忏”,是以僧团为中心,以出家僧尼的忏悔为根本,而对在家信徒则很少涉及。在世俗生活领域,在家人的行为是受法律及社会道德的约束,因此所作所为有罪的,则受法律的制裁和宗族惯例的处分;而在家信徒,在宗教生活层面,奉持三归五戒或八关斋戒,如果其行为犯戒了,亦需要忏悔。因为在家信徒没有团体生活,他们的戒律生活缺乏大众的监督,因此其忏悔亦是自动自发的,而且亦缺乏具体的忏悔法。
  从事实的困难所引发,随著诸佛信仰的流行,从而转向诸佛忏悔。《法镜经》指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向十方诸佛忏悔:一、“时世无佛”,佛陀已经涅槃了,虽然有舍利塔,但是只能使人供养修福;二、“无见经者”,没有能够通达经义而为人宣说的法师;三、没有遇到四双八辈的圣僧。这是佛陀灭度后,正法逐渐衰微,出家僧众的素质下降,无法满足在家信徒的忏悔需求,也就自然向十方佛礼敬而修忏悔等行了。
  忏悔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忏除自己的业障,“作法忏”与“取相忏”是从事相的角度而言,是由业实有的立场出发,一是把外缘改变,一是把内因摧破,这是属于“事忏”;但是,大乘佛教修行的中心在于“理观”,即从般若性空的角度,根本否认业的实体性。所谓观法无生,就是了知一切法本来就是清净的、是空性的,既然一切清净,恶果业报就不存在实有的自性。这是从觉迷、明暗的正反差异来谈,譬如迷路之人,知道了正确的方向,就不存在迷失方向的问题;光明出现,就没有黑暗的道理一样。所以说只要知道无生(觉),罪(迷)就不存在,如此发起空性智慧,即毕竟达到灭罪生善的目的,这就是“无生忏悔”或“理忏”。
  从“事忏”的角度来看,“作法忏”只能忏除戒罪,无法消除性罪;“取相忏”必须经过精进修道,靠时间的累积,最终依瑞相的出现,判定为灭罪。大乘佛教强调理事圆融,中国的祖师大德主张“事忏除罪,理忏除疑”,事理犹如体用,不可偏举,事忏之后,必须再加上道理的信解;前者对治妄心的执著,后者对治妄心的疑惑。中国的祖师并认为:理忏才是正忏,事忏只是助忏——帮助达到理忏。经过理忏之后,才能究竟的忏除罪业。
  事忏之所以能够灭罪,必须透过道理上的了解,内心确信无疑,才能真理达成忏悔的目的。因此,中国佛教忏法的制作,既重视礼佛或持咒等事相上的行为,又对忏悔的原理加以解释,使修行者能够明了罪业的由来,和忏悔能灭罪的原因。所以,大乘佛教强调事忏与理忏的重要性,二者不可偏颇。
  大乘佛教的“无生忏悔”的关键在于其罪业观的转变,认为罪既然可以随因缘而生,也随因缘而灭,就可见它是个虚妄不实的东西——只是现象的存在,没有实体,因此说罪无自性。那么,所谓罪生罪灭,也只是俗谛上的方便言说,并非真的有罪生与罪灭。可是,为什么虚幻的罪能够存在,让人觉得,它好像是实在的?这就是妄心的关系了。人们曾造恶犯戒,是妄心的主使;犯了戒、造了恶,使它们成为罪业,长存心底,挥之不去的,也是妄心的执持。因此,灭罪必须先灭心,心是罪主。只要妄心消亡,罪业也就无所依附,自然灭除了。这便是理忏的精义所在。
  因此,事忏之后,必须佐以理忏,才能究竟的灭除诸罪——包括轻罪与重罪,而理忏也必须建基于事忏的基础上;有事忏在先,忏除了大部分的罪业,才容易以理忏来忏除罪根,到达无生。忏悔者在经过理忏之后,不但重罪灭除,可能也完成了初步的修行,具备戒定慧了。
  “理忏”是透过般若性空的理观,观照到妄心了不可得,罪业了不可得。如《中论》说:“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因为作者与作业,是彼此相依而相存的,彼此都从因缘生,没有自性的作者及作业,但假名相宛然而有。这就是说,作者之所以为作者,是“因业”而“有作者”的;业之所以为业,是“因作者”而“有业”的。因此,作者及作业,成立于假名的相互观待法则。假使离了作者,作业就不可得;离了作业,作者也就不可得。
  由于无生忏是以理观,来使忏悔者通达不生不灭的罪业实相。因此,不论怎么重的罪,像五逆、波罗夷等罪,都可以经由理观的达成,而获得消除。五逆是最重的恶业,波罗夷是比丘、比丘尼最重的戒罪,只有依理忏才能灭除。因为,大乘佛教的两大特色——慈悲与智慧,慈悲则不舍一切众生,包括罪恶极重的众生;智慧则断除一切烦恼、罪恶,无论是多大的重罪。所以,依慈悲与智慧,忏悔者自然可以灭除一切罪恶,亦自然可以重新获得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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