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无量光佛教网 > 佛学网摘 >

玄奘“真唯识量”简论(5)

“极成”为宗的前陈“色”的简别语,表示“色”所指的对象为立敌双方共许。共比量一般是不需加以简别的,只有当立敌双方共许的概念在范围上有所不同时,才用 “极成”二字来简去同中之异。这里的“极成”管有法色。

“极成”为宗的前陈“色”的简别语,表示“色”所指的对象为立敌双方共许。共比量一般是不需加以简别的,只有当立敌双方共许的概念在范围上有所不同时,才用 “极成”二字来简去同中之异。这里的“极成”管有法色。因为小乘大多主张有“最后身菩萨杂污色”、佛有漏色,而大乘不许。如果不简除这两处色,就会犯“一分自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自己所承认。同时又有“一分违教”即有一部分违自宗的过失。此外,大乘主张有“他方佛色”和“佛无漏色”。而小乘又不许。小乘除经部外都不闻有他方佛名,所以不承认有“他方佛色”,同时也不承认有脱尽烦恼的“佛无漏色”(小乘认为佛的色身象凡夫一样是有漏的,一样会生老病死,大乘认为那只是应化游戏,示现同彼,实无此过)。“极成”的目的就是为了简别掉有争论的他方佛色、佛无漏色。如果宗上有法色不简除这两种色,就会犯“一分他所别不成”过。这种过失是说宗中有法色有一部分不为敌方所承认。有法色不加简别的话,除了有宗过外,因也会犯随一所依不成过。排除了不共许的部分,只说共许的部分。这里不共许的部分只是暂时不说而已,并不是说因为你正量部不承认我大乘唯识教法就不对了,我不说只是要遵从因明的辩论规则。

从形式上看,由于宗上的色除了双方不共许的以外,其他所有色都是双方共许的,宗支应为共比量。按照大、小乘的观点,双方共许极成的色(本质色)是离于眼识的,大乘立“极成色不离于眼识”违他不算过,但有违自宗过。大乘把色分为相分色和本质色两种。法相宗认为,相分色为眼识的种子所变,并为眼识的见分所认识,因此相分色不离于眼识。本质色是第八识阿赖耶识的种子所生的实质色法,为眼识现变的相分色所依托,是离于眼识的。由于小乘根本不承认相分色,所以玄奘在宗有法自相(言陈)中没有把它提出来,在言陈甘冒违自宗之过而使宗支以共比量的形式出现。因此,宗支形式上是共比量,实质上仍是自比量。何以见得?灵峰智旭说:“今三藏立量,言陈但一色字,意许乃指相分,此意许相分色,起码俟辩因之后,方被小乘所推,今于立宗中,尚本推也。”

奘师实际上要立的宗是“相分不离于眼识”。这是没有用语言文字表现出来的意许,即所谓差别。相分色只为已方所承认,所以实际上是自比量。不过,奘师这样立量也还有为因明通则所允所的。玄奘之后的法称在《正理滴论》中说:“何者名宗。谓唯由自相、随自、意许、无能违害,是名为宗。……”“言意许者,若于一义,由违诤故,安布能立,暗示其义,欲其成立;虽未借言陈显其义,亦为所立。彼乃立敌正所诤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诸床座之支分等。此论式中虽未明言‘为神我用’为其所立。是故非唯之所陈名为所立。”法称阐明了当论主的真正意图不便公开提出来的时候,也可以意许的方式成为宗义。例如《因明入正理论》中提到的法差别相违过的例子,宗的法自相是“为他用”,意许是“为神我用”。宗支无有过失。这说明“唯识比量”在言陈上以极成色为有法,意许为不极成相分色,是为因明通则所允许的。虽然它实是自比量,但从形式上看,仍是共比量,不能责怪奘师是用自比量冒充共比量。这是由因明学不同于形式逻辑的特点决定的。

3、简别因

在因支“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中,“自许”是简别辞。由于小乘正量部不赞成“色”有不被“眼”所摄取的关系,“色为眼所不摄”自许他不许,如不加简别,就有过失,因此因支属于自比量。因明论式有个规则:因支必须是宗前陈的共许法,就是说,比量论式的因支必须是前陈宗依所具备的性质。我们根据这个规则,可以把因支后半段写成“极成色眼所不摄”,这是唯识家与正量部共许极成的,没有争论。我们还可以根据这个“比量论式的因支必须是前陈宗依所具备的性质”的规则,把因支的前半段写成“自许极成色初三所摄”,本来极成色比如柱子等为初三所摄这就是双方共许的,没有争论,玄奘法师加上“自许”简别语就是扩大了色的范围,表示在唯识家的理念里,不但共许的极成色柱子之类是初三所摄,而且你正量部不承认的那些色也是初三所摄。

