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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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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所名义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义名称,应当名为心所有法。具足三种意义名为心所:(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如属我法,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法。恒依心起:即说心若没有,心所决不能独立生起,要以心为依,才能生起作用。与心相应:简别心王虽恒与遍行心所相应,但心王不与心王相应,不名心所。又相应须具足时、依、缘、事之四平等义,由此色法等亦非心所。系属于心:即简别心法虽具四义,与遍行心所相应,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能独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随从于心,以心为主,故名心所。由此三义,简别心、色、不相应行等,不名心所。心法是主,为心所依,如王如领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属,助成心事,得名心所。约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时,心所必起;心所起时,心王亦必起。缘境的时候,心王缘总相,如王如领袖之于国家大事总揽枢要。心所缘总别相,如臣如部属之于大事兼详细则。又如画师资,师绘作模型,弟子填彩,尽完全貌。

心所法总有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等六类,共五十一个。

(二)别释六位

甲、遍行

(一)遍行名义

触等五个心所,周遍行起于一切心,故得名遍行。即凡有心起时,无论是那一个心王生起,这五个心所都与它相应俱起。因为这五个心所,具遍四一切为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时、一切俱。性谓善、恶、无记三性。地即有寻有伺地、无寻唯伺地、无寻无伺地,或总取九地。时即凡是有心起时,此五皆与心王同一刹那缘境。俱即遍诸心王,与八识俱生。别境五数,唯具通三性与九地二义,然阙后二。善十一但遍九地,性、时、俱三义均阙。不定四唯具一切性,余三义俱缺。根本烦恼与随烦恼,四义皆无。

(二)解说体业

(1)触:谓三和合,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这是《成唯识论》裹解释心所性业的原文,因为简明切要,便于记诵,所以这样引用,以下的心所准此例知。)性是体性(下准此释),业是作用(下准此释)。根境识三法,不相乖离,更互交涉,故是“三和合”。触依报等交涉的力量生起,同时亦给予根境识三种和合的力量。根等三法和合,就有了相顺生起一切心心所的功能,这种功能,在三法未和合的时候是不会有的,由和合而有,所以三法体上“变异”的作用,触心所也领似了这种顺生心心所的变异作用,所以名为“分别变异”。分别就是承领似有的意思,触心所既然领似了这种作用,所以能够令心心所触所缘境相。由此引生领纳所缘境的受心所,采取所缘形相的想心所等,所说受想思等所依为业。总起来说,和合一切心心所,依根缘境,不相离散,令同触境,即能的自性;为受等心所生起之依托,即是其作用。

(2)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这个心所,能够作动于意,故名作意。它能警觉策动逢缘应起的心心所,引导它们趣于自己的所缘境,这就是作意的体用。

(3)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领是领取,纳是纳受,领受的境相,有于我们身心相顺益的适悦境,和违损身心逼迫境,及非适非逼的中庸境,由此有苦乐舍三受的差别。在这三种境上生起不同的爱欲,即对于顺境,未得起欣求欲,已得起不离欲;对违境,未得起不合欲,已得起乖离欲;于中庸境起不合不离欲。所以总说起爱为业。又受总分为五,即苦、乐、忧、喜、舍。这是把三受中的苦乐二受各分为二;由逼迫身心和适悦身心的行相有异故,又由无分别有分别成差别故,又尤重轻微有差别故。

(4)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取像印取所缘色等的青、非青、大、小等像状。施设就是安立,即由想取青非青等分齐界限的相状为因,安立为是青非青等名言果法。

(5)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思能取善恶等境相,由了解这善恶境为因,令心起邪正等的身语业行;即由思故驱役自心心所令造善等,倘若没有这思,心心所就决不能够造善恶等业。

乙、别境

(一)别境名义

欲等五个心所,缘各别的境相而得生起,故名别境。别即是境,或别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缘。这五个心所,不像遍行五法周遍行于一切境起,只能对于各别的所乐(欲),决定(胜解),曾习(念),所观(定慧)的四种境界而起作用,所以独得别境的名称。但这五法,不是绝对地不能俱起,有时不俱,有时亦俱,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转,总别合有三十一句。在第三段中解释。

(二)解说体业

(1)欲: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所乐境即所观境。对于一切事,凡是欲观察的,有希望故,即有欲生,这是性的作用。若不欲观,随因境势力任运起缘,即全无有欲。因位中的七八二识全及六识异熟心等一分,但随因境势力任运起缘,皆全无欲。其余的皆由欲生。欲通三性,若善法欲,能发正勤,由精进助成一切善事;故说勤依为业。

(2)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即由邪教、邪理、邪证等(诸识现量等心)力,或正教、正理、正证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证的迅所缘力,对于所取的境相,审决印可摄持此事这样的或不是这样的;如说此木是木而非石等。这就是胜解的性用,由这道理审决印可故,更有不同的差别因缘,即不能牵引转动,令心中于已印定的事更生疑惑。故犹豫境,则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

(3)念: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内心中数数回忆摄持曾经所领受过的境相,令心明记不忘失,这就是念的性用;由这念力拥引生正定,是念的业用。这是约善念说的,若散心的念,即不能引生定了。故论文说定依为业,是约四法迹说的。四法迹是:[1]无贪、[2]无嗔、[3]念、[4]定。迹是基础的意思。戒、定、慧三种,以无贪等为依,故譬喻为迹,无贪无嗔与戒为迹、念与定为迹、定与慧为迹,这样的配释,故说念为定依。对于未曾领受过的体境(近亲取缘境)和类境(疏远取缘如涅槃等)中,全不起念。又虽然是曾经领受过的境界,但不能明记(如七八识境),念亦不生。

(4)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即于所观察的功德、过失、俱非境相上,由定令心专注不散,这是性的作用;依这定力,便有抉择智生,故说智依为业。这也是约四法迹定能生慧的意义而言,即约净分定说,并非一切定皆有这样的功能,定后亦有起愚痴心的人故。心专注的意义,是说随其所注心的多少境,随所欲住即便能住,深取所缘,定即得生,并不是说前后心决定唯缘一境才名为定,若不作这样的解释,则在相见道的时候,十六心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就应当没有等持了。若不系心专住境位,便无定起。 (发布者: 欢迎投稿,网站:无量光佛教网讨论请进入:佛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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