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时僧得施:居士发心供养,心中没有限制,凡是安居的人,只要是僧就有份,这就叫“僧得”。应作法集僧而分。关于作羯磨法的问题,在《行事钞》、《羯磨疏》中都没有具体的羯磨文。故弘一大师在《扶桑集释》中说:“律中时僧得施,而无羯磨;又注羯磨集法篇无之,祖师义准耳。”[7]又引《简正记》说:“须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师也。古云:但同时现前直尔而分,不须作法,所以尔者,谓律衣法中,无羯磨文。”[8]由此可知,弘一大师也主张必须作羯磨分物才是如法。 如《四分律》记载,七月十六日有人供僧众多物品,旧住比丘见许多客比丘来寺,故生贪心不肯分物。待八月十六客比丘离去,才作非时现前物分。而此时,前安居的比丘已经移住他寺,未得到应得的供养。佛即罚旧住人,召集十方僧共分此物。依律所讲,时中不作法分,则非时中令作羯磨法分物,反显出时中若分物,也应作羯磨法。 (二)非时施 非时施也分为两种:非时现前、非时僧得施。 第一、非时现前:居士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请僧到家中,或将供养拿到寺院中,数人数多少,随物而施。《四分律》中记载,居士家中若准备造池、造井,为保平安,就施物供僧。居士供养许多价格昂贵的布料,佛就令数清僧数多少,用刀裁破分给每个僧人。 僧团分物,沙弥等是否有份呢?《十诵律》说:“若时、非时僧施,乃至亡人衣,一切布施物,沙弥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属沙弥。若檀越不分别,分作四分:三分与比丘,第四分与下三众。” 第二、非时僧得施:这种供养是信心居士心广周遍,在一年当中的任何时候,把物品拿到寺院或请僧到俗家供养。只要打板鸣钟后,在大界内的十方僧众都应有一份。这样的分物法须作羯磨。《四分律》记载,住处比丘得到居士供养的许多衣物,但因有客比丘数数前来,令大众师分物疲极。因此,佛令僧差一人白二羯磨分物,后再入界者无份。 三、亡人物的处理 出家修道之人,心无牵挂。生时仰仗三宝功德,资身办道;死后遗物应如何处理?若亡人物处理不妥,会导致僧团不合,甚至引起居士的讥嫌、诽谤。因此,我们必须了知亡五众物的处理方法。 出家亡五众重物应归属常住,不可以分。轻物属十方现前物,唯十方现前僧应分。在现实僧团中,常常会遇到分亡人物的问题。因此,根据《行事钞》与《羯磨疏》等所说,将分亡人物的方法归纳介绍如下: (一)整理、登记遗产 当出家众刚刚过世,不宜立即关闭封锁他的房间。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应让弟子保管好房间钥匙。若不可信,可将钥匙交给寺院执事。先处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养等事。待这些事全部料理完毕后,由持戒弟子将师父的财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则由几位执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遗产,将轻物与重物分别登记清楚。重物归给常住,轻物入现前僧。 在此同时,要对亡者的负债情况了解清楚。这里有很多种情况:若别人欠亡者轻物,后以重物相还,应将重物卖掉,换成轻物,归入现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轻物还回,则归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则不须索取,因为索取还是要归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轻物,应追还,入现前僧分。若亡者生时欠三宝物,应还给三宝。佛制若亡人的遗产不多,可以取衣钵来还。 根据亡者负债情况不同,遗产应归属的地点也不同。《四分律》中记载,跋难陀生时财物众多,大众僧在分物时就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佛制根据五种情况不同,分法也不同:一、衣钵寄在余处,而身死在另一处。在这种情况下,财物随衣钵寄存处比丘僧得。二、比丘生时有负债处,而身死在余处。此时财物属负债处比丘僧分。三、比丘死一处,又有出息处或保任处[12],则财产归保任处僧得分。四、比丘死在一处,又有财物抵压处、取钱处,则抵压处得。五、比丘死一处,又有为比丘掌管存折出、取钱处,则掌管存折处比丘僧得。 (二)赏劳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间有尽心照顾病人的,应依德赏劳。照看病人要具五德:“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悯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13]根据看病情况的不同,赏劳也不相同:若小瞻视,佛不许赏劳;若有许多人都照顾过病人,则送终的人得赏劳;若是暂时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贪着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赏劳。如果是真心奉侍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复,下至为他点灯时遇到病者命终,也应赏劳。 《五分律》与《十诵律》都说,七众都来看病比丘,只有比丘与沙弥二众可得赏劳,其余五众不得。比丘尼病,则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尼三众可得赏劳,其余比丘、沙弥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应赏劳。 赏劳所给的财物,无论是谁,只能给亡者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则根据情况来赏劳:若能竭尽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给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的普通,就分给一般质料的三衣。 赏劳时应作赏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后,作白二羯磨法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等,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大衣、七条、坐具等,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七条、五条、钵及袋衣幞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钵、坐具、钵、针筒、盛衣贮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4] (三)大众僧分轻物 根据僧众人数的多少,亡五众轻物的分法就有四种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对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将亡人所有财物收集好,打板鸣钟,召集十方僧众,不论僧尼,不得闭门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来僧不得分。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