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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奘“真唯识量”简论(3)

窥基法师还对于真唯识量论式的因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若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故’,便有不定言:极成之色,为如眼识,眼所不摄故,定不离眼识?为如五三,眼所不摄故,极成之色定离眼识?若许五三,眼

窥基法师还对于真唯识量论式的因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若不言‘初三摄’,但言‘眼所不摄故’,便有不定言:极成之色,为如眼识,眼所不摄故,定不离眼识?为如五三,眼所不摄故,极成之色定离眼识?若许五三,眼所不摄故,亦不离眼识。便违自宗。为简此过,言初三摄。”也即,论式如果是“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眼所不摄故”的话,那么正量部就可以这样诘难:你大乘唯识家说的“极成色”,到底是象眼识一样,不被眼根所含摄,不离于眼识呢,还是象其它五三那样,不被眼根所含摄,定离于眼识呢?要是五三不被眼根所摄,却不离眼识的话,那就与自宗相违了(大乘自己也不承认其他五三不离眼识),所以必须得有“初三摄”。

要是不说“眼所不摄”,也不行。说“眼所不摄”,可以排除“不定过”和“法自相决定相违”“若不言‘眼所不摄’,但言‘初三所摄故’,作不定言:极成之色,为如眼识,初三摄故,定不离眼识?为如眼根,初三摄故,非定不离眼识?由大乘师说彼眼根,非定一向说离眼识,故此不定云非定不离眼识,不得说言定离眼识。作法自相相违言:真故极成色,非不离眼识;初三摄故;犹如眼根。由此复有决定相违。为简此三过,故言‘眼所不摄故’”意思是,若不说“眼所不摄”,而只说 “初三所摄”,就会出现“不定过”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正量部可以说:你大乘唯识理论家所说的极成色,到底是象眼识那样,被初三所摄,定不离眼识呢?还是象眼根一样,被初三所摄,非定不离眼识?按大乘的说法,眼根与眼识之间的关系是非即非离的,所以这个诘难就说是“非定不离眼识”,而不说“定离眼识”。为什么说眼根与眼识是非即非离的关系呢?眼根是色,而眼识非色,色于非色是不一样的,所以说“非即”;眼根是因,眼识是果,因果一体,因即是果,因果不离,所以说“非离”。这里一定得特别注意:按我们一般的说法,“非定不离眼识”和“定离眼识”是一样的,都是“离眼识”,但在佛教中,“非”字其实表示的是对“非”字后面所说情况的否定。即“非定不离眼识”根本就没有肯定到底是什么。

至于法自相相违,就是成立“真故极成色,非不离眼识;初三摄故;犹如眼根。”这个论式与大乘所立的论式“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初三摄故;犹如眼识”相比,就是法自相相违。所谓“法自相”就是大乘论式的“不离于眼识”,以及外人所立的论式的“非不离眼识”,这两个法自相刚好是相违的,这就叫“法自相相违”。

3慧沼法师的解读

慧沼法师于《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介绍真唯识量说:“有云三藏云为遮相违量。”

这与文轨法师、窥基法师是一致的。相违量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相违量云:真故极成色,应非即识之色;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如眼识。”

慧沼法师所举的这个相违量与文轨法师一致,而与窥基法师所举不同。但我们现在一般都用窥基法师的说法,因支没有“自许”简别语。

对于这个相违量,慧沼法师用的破法还是文轨法师、窥基法师的方法,说它有不定过:“为如眼识自许初三摄非即识之色?为如我宗他方佛色自许初三摄是即识之色耶?”

正量部的相违论式是有毛病的。慧沼法师分析说:“凡相违决定量,如常、无常相违。今言离识、不离识可是相违决定?言‘应非即识之色’,即非反初量,何成相违?若取此量即名相违,即一切量皆有此过。如立‘声无常应非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喻’”。

所谓相违决定,比如说常、无常,这是绝对的相违(可参看文轨法师的解读),现在说离识、不离识是不是相违决定呢?这不是相违决定!为什么呢?因为离识、不离识只是略称,全称的话,应该是非即识之色、即识之色,正量部说的相违量论式是“应非即识之色”,这与大乘唯识所说的论式根本就不是相违的,怎么能说是相违呢?要是把这也说成相违的话,那么任何的量式都有这过了,世上就没有正确可言了,显然这不符合事实真相。

文轨法师所说的正量部相违论式与慧沼法师所说的正量部相违论式虽然一致,但文轨法师对于正量部所说相违论式因支的“自许”简别语没有分析,而慧沼法师则分析了:“相违决定,因喻共许,既云自许,既是自因,何得与他作相违量?若此成相违,一切无正量。”

相违决定的论式,必须是因、喻都共许极成,但正量部所说的相违量论式,既然因是“自许”,这就不符合因明论式的规则了。注意,慧沼法师这一句话里比较的是大乘唯识理论家所立的论式与正量部所说的相违论式,不是玄奘法师的真唯识量论式(要是说玄奘法师的真唯识量论式的话,其实它是共比量的变通形式,必须另谈)。

慧沼法师又设问:“但言‘初三摄,眼所不摄故’,亦得与他作不定过,何须‘自许’言耶?”这个问题,慧沼法师的解答与文轨法师的解答是一样的。不过,慧沼法师有进一步的说明:“今谓不尔,若为简此,即谓诸比量多有此过,如大乘破小乘‘极微应非实有,有质碍故,如瓶、盆等’,此亦不定。为如瓶盆极微假非实有?为如我宗青黄等色是有耶?”

这个“今谓不尔”,就是“现在有人有另外的说法”,什么说法呢?就是说:其实加“自许”简别语并不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定过。要是为了防不定过的话,那么大多数比量论式都有这个情况。比如说“极微应非实有,有质碍故,如瓶、盆等”。外人的这个说法,实际上是把玄奘法师真唯识量论式的“自许”与顺憬法师所立相违论式的“自许”看成效用相同了。

此非立自与他作相违决定,以他立云,“色定是离眼识;是初三所摄,眼识不摄故,如眼根”。

这就显示出明明白白是在讨论顺憬法师的相违论式了。你立的论式是:色定是离眼识;是初三所摄,眼识不摄故,如眼根。我根本就没有要立一个与你的论式相违的论式的意思。

量无不定等过,与作相违,因有不定,何须与作相违决定?

我立了一个没有不定等过的比量论式,你才可以作出一个相违论式来,因为《因明入正理论》中是很清楚的,相违决定是指两个论式都符合因三相要求,但结果却截然相反。现在你顺憬法师的论式的因是有不定过的,根本就不对,我何必来给你作相违论式来呢?这一句还是对上一句内容的补充。

因云“共许初三摄”,此即无过。若改因者,元非本量,别自成立。

把因的简别语“自许”改为“共许”,与文轨法师《庄严疏》中说的改为“极成”是一回事。外人说,把因支的简别语改为“共许”就不会出现不定过了。慧沼法师解释说,你这等于是另外立了一个论式,那么就是改换了讨论的对象了,这在因明中根本是不允许的。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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