3 喻简别

既然宗在言前陈上是以共比量出现,意许上却是自比量,因支也是自比量,也影响到喻支为自比量。喻支未加简别语,比量里只列了同喻的喻依(如眼识)。能够作为 “不离于眼识”的同品的只有色与眼识。由于同品除宗有法,色不能再做同品,这样就剩了眼识可以充当同喻依。但是,说“眼识不离于眼识”,会不会成为同语反复?不会,文同义别故。永明延寿在《宗镜录》卷五十一中解释说,宗中的眼识是自证分,喻中的眼识是见分,宗中的色则是相分。由于相分、见分都不离于自证分,因此眼识(见分)可以作为色(相分)的同品而充当同喻依。此是大乘唯识所独许,可以自圆其说。且用见分不离自证分来证前陈意许的相分色不离自证分,也符合护法所立比量的先例。不直接立:“相分色不离眼识自证分”,是因为小乘不承认护法的四分(见分、相分、自证分,证自证分)学说,恐犯随一等过,故但言 “眼识”。

四 破斥恶声

沈剑英先生对于真唯识量的批判不遗余力,可算是反对真唯识量的代表。他的说法有些是时代问题,用语令人极为不爽,比如说,“玄奘故作高深”(以井蛙之浅智,测于巨海之深广,无望洋之叹,反拨巨海为无);“(真唯识量的宗)集中表现了大乘佛教对现实世界的否定及其主观唯心主义的猖獗”(执“现实世界”为实有,故常处轮回而不觉知,若有人弹指令之醒,反恼其打扰迷梦,其愚真不可及也。当今世上,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究竟谁猖獗?而且,将佛教唯识学与西学语境中的唯心主义混为一谈,也充分反映了沈某人基于机械唯物主义的误判与无知);“用‘真故’二字自我标榜,以逃避过失”(沈某人于从未理解大乘胜义,故说此言); “将唯心主义冒充真理”(唯物主义就是真理?);“玄奘很善于玩弄概念”(解有不及,则迷生焉);“玄奘组成了这么一个别扭的命题,来掩饰其主观唯心主义论题的脆弱及其论据的空虚”(如果辩破非真能破,却说立论空虚,反证于自己空虚);“此量在大疏的吹捧下越传越神”等等(见《“真唯识量”略论》,一九八零年七月的《哲学史论丛》)。这些红卫兵式的攻击语言,鸱鸮之声,或可付之一笑,或应发大雷音,作狮子吼,以裂其胆。

首先,他说真唯识量的宗支其实是个似宗,他的理由是:用“真故极成”其实避不开“所别不极成”,因为玄奘法师说的“不离眼识”的是相分色而不是本质色,色有相分色、本质色的区别,“小乘只同意有本质色,而不承认有相分色”。这个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双方争论的只是柱子等这些色,柱子等才是极成的,在大乘唯识教法里,柱子等这些色是假有的相分色,阿赖耶识里的种子是产生相分色的渊源,叫本质色(或称本质相分)。这只是概念上的事儿,正量部根本就不承认阿赖耶识,怎么会承认你大乘唯识教法里说的“阿赖耶识里的种子是产生相分色的渊源”的这个“本质色”?所以,说人家承认本质色不承认相分色的说法是错误的。沈剑英先生说“小乘同意有离于眼识的本质色,但不同意有不离眼识的相分色”,其实不是的,在《宗镜录》中是说,“大乘宗有两般色,有离眼识本质色,有不离眼识相分色,若离眼识色小乘即许,若不离眼识色小乘不许。”在这一句话中,在说大乘时用了本质色、相分色,而在说小乘时没有相分色、本质色,只说了离眼识色、不离眼识色。在蕅益法师的《玄奘大师真唯识量》中说,“离眼识本质色”是“第八识的相分”,“不离眼识相分色”是“眼识自所变起”,这就很清楚了,小乘只说有“离眼识色”,而没有说“离眼识本质色”,小乘的“离眼识色”就是柱子等,小乘说柱子等就是离眼识色,小乘所说的“离眼识色”绝不是大乘说的“本质色”,而是大乘说的相分色。沈剑英先生把大乘说的“本质色”说成了小乘说的“离眼识色”,恰恰是弄反了,小乘的“离眼识色”是大乘的“相分色”才对。沈剑英先生混淆了小乘的“离眼识色”与大乘的“本质色”,所以才说玄奘法师的真唯识量是“所别不成”。沈剑英先生的这个错误到了1985年,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因明学研究》时仍然保持,是在这个版本《因明学研究》的第164页中,错误是一模一样。在这个《因明学研究》于1996年重印时,保持了原书的错误。在1997年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玄奘研究》(马佩主编)中,沈剑英先生的错误观点还是没有改变。其2002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修订版(东方出版中心出版)中,沈剑英先生还是说“小乘同意有离于眼识的本质色,但不同意有不离眼识的相分色”,其坚持谬种流传之精神,可谓一以贯之。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分隔线----------------------------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