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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的定义与佛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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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法的定义

“佛”,是梵语佛陀Buddha的音译略称,意即觉者,也即是能如实地了达宇宙人生真理,而其智慧与德行俱臻于究竟圆满的人。所以经上常说佛陀是“自觉觉他,觉行圆满”的。

所谓“佛法”,包括一切佛陀宣示的言教,人们若能循着佛陀的教示,逐步实践,便能迈向圆满正觉的途径。所以,简单来说,佛法是指成佛的方法与途径,详细地说,佛法是指佛陀宣示的一切理论与实践方法,其中包括一切能使有情觉悟的思想及修行方式。

2.佛法的性质

中国近代佛教的大德中,欧阳竟无居士认为佛法既非宗教亦非哲学,太虚法师则认为佛法既属宗教亦属哲学。二人虽然见解不同,但由于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下判语,所以各有各的道理。

佛法的体系固不同于一般的西方哲学,但无疑在探究人生的问题上,表现了东方智慧的特色,从这点来说,佛法显示出东方哲学的基本精神。

至于宗教,从西方人的观念看,它的本质是“神与人的结合”;佛教从原始佛教时代开始,既不承认有全能的、绝对主宰的“神”,也不接受“人”有永恒不变的灵魂这种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佛教自不能视作宗教。但正如日本佛教学者木村泰贤所说,宗教的本质是在自然条件的限制下,追求精神的满足和绝对的自由,甚至憧憬无限生命的开展,那么,东、西方的文化背景不同,满足宗教心理的方式自然可以有异,尤其是佛教更能超然于一般宗教之上,以理性的方式来满足宗教的情感。佛教的最后的宗教基调,不管是对无限生命的憧憬,抑或是对解脱人生苦恼困迫的要求,都是从人类的内心寻求解答,不以外在的、虚无缥缈的超自然力量为最终凭藉。所以,佛教既能满足人类宗教心理的要求,同时亦能经得起理智的批判,可说是最深刻最合理的宗教。从这个角度来说,佛法无疑是具备宗教最基本的性质,而它达到宗教目的的途径却能超然于一般宗教之上。

佛法的特质,固然不同于西方宗教的本质,但无可置疑地,佛法能有效地合理地满足人类的宗教心理要求,从而启发人类的智慧、觉性。至于是否给佛法冠以宗教或哲学的称谓,都是无关宏旨的,所应重视的是佛法对人生实践的真正价值。

此外,同样是满足人类宗教心理的要求,但佛法与一般的宗教却以不同的途径去满足这种要求,故此彼此在教理上与实践上都有相当的距离,在衡审宗教的价值时,当须注意此点。(信息来源:摘自《法音》)

 

编辑: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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