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僧后,亡人的持戒弟子或执事将亡者所有衣物交给大众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三说)[15]众中明律的执事应在僧中检问:“有谁知道亡者负三宝物或负别人物否?又谁知道三宝或别人负亡者物否?”一一检问后,有负债的问题,则分别处理。若无负债问题,则将亡者所有重物登记在一处,归入常住。轻物登记在一处,在赏劳具德后,大众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无羯磨文,道宣律师注说:“今准非时僧施法。”[16]应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7]作法后,即数僧众人数,把衣物好坏相参,抽签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则其余三人经口头商议,就可以将衣钵赏劳给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轻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与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还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则须重新作法再分。 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则用对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语:“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三说)[18]若三人住,一人死,则二人亦用对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则独住比丘用心念法云:“此亡比丘物应属我。”[19]这样说完之后,再来人也不得分。 现代僧团应该以戒律为准绳,处理好亡人物的问题。在处理亡人物的过程中,让大众体悟财物的如梦如幻。故生时应少蓄财物,一心修道。 四、分房卧具法 房舍卧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资具。从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蓝中共住,一年当中应三次调整房间,即春、夏、冬三时重新调整僧房卧具,以免住久令心生起常想。 佛最初制令僧众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来安居,而本寺执事比丘心量狭小,故意将住宿条件较差的房间分给客僧,引起客僧讥嫌。因此,佛制众僧作法分房卧具。依《行事钞》及《四分律》等所说,将分房卧具法简略介绍如下: (一)推选作法人 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须具备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来主持分房事,一来他能依律明断,二来也能令众僧息诤。差五德之人,应用白二羯磨。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20] (二)集物 大众推选出的五德僧接受众僧的委托后,即作单白告众说:“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21]大众僧将房间里的私人财物全部搬出,先暂时放在大堂内,使房间里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设施等。 (三)分房卧具 执事人清点各房舍卧具,了知好坏差别。分房前,经营房主享有优先权。因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时应赏劳。《行事钞》说:“营事比丘房成,庄严香熏所须具足者,与房住九十日一移。”[22]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优先挑选房间。大众僧分房应从上座开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23]第一上座挑选完后,第二上座选房。若大众僧次第分完,还有剩余房间,应从上座再分。还有剩余房间,应开客比丘住处,如果是恶比丘来,不应分给。 对分房卧具的问题,律中还有许多相关的规定。《僧祇律》说:“不得与沙弥房。”[24]原则上沙弥不能单独分得房间,但如果他的师父同意为弟子料理住房,则可以分与。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两房,不得不受。因为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为料理修治,所以应接受。一年当中,若春冬季分房时,有上座来寺,应随次第分与。若安居时,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来亦不应重分。应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义,夏安居分房则专为修治故,所以不特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说:“若安居竟,客比丘来移旧比丘。佛言,不应移亦不应去。”[25]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两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则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卧具分给每个僧众后,住房及卧具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常住,分得房间的僧人只有使用权和料理权。 从以上分房卧具法,我们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为了对治弟子对住房的执着和贪心。定期调换房间,有利于大众少欲知足,安贫乐道。 结 语 僧团财物问题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对僧团财物的分配制度作了粗略的介绍。在僧团的日常管理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不应千篇一律。合理处理好僧团的财物问题,有利于大众僧和合共住,也更利于佛法的兴盛。 主要参考资料: 《四分律》,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大正藏》卷22。 《五分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大正藏》卷22。 《摩诃僧祇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大正藏》卷22。 《十诵律》,弗若多罗共罗什译,《大正藏》卷23。 《善见律毗婆沙》,僧伽跋陀罗译,《大正藏》卷24。 《律二十二明了论》,弗陀多罗多造,真谛译,《大正藏》卷24。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道宣撰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元照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道宣述,《大正藏》卷40。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道宣集,《大正藏》卷40。 《佛制比丘六物图》,元照撰,《大正藏》卷45。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道宣撰,元照述,《续藏经》卷40。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道宣疏,元照记,《续藏经》卷41。 《衣钵名义章》,允堪述,《续藏经》卷59。 《道具赋》,元照撰,《续藏经》卷59。 《佛制六物图辩讹》,妙生述,《续藏经》卷59。 《钞记扶桑集释》,弘一大师集释,福建省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赠。